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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产权如何认定?

林朝银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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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也存在多种困难,如对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图片来源网络)


案例

01


高某与杨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杨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但登记在其未成年儿子名下的房产。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认定夫妻双方并无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儿子的意思表示,故并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将该房产给高某,但相应的高某须支付一半的购房费用给杨某。该判决做出后,高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高某仍旧不服,认为一审、二审法院侵犯了其子的权益,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最终驳回其再审申请。


点评

02


对于夫妻将婚后共同购置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的情况,在实践中不算少见。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对于这种情况,该房产是否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的观点认为,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 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因此未成年才是该房产的权利人,其次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属于赠与行为。另外,该行为属于纯获利的合同,无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该房产应当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当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


但是,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对于夫妻双方将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后,在离婚时,不能简单地直接按照房产登记状况将该房屋直接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因为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一般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该不动产物权在经过产权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进行不动产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是对于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关系,应当通过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该不动产权的真正的权利人。

(图片来源网络)


在实践中,夫妻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置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例如在进行投资时,因为限购政策等原因,而将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就是未成年子女。因此从对内关系来看,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如下具体判断:


1.在不能确定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为对未成年的赠与时,在进行离婚财产分配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


2.如果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上述认定方式也是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常见做法。故在实践中,对于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如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子女的赠与,最好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表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以避免纠纷产生。


文章参考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47页。


作者:林朝银,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应届毕业生,在本所担任律所助理期间参与本文材料收集、案例检索、内容编辑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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