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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工会模式的合法性边界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大火说游戏 Author 郑鑫焱

尚法 勤勉 精专 共赢


近期,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暴雷影响之下,全国公安机关加大了对互联网行业的执法、督查力度。金融、网贷、电商、游戏行业都在严查之下。



郑鑫焱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4月23日,广州、阳江警方调动近800名警力对花猫互娱公司以诈骗罪名义进行抓捕,共计抓获涉案人员202人,涉案金额1000多万。据警方官方公告,该公司人员主要是80、90后,男性员工冒充女性,利用网上婚恋交友方式结交男性,诱导玩家进入游戏平台进行消费,案件涉及全国多个省市。此次行动中,公司主要人员全部落网,现场缴获作案电脑、手机、诈骗剧本等作案工具。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还无判决定性。



花猫互娱整窝被端给每个游戏行业的企业都敲响了警钟。


人人自危。


本文仅写给广大游戏行业的从业者,一点分析和建议。具体的模式架构本文不做描述,从业者自会清楚。


工会模式可能触及哪些法律责任?


民事欺诈行为


参照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


民事欺诈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欺诈行为必须满足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诚信原则。有利于社会、他人的善意欺诈,不够成欺诈。


刑事诈骗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一旦触及刑事责任,牢狱之灾难免。在严打的时期,公司想要存活恐怕机会甚微。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八条看起,运营商和玩家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关系。如经营者雇佣工作人员在游戏中扮演玩家,属于经营者向玩家隐瞒事实的行为,构成不诚信,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但如不影响经营者对其服务的提供质量和性能,不使消费者权益有直接损害,则,难以被认定构成法律责任。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可以看出,在民事欺诈、刑事诈骗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三种法律关系上,真正架在工会企业脖子上的一把刀,还是“刑事责任”。


“涉刑”需要讨论的问题只有两个。


使用女号的问题,以及扶持号的问题



关于使用女号的问题


互联网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领域,虚拟性是其最大的特点。强制性要求广大互联网的使用者,(尤其是游戏玩家)必须使用真实身份、真实信息、真实收入情况、兴趣爱好,是不现实的。


就拿笔者来说,笔者玩十款游戏,有9款都是开女号,不为别的,就是觉得好看。大家组团刷本,开着语音,加个微信,也不吃惊。很多游戏的特定角色也不能选择性别。比如完美世界的妖精、龙之谷的弓箭手和法师等。


在外省警察来广办案调查游戏企业时,我曾与警官们针对诈骗罪的认定做了较长时间的讨论。目前警方认定游戏工会诈骗的依据主要是“男扮女号”,即“色诱”。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虚构身份“,“欺骗玩家感情”,使“玩家被抠脚大汉所骗,进行大量充值”,并且“抠脚大汉可以获取超高的提成”。


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四要件。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执法部门更看重的不是游戏本身用什么性别的角色,而是在游戏以及一系列社交软件中,是否虚拟了女性的身份,并以此“色诱”。


对此我提出了三个问题:

第一,如果是女性用女号吸引玩家充值是否属于诈骗?

第二,如果是男性用女号玩游戏跟其他男性谈恋爱,不吸引充值,是否属于诈骗?

第三,单纯虚构现实身份,与玩家在游戏中拉近距离是否属于诈骗?


警察同志对这几个问题的回答,让我对类似行业的合规治理的思路更加确信。此处不宜细说,有兴趣讨论的可以私信我。



关于扶持制度的问题


先看工会模式是否在外观上构成了诈骗罪的特征。


虚假行为----员工扮演游戏玩家,在沟通时虚构社会身份

错误认识----玩家对员工的真实工作身份并不知情

处分财产----玩家在各种激励之下在游戏内充值

获取收益----员工根据玩家的充值获取提成收益。


这样一对比,是不是好像有点可怕。

尤其是在“激励充值”部分,扶持机制是该业务模式的核心。



从基本的要件出发,业务模式的确具备诈骗罪的权利外观。但在“处分财产”的要件上存在较大争议,“因果关系”,是我认为较为有效的辩护点。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及精神,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在游戏中充值性质上不完全等同于处分财产,并非直接因错误认识交付财产。玩家充值的根本目的应当是获取更优质的游戏体验。


游戏客服为了实际了解玩家需求、了解游戏中是否存在需要优化的部分、组织玩家活动活跃游戏服务器气氛等因素,常会以扮演玩家的方式入驻服务器。对于工作人员来说,如果没有游戏公司在系统上的帮助,很难以自有资金体验到游戏内设的各个阶段、各个等级的设定和游戏体验。


扶持的作用本身是必须存在的。但从企业风险防控的角度看,需要综合扶持目的、作用、梯度、保密规则、发放门槛、退出机制等方面综合设计,避免落入诈骗的外观,或是引起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风险。

 

绝对不能触碰的红线在哪里?


客服行为的犯罪行为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在于“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通过激励手段,刺激玩家在游戏中充值,获取更优质的游戏体验,不属于诈骗行为。玩家充值的目的在于获取更优质的游戏体验。


利用公司提供的资源或自己虚构的社会身份,让玩家产生错误认识,基于提升游戏体验之外的原因充值、私自转账的,构成诈骗行为。玩家充值的目的并非在于获取更优质的游戏体验。


什么是基于提升游戏体验之外的原因充值?

随便举几个很公式化的简单例子。

1、虚构名校老师身份,玩家刚好有个要高考的孩子,工作人员以“多充钱就是兄弟,可以辅导玩家小孩”为由引导。

2、虚构医院负责人,玩家是个医药代表,工作人员以“多充钱交朋友可以之后给玩家批发价合作”为由引导。

3、虚构地产商老板身份,工作人员以“充钱是兄弟,出来一起搞投资”“为由引导。

4、虚拟身份富二代,工作人员以“多充钱大家是兄弟,出来带你飞”为由引导。


正如警察小哥所言之一,骗感情可以,骗感情又骗钱,就是犯罪。

最后提一小点

其实很多游戏企业已经认识到了需要进行业务整改,规范化经营,但是,如果仍有极个别工作人员或者合作伙伴顶风作案,怎么办?


业务守则、劳动合同、职业规范、合作协议等纸质文件写漂亮,列举式载明禁止事项,可以有效控制个人与企业之间的风险。此处不做赘述。


◆ 文章转自:大火说


◆ 本文系作者观点,不代表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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