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课潮来袭,你的学时缩水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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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让无数学子滞留家中不能正常上学。如众所愿,近期,各省市已陆续公布开学时间,除北京和湖北外,各地复课时间及安排已基本确定。笔者所在的广东省,全省高三、初三学生4月27日返校,5月11日后,其余年级也将分批分次按实际情况逐步返校。
随着复课潮的到来,另一个因疫情影响带来的普遍性问题浮出水面,即复课后本学期学时所剩无几,而大部分学杂费都已预先缴纳,针对未复课前部分费用,是否可以申请退费处理?笔者近期就接到多宗此类问题的咨询。
李开华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璇子 实习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政策与法律
政策上
针对此问题,笔者登录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归纳各地的解决意见如下:
1.协商,可退费,或选择延期上课、置换课程。
2.服务性收费可按实际天数退回。
3.统一补回课程,不存在退费问题。
法律上
针对此次复课可能带来的学时缩水问题,在风险责任的承担上,是否能主张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适用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原则来变更或解除合同呢。针对该问题,各地高院也都出台过相关指引或意见。
广东省高院在2020年3月6日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中提到,确因疫情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以下简称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并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应结合疫情发生时间、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合同履行受影响的程度、当事人是否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等因素综合判断,并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ー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处理。由于疫情或者防控措施,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处理。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不构成实质影响,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请求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减免责任的,不予支持。
吉林省在2020年3月20日发布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工作指引》中亦提到,对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发展阶段和影响程度以及因果关系等因素,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不能简单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要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并尽量引导双方重新协商改定合同或争取调解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4月8日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中提到,要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疫情及防控措施实际影响,审慎适用合同解除,除继续履行合同会给合同双方带来更大损失外,防止因解除合同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引导当事人在疫情消除后根据疫情防控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主张权利和提出抗辩,尽可能采取顺延期限、调整价格、减少收费、分担损失等方式促使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
可见,各地对于情势变更及不可抗力原则的适用都比较慎重,一方面,是避免恣意违约者滥用合同解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也是同时考虑到采用其他柔性措施调解解决或促进合约继续履行,更有利于降低疫情对大环境带来的影响,保障社会的良性发展。同时,全民教育问题涉及诸多方面,也不能仅以合同思维来考量。
如何解决
笔者认为,此次复课潮带来的问题,可分为三种情形处理。
一.已上网课
幼儿园阶段或较低龄的小学阶段,因为学生成长阶段问题,网课并不能带来良好的效果,但各地其他年级的中小学生或大学生,大多进行了网上教育,虽说学生与教师都在新模式的摸索阶段,效果未必能完全等同于现场授课,但疫情波及的是每一个人,基于风险共担原则,如网课阶段已完成疫情期间应当面授的课程,这部分应当公众都承认不产生退费问题。
4月10日当天下午,广东省召开的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省教育厅副厅长王创特别强调:“要做好初高中非毕业年级教育教学的衔接工作。返校以后要做好串讲复习,在确保每名学生较好掌握所学知识的基础之上再进行新的课程教学,切实做好教学的衔接。所有的小学阶段的学生返校以后全部坚持零起点教学。”相信其他各地也会相应制定出疫情期间网上教育与复课后新的课程衔接的规定,最终保证学生们能完整过渡。
但此类已上网课的学生,如涉及同时也单独缴纳了住宿费以及伙食费,而后续无进行课时延长时,这部分费用应当视情况考虑作退费处理。
二.补课或置换课程
如前所述,湖南省蒸湘区人民政府在回复关于咨询小学退费问题时答复,咨询中所提到的愉景新城小学,会在正常上课之后将疫情期间的课程补上,不存在退费问题。
因此学生或家长可留意学校是否有统一的补课通知,或直接与学校沟通课程安排,是否可通过延期或者选修类课程通过置换课程方式完成疫情期间的课程安排,毕竟,退费不是我们的目的,完成课业才是我们最终的归宿。
三.未补课程
完全未补课程的,应当大多存在于幼儿园阶段,毕竟大中小学生本身就有一定的课业任务。幼儿园部分其实各地都有相应的规定。
例如上海出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幼儿未来园情况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开展网上教学活动。山东潍坊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延迟开园期间,幼儿园定期推出的所有网络课程资源,均应免费提供给家长选用,一律不得抵扣保育教育费;已收取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伙食费严格按照各地制定的幼儿园退费规定予以退还。其余多地也有类似幼儿园不得收取费用或退费的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幼儿园阶段,无论是公办还是私立,对于疫情期间未开展教育而已提前收取的费用,应当还是需要按实际退还的,未收取的也无需缴纳。
但以上各种处理方式,还是应当以学生完成课业,吸收知识为优先考虑,切勿在是非上过于纠结而使学生疲于应对。
结语
笔者认为,法律是刚性的,无法全面妥贴的顾及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特别是遇到新冠疫情这种全球性的突发事件。许多时候,站的角度不同,会导致观点迥异。当事件来临时,我们会作为一类群体,去发出一种声音,引发社会的思考,并得到体制的回应,而我们接收到的回应,或许已经是无数种声音碰撞之后产生的最佳结果。伏尔泰说过,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虽然这个比喻并不十分恰当,但或许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如何在法律、国情、人情中寻找平衡点,从而圆满的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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