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赔付项目(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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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包含住院费、康复费用、整容费用、后续治疗费用)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损害填平原则”,即实际支出多少赔偿多少,主张医药费(包含住院费和药品费、手术费等)需要提供相应的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清单、病历或诊断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已经发生的医药费的确定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以及受害人原有的疾病控制治疗费用应当计入赔偿范围 【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不合理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对于仍未发生的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要区分两种情形:一.不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要提供实际发生后的费用支出证据材料)二.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可以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一般保险赔付顺序为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商业险赔付,再补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医疗费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范围内即1万元以内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医疗费超出1万元的,按交强险合同约定扣除非医保项目费用;扣除后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赔付。对扣除非医保项目费用有争议的,根据社保部门证明或者司法鉴定意见认定。】 |
护理费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 护理费系因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生活无法治理,从而需要他人进行护理所产生的人工费用。一.若非由专职从事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护理,且此护理人有收入,则按照误工费规定计算。二.若非由专职从事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护理,且此护理人无收入,则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标准计算。三.若雇佣专业护工,则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标准计算。【二、三项情形下】护理费=当地护工同等级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护工人数(原则上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受害人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有权再次请求赔偿(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若一次性取得护理费,但在护理期限届满前康复或死亡,受害人不负返还义务。】
参考【《2018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粤高法〔2018〕39号】:一.住院护理:150元/天×住院天数×护理人员【提供医嘱和住院证明】二.出院短期医嘱护理: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提供医嘱】三.出院长期康复护理:120元/天×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365天【提供护理等级鉴定意见书】 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按5年暂计,5年后发生另行主张,其他情况按10年计,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但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护理年限应当低于10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按鉴定意见认定。 |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①时间:既包括前往医疗机构的交通费用,也包括转院的交通费;(参考【《2018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粤高法〔2018〕39号】:市内30元/天×住院天数;市外按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②人数:既包括受害人本人的交通费,也包括必要的陪护人员的交通费。(甚至于医生的出诊费用,前提是没有包含在医疗费中) |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营养费的确定,以两者为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关于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参考【《2018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粤高法〔2018〕39号:一、未残疾:20元/天×住院天数(不超过500元) |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种情形对应三种确定标准) | 计算公式: 一.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实际标准计算: 日收入(元/天)×实际误工天数(天)=实际误工费(元) 二.有收入但不固定,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天)×实际误工天数(天)=误工费(元) 三.无法举证收入状况,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 参考【《2018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粤高法〔2018〕39号: 无法举证则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农村居民按“农林牧渔在岗职工标准计算”,城镇居民按“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标准计算”农村居民举证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则按照城镇标准。 【事故发生时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计算误工费,但其能够举证证明其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19)100号]】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但何为合理部分,法律并无更为细致的规定,通常是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来认定,如《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行(2016)5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19)100号]】 一般时间不超过30天,陪护人员不超过2人。
另外,此处的住宿费并不等同于受害人的住院费,因为住院费的已经包含在治疗费用当中予以主张,不得重复主张。 |
|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 被侵权人受到的赔偿损失→难以界定则以侵权人所获利益确定→(难以界定则协商)→协商不成则法院酌定 计算标准:日收入×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计算标准:根据合理的事故事件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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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年龄X)=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Y年限:1.当被扶养人年龄X为未成年时,Y为18岁-被扶养人年龄。2.当被扶养人年龄X为18-60周岁时(且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Y为20年3.当被扶养人年龄X为60周岁以上时,Y为20年-增长岁数 1. 分别计算受害人应承担的各被扶养人抚养费年赔偿数额(具体到各时间阶段)2. 将上述数额相加,看是否超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3. 若未超出,则无需考虑最高年赔偿限额问题,按实际计算。若超出,分阶段进行计算,超出则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计算(最高额)【男60周岁,女55周岁,推定为无生活来源,有反证可推翻除外】 【标准适用地可选择事故纠纷处理地、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需提供居住满1年的证明),以标准高者为准,适用农村还是城镇标准必须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标准一致】 |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 20年;(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注意,有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本质为财产性损失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金。此观点将影响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可以并行主张的结论,《精神损害解释(2001年)》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03年)又存在上述观点,笔者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是物质损害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造成其家庭收入减少、蒙受经济损失的一种物质补偿;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为了填补、抚慰受害人家属因失去亲人遭受痛苦而对其进行的精神上的赔偿。两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款项,基于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可以并行主张,实践中也有许多法院对于两类款项同时支持的判例。 |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19)100号]】(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不论身份、年龄、性别,统一标准。 |
|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般是法院根据上述因素对具体数额进行酌定,有很大的裁量权,各地有不同的的参考标准,一般实践中按照伤残等级十级到一级对应一万元到十万元,死亡的,同一级,即十万元。 |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三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根据具体支出详情进行认定,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一般只能是近亲属,需要提供近亲属证明。【交通费:根据发票据实报销,交通费一般不超过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交通费:根据发票据实报销,交通费一般不超过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一般不超过10天】【误工费:参照受害人误工费规定处理,一般不超过1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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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年龄X)=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Y年限:1.当被扶养人年龄X为未成年时,Y为18岁-被扶养人年龄。2.当被扶养人年龄X为18-60周岁时(且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Y为20年3.当被扶养人年龄X为60周岁以上时,Y为20年-增长岁数 4. 分别计算受害人应承担的各被扶养人抚养费年赔偿数额(具体到各时间阶段)5. 将上述数额相加,看是否超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若未超出,则无需考虑最高年赔偿限额问题,按实际计算。若超出,分阶段进行计算,超出则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计算(最高额)【男60周岁,女55周岁,推定为无生活来源,有反证可推翻除外】 【标准适用地可选择事故纠纷处理地、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需提供居住满1年的证明),以标准高者为准,适用农村还是城镇标准必须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标准一致】 |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适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来认定伤残等级。一、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二、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岁数);三、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普通适用器具意味着排斥奢侈型、豪华型器具的适用空间 |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般是法院根据上述因素对具体数额进行酌定,有很大的裁量权,各地有不同的的参考标准,一般实践中按照伤残等级十级到一级对应一万元到十万元,死亡的,同一级,即十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