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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在中国要绝版了?

冯乙梓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022-03-21

尚法 勤勉 精专 共赢


12月11日,美国芯片巨头高通在官网宣布,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已于上周通过了其提出的诉中临时禁令,苹果的7款iPhone因侵犯高通两项专利(该案所涉专利包括:使消费者能够调整和重设照片的大小和外观,以及在手机上浏览、寻找和退出应用时通过触摸屏对应用进行管理。)而被要求立即停止在中国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未经授权的产品的侵权行为。由此,“多款iPhone被中国禁售”的重磅新闻迅速点燃了舆情——所以,iPhone在中国真的要绝版了吗?

一、诉讼?商战!


事实上,苹果与高通的恩怨由来已久。一直以来,高通利用市场垄断地位,对其专利实行高额授权费制度,使苹果大大增加了专利使用成本。因此,苹果机便开始了起诉高通涉嫌垄断,并拒绝退还与支付费用等一系列对抗,而高通也通过起诉苹果侵犯其专利予以反击。据报道,双方已经在全球6个国家16个司法管辖区打了50多场专利官司。


此次福州中院的裁定,正是双方在中国战场的交锋。一方面,中国市场为苹果贡献了五分之一营收,是最有利的“人质”;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法律,原告可根据侵权行为地选择法院,地方判决在全国均有效。而福州中院此前曾有相关禁令成功实施的案例,这正是高通选择福州中院的商业考量,也确实为高通带来了第一次正面胜利。


二、胜诉?禁令!


高通所申请的禁令,实际上是诉中行为保全,并不等于胜诉。


我国目前确立的知产禁令制度仅包含诉前、诉中两阶段的行为保全,是指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应权利人要求,通过发布责令一方当事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迫使侵权行为人临时停止侵权行为,以达到避免案件中可能发生的侵权后果。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时间价值,具有随意复制性与难以控制性,签发禁令是低成本大保护、尽可能止损的重要措施。


首先,临时禁令具有即时性与强制性,一经送达,立即生效,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如若苹果无视“禁售令”将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强制下架等措施。但是,我国目前的禁令制度执行力度仍不足,本案裁定书尚未公开,暂时无法确定该禁令的执行措施是否能有力、及时落实;其次,这种禁令作为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其证据要求低于实体判决。根据我国规定,法院只需根据权利人单方提供的申请书与相关证据,无需经实体审理,即可作出是否颁布临时禁令的裁定,临时禁令不具有终局性,并非司法程序的终结,法官仍可通过后续的裁判影响禁令的实际效力。因此,确认高通胜诉为时尚早。


但是,目前我国在知产领域给出禁令的裁定仍是保守谨慎的。为了尽可能维护被申请人的正当利益,避免错误禁令的不良影响,往往需要充分考量以下几个因素:存在侵权可能、损害可能难以弥补、担保、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是否紧急等,几乎每一项认定与举证都存在难度。据报道,我国在2017年过去五年间,只有约200多件知产行为保全裁定。(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因此,在我国,禁令能发布往往是基于法院较大可能认为侵权理由确立,专利权利人在审判阶段胜诉的可能性确实较大。


(图片来源网络)


三、苹果还有挽回的余地吗?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苹果就得坐以待毙。根据我国法律,苹果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突破。


其一,申请复议。此禁令作为裁定,不能上诉,只能通过专利无效、产品不涉及保护范围、裁定争议过大等理由进行复议。所涉专利此前已在专利无效程序中被中国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有效。根据苹果的声明,涉案专利只在iOS11中使用,而禁令是为了避免侵权结果,其作为保护措施应针对实现专利的软件,而非裁定中所列明的具体型号的硬件。因此,苹果可通过证明涉案产品均预装或更新至不涉案的最新系统争取解除禁令。但是,禁令并非已认定其侵权,也不宜判断最新系统是否侵权,法院也可能驳回复议。且禁令复议期内一般不停止执行,而受理后又常延续较长时间,若执行到位,苹果仍可能面临损失。


其二,通过胜诉解除禁令。禁令具有依附性,根本上是为了保护被侵权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若苹果能在本案获得最终胜诉,禁令将因判决生效而自动解除。


其三,通过反担保请求解除禁令。目前我国关于禁令是否能因反担保而解除,存在规定上的冲突。是否允许反担保需要对反担保数额与解除损害权衡;能否反担保则取决于福州中院的自由裁量,基于本案复杂性,此举可能难以成功。


