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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评析 ——13年前抢劫案重审无罪

尚法 勤勉 精专 共赢


笔者按:

2018年10月31日,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的陈丽律师担任王某抢劫罪二审阶段的辩护人。在一审判决抢劫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审不开庭审理的不利局面下,陈律师仔细阅卷,发现证据及程序瑕疵,通过和二审法官面谈,成功将本案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广州市荔湾区法律援助处继续指派陈丽律师担任本案重审一审阶段的辩护。经过重审一审开庭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的起诉。2019年7月22日,王某被释放,至此,王某已被刑事羁押666天。


2019年7月30日,王某委托陈丽律师为其申请国家赔偿。接受委托后,陈律师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申请国家赔偿260416.04元。2019年9月17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王某人身自由赔偿金210416.04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019年11月15日,陈律师陪同王某领回了全部国家赔款260416.04元。  



陈丽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法律援助 刑事 抢劫 无罪      


案情简介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另外三名男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127号广州市环卫行业协会办公室实施抢劫,持刀、钢条对正在值班的被害人汤某进行殴打并用胶带、毛毡盖着被害人头部,劫走办公室抽屉内人民币150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现场花瓶包装盒遗留下的指纹与被告人王某的右手拇指的指纹相一致。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7年9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30日被逮捕。2018年1月1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抢劫罪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于2018年9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王某的违法所得15000元,发还被害人杨某某。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辩护工作 辩护效果

接受本案二审阶段的指派后,陈律师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在阅卷中发现本案十分蹊跷:明明是抢劫罪,为何有一份卷宗完全是盗窃罪的内容?为何指控的抢劫罪竟是2006年的陈年旧案?在本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为什么将一起普通的盗窃案和11年前的抢劫案联系到一起?经过反复阅读案卷,陈律师发现,王某先是因为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抓获,在天河区看守所关押了三十天后,天河区公安分局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紧接着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分局就以11年前的一起抢劫罪对王某实施了抓捕。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犯抢劫罪,但王某自始至终没有认罪。陈律师预感到案件存在重大问题。2018年11月,陈律师到荔湾区看守所会见王某,在会见中王某一再向陈律师重申,没有实施过本案指控的抢劫行为,要求为其做无罪辩护,王某的坚持增加了陈律师做无罪辩护的信心。


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犯抢劫罪的理由有:1.本案被害人汤某对被告人的辨认;2.案发现场的花瓶包装盒上有一枚指纹经鉴定和被告人王某指纹一致。因此,陈律师的主要辩护思路也围绕这两点理由展开。通过认真研究案情,厘清办案思路,陈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受害人汤某的证词和辨认不真实,不应当采信作为定罪依据。


1.受害人汤某的证词违背客观事实。


(1)被告人身材高大,和汤某2006年案发后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提及犯罪嫌疑人身材矮小的体貌特征不相符合。


(2)被告人2006年时身材消瘦,而汤某2017年询问笔录中称其指认的被告人案发时身材较胖,明显与事实不符。


2.受害人汤某的辨认不符合辨认程序规定、不合常理。


(1)第一次辨认时被告人照片颜色发黄,和其他被辨认照片有明显不同。 


(2)第二次辨认时被告人背后的身高尺度是方格形状的,而其他被辨认人背后的身高尺度均是刻度尺形式的。


(3)11年来,被告人的体重从120斤增加到170斤,相貌发生了巨大变化。汤某能够准确辨认出2006年的被告人和2017年的被告人,明显不合常理。


(二)案发现场留下的指纹存在瑕疵,对瑕疵指纹的鉴定结论也存在瑕疵,不应当采信作为定罪依据。


1.案发现场提取了十枚指纹,仅一枚半边指纹被鉴定出和被告人右手拇指一致。


2.检材指纹存在被污染迹象,且与王某指纹明显不能对应,不应当采信作为定罪依据。


(三)本案相应调查结论和鉴定结论依法应当不予采纳。


1.被告人的指纹信息不在公安计算机自动甄别指纹系统内。


2.比对指纹一致的司法鉴定书在被告人被抓捕后作出,公安机关对王某的抓捕毫无依据,鉴定结论应当不予采纳。


陈律师接手案件时,法援处告知本案为二审不开庭案件,争取开庭或者争取与法官当面沟通成为陈律师二审工作重点。陈律师第一时间提交了《开庭审理申请书》,经多次和书记员、法官联系,本案二审虽然未能开庭审理,但除递交书面辩护词外,陈律师还争取到了和法官面谈的机会,通过当面向法官陈述辩护意见,有效推动本案发回重审。


2018年12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0103刑初15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在重审一审阶段,开庭前,陈律师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庭审结束后,陈律师向荔湾区法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本案因退查而延期,陈律师又于庭后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要求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最终迎来了检察院撤诉、王某释放的结果。


2019年7月19日,荔湾区法院重审一审裁定认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抢劫罪的起诉。


办案总结及意义

本案有诸多难点:1.案发时间在2006年,距抓捕时已经过去11年;2.一审判决依据的人证物证鉴定报告俱全,而被告人无法提供任何有利证据;3.被告人为累犯,品行记录有瑕疵;4.被告人要求做无罪辩护。陈律师在一审判决有罪、二审书面审理的不利局面下,要将一审已经定罪判刑的案件推翻,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难度可想而知。


接手案件后,陈律师积极争取和法官当面沟通案情、陈述辩护意见,详细分析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瑕疵的部分,辩护意见获得法官认可,促使本案成功发回重审。发回重审阶段,陈律师紧跟案件,通过开庭审理、庭后退查,最终公诉机关提出撤诉,被告人在被关押666天后重获自由。陈律师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换来无罪辩护成功,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靠的是尽职尽责的专业态度、锲而不舍的专业精神、扎实严谨的专业能力,但刑事案件当事人常常认为关系比专业重要,反而贻误了刑事辩护的最佳时机,使许多原本可以靠专业取胜的案件耽误在了关系上。本案法援案件无罪辩护成功,有力的回击了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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