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速报—金桥百信律师法援案件无罪辩护再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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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0日,我所陈丽律师受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担任埃塞俄比亚籍留学生W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
陈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履行辩护职责,对案卷仔细研读。在阅卷过程中,陈律师发现:一方面,W某虽然一直坚称自己是帮朋友带手提包到中国,不知道手提包中有大麻,但其供述多次不一致、前后矛盾,对其极为不利;另一方面,W某又表示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情况复杂,陈律师无法仅凭阅卷情况作出判断。
W某已被取保候审,陈律师和W某约定于2019年9月20日在律所见面。由于语言、文化、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第一次会面过程十分艰辛,从上午十点到下午三点,陈律师花费了近五小时的时间向W某详细了解案情、核对其本人供述内容,并对相关法律程序作出解释。值得庆幸的是,沟通十分充分,阅卷过程中产生的疑问一一得到了解释,W某在公安侦查阶段作出的矛盾供述,完全是由于语言表达和翻译的误差造成的。陈律师通过反复核对,对本案案情有了基本了解。
根据和W某面谈中掌握的线索,陈律师重新回到案卷中寻求支持,经过仔细推敲,陈律师初步认为:W某的解释能够形成完整的逻辑链条,印证其对携带入境的手提包中含有大麻并不知情。
2019年10月14日,陈律师约见本案的经办检察官,向检察官当面陈述法律意见,一一指出并纠正了讯问笔录中因表达和翻译问题记录有误的地方,详细分析W某不构成走私毒品罪的理由,并提交了请求对W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书面法律意见。
2019年10月16日,陈律师专门就W某不具有走私毒品的犯罪故意提交了补充法律意见。
本案两次退查,陈律师两次补充阅卷,和经办检察官持续沟通跟进案件。
2020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穗检公一刑不诉﹝2020﹞1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某缉私分局认定的W某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W某不起诉。
2020年1月8日,陈律师陪同W某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签收了这份宝贵的不起诉决定书。本案是广州市检2020年第一例不起诉案件,也是陈律师的第二例法援无罪案件。
本案在沟通上的难度远超一般普通案件,不仅是语言文化上的差异,侦查工作耗时日久给W某造成的不安全感也是重要因素。一年多的时间里,没有经济来源、语言不通、居无定所、思念亲人而不得见,耗尽了W某的耐心,律师是其最后的救命稻草,几乎每隔几天,陈律师就要向W某重复一遍中国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和期限,安抚其情绪;也曾多次接到埃塞俄比亚驻广州领事馆官员的电话,向相关官员说明情况;还要和检察院保持良性互动,了解案件进展的同时给予检察官充分的办案空间。
陈律师的专业和付出为W某赢得了不起诉决定,W某向陈律师转达了远在非洲的母亲的感谢,以及其本人敬意。
通讯稿:陈 丽
排版&编辑:品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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