其四,和解。据分析,本案实际上是高通与苹果间博弈的手段。苹果作为高通最大客户,又已开始扶持新盟友,一旦被禁售,双方无法继续合作,高通的损失将远超其在诉讼中可能获得的救济;另一方面,高通5G芯片仍保持行业领先,苹果若因此错过5G浪潮,其市场份额必将受影响。因此,双方大概率还是以和解收场。当然,高通必须支付申请解除费用,毕竟——禁令不是儿戏。


由此,与其说是一场诉讼,不如说是高通采取商业策略逼迫苹果和解。现在还远远谈不上会买不到iPhone,更遑论“iPhone在中国要绝版了”。


四、禁令的商业策略运用


本案中,高通通过申请禁售令,威胁苹果采取更有建设性的谈判方式,从而结束一年多的僵局。有时,法庭上的胜诉往往不是当事人最想看到的结果,而是国际商战中企业较常运用的武器。这一场仗高通无疑打了一个漂亮的开头,为自己赢得了重回谈判桌的筹码。


这其实已经不是禁令在知产领域的第一次成名。


2013年,王老吉诉加多宝虚假宣传一案中,“横空出世”的加多宝大量投放“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广告,企图重夺市场份额。王老吉在广州中院申请诉中禁令,该广告被下架,使加多宝宣传受阻并影响其销量。此外,双方此后数年的诉讼也被广泛认为是营销大战。


2016年6月,《中国好声音》商标争议一案中,根据唐德公司申请,北京法院裁定责令灿星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中英文节目名称及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尽管唐德为此支付了1.3亿巨额担保金,但凭借接二连三的头条轰炸,唐德省下了大量宣传费用。


目前,知产禁令更多在商标与商业秘密侵权等案中被适用,专利权案则比较罕见。而在本案中“C位出道”的福州中院,曾于今年7月在福建晋华诉美光半导体公司一案中,裁定美光立即停止侵权,导致其第四季度营收减少约1%。据报道,储存领域垄断三巨头近年利用各类诉讼案件针对崛起中的中国企业干扰抑制,而这次裁定则被认为是中国企业为自己争取谈判空间的手段。


五、知识产权禁令适用的关注要点


(一)选择合理的管辖法院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往往具有跨地域的特点,而禁令制度在各国也各有差异。选择法院时应权衡利弊。在我国知产案件级别管辖依据标的额、涉外与否因素;地域管辖依据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合同约定地判断。


(二)签发禁令的重点审查要素把握


1、存在侵权可能性。禁令一般不涉及实质审查,因此对于事实复杂、法律关系不明确、技术要求高的案件,尤其是专利权案件,法院对禁令的适用将更为慎重。


2、具有紧迫性。申请人可对以下事项进行举证:时间紧迫、后果重消除难、产权价值将下降、市场份额将不可逆转下降等。尤其是新兴市场中,可举证初步阶段市场前景不明确,市场份额尤为重要,侵权可能造成的竞争优势与损失数额无法衡量,企业均在进行大量投入,尚未稳定盈利,可能不具有赔偿能力。


3、双方利益平衡和社会公共利益。可通过媒体、舆论、数据、调研报告等寻找相关证据。


(三)禁令的错误及时申请补救


对于被申请人而言,若认为禁令是错误的,应当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尤其是对损失的计算,及时采取合理合法的补救措施,尽可能止损。


(四)目前我国知产领域的禁令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不宜将此作为商战中的孤注一掷


首先,禁令制度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一是相关立法不完善,二是相较于德国裁定会对拒不执行后果详细规定,我国仍如空文,导致执行不力;其次,禁令制度缺乏审查标准与原则,大大增加法院审核成本与不确定性;此外,担保制度不完善、缺失听证等保障制度等多重问题,也使得这一制度的功能在实践中被大打折扣。毕竟并不是每个公司都是高通。

在我国,现阶段知产领域仍存在侵权普遍、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使企业面临较大隐患,严重影响国家创新与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形象;此外,随着“中国智造”的崛起,外企也频繁加以市场干预。本案也许给了中国企业一些启发——禁令制度既是商业策略,也是规避侵权的手段,尽管目前我国知产禁令制度不完善,但是必将会随着知识经济发展而越来越受重视,无论是借此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还是借此捍卫自身权益,禁令制度都是知识产权的有力保障。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101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专利法》第66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此外,禁令制度在《商标法》、《著作权法》也有相关规定。同时,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也对诉前临时禁令的适用作了专门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作者:冯乙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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