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商标再审网上立案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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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如战场,“商标”这一重要的无形财产作为企业商誉的载体,在商场上如同重要的“战略资源”,特别是对一些“垄断企业”来说,在其所从事的行业内的这些具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商标,极有可能被对手“掠夺”,竞争对手可能会提起商标无效宣告,同时一些企业为了排除可能产生的商标混淆,或者自身商标本来就具有潜在的侵权风险,而通过“白手套公司”在隐蔽的角落随时对他人商标进行无效宣告。
杜满清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翀 律师助理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以及诉讼过程的简要介绍
1.商标被无效宣告的“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
“绝对理由”
“绝对理由”即一个商标自始至终因违反商标法规定,一开始就不应该被注册的有关理由。虽然此前获得了注册,但是任何人都可以发起这种“纠错”机制,从而发起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从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归纳得知,有如下“绝对理由”:
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的商标(《商标法(2019)》第四条);
②注册的商标中含有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或者形状等(《商标法(2019)》第十条);
③注册的商标没有显著特征,为通用描述的(《商标法(2019)》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注意,第十二条是关于三维标志,但该条的本质也是因不具有显著性而不得注册);
④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法(2019)》第十九条第四款)
⑤商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法条链接:《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对理由”
“相对理由”是指较晚的商标与较早的商标相同/类似的情况,因为影响了他人的在先权利,提供给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理由。如果要利用“相对理由”,需要在自诉争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从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归纳得知,有如下“相对理由”:
①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保护)(《商标法(2019)》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②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因有合作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而注册(《商标法(2019)》第十五条);
③含有地理标志+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区+误导公众,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商标法(2019)》第十六条第一款);
④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法(2019)》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⑤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2019)》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法条链接: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有关商标无效宣告所有法律程序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被提出后,商标局会将作出是否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之后该诉争商标可能会历经商标复审、商标行政诉讼一审、二审。
那么,有些商标权人可能会问最后二审结果都出来了,是不是已经“无力回天”了?
别忘了,还有向最高院提起再审这一救济途径。
因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法院一般都为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北京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应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主办知识产权的律师去最高院立案、开庭频率自然高,心得也能总结一点了。
接下来,杜满清律师团队就向大家分享一下,商标被无效后申请再审的实务操作经验。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件申请再审的前提条件
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并非随随便便就可以启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则对启动再审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不同的案件可能会出现以上不同的情形,其中有新证据是较容易启动再审程序,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系统中立案的时候,其中有一项就是提交新证据。
据悉,以前的再审申请需要前往位于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立案,不得不说这对于外地律师是费时费力的一件事,但是现在就很方便了,律师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系统立案。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立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细节呢?接下来,笔者将为大家详细叙述。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立案实务经验
1.有关进入网站以及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的网址为:
http://ssfw.court.gov.cn/ssfww
笔者建议使用IE浏览器打开该网页,因为后续的上传材料的页面需要安装 flash player插件,才可以上传电子文档。
在首页则有律师登录以及当事人登录的选项。
点击律师登录,则会出现如下界面。
如果办案律师所在的律所曾注册该系统,律师则可以直接通过执业证号以及身份证号码后六位登录。
登录后的页面如下:
2.有关立案的操作
然后,可以点击网上立案,将会进入网上立案的页面,点击【新建网上立案】-【行政】进行新立案处理。
勾选“已阅读并接受网上立案须知”后,点击【开始网上立案】。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填写上述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被申请人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应该包括原审第三人。
一审和二审的相关信息是必填项,注意结案日期的填写,可填写收到二审判决书的日期;如果是以行政判决结案的,结案方式则填写判决。
完成填写相关信息后,律师就可以上传相关的材料了,最后的诉讼材料栏会根据前面添加的信息而增加选项。
而点击【添加证据】,则可以添加【原审主要证据】和【新证据】
必须上传的材料如下图:
【自然人作为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人作为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传的时候,需要注意文件大小不能超过10M。
点击暂存可以保存自己所填写的信息,然后可以退出系统,下次再登录进行填写。而点击提交后,则会直接提交到最高院进行审核。
3.关于案件进程的经验分享
①在申请提交后,最高院会先进行审核,系统将会显示“审核中”;而审核通过后则会显示“审核通过”,点开详情页,则会显示“建议立案”。
②而从“审核中”到“审核通过”,如果提交的材料没有形式上的问题,根据笔者的经验,过程会比较快,如本团队在4月17日提交的案件,在4月23日便显示了审核通过。
③而系统从显示“审核通过”到显示“立案”的时间可能会比较久,大概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需要耐心等待。如本团队在4月23日左右审核通过的案件,5月27日左右才收到由最高人民法院发送的短信,提示登录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案件审理进度。但是,一开始是无法查询该案件的,因为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滞后性,需要耐心等待。而该案件的信息也是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查询,也同样有一定的滞后性。
④在系统显示“立案”后可能需要1-2周的时间,律师或当事人才可能会收到纸质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送达地址在提交申请的时候填写)
⑤在正式立案以后,不同的法官团队可能有不同的办案风格。据笔者的经验,书记员可能会先直接联系再审申请人要求将电子文档发送到他们的办公邮箱;也有可能直接短信通知立案成功后,书记员寄送《受理通知书》与送达回证等材料到申请人处,这时,律师根据《受理通知书》上的指引寄送纸质材料以及将电子文档材料发送到负责案件的书记员的邮箱即可。
4.有关联系方式
笔者主要通过(010)12368在工作时间段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联系,虽然每次联系都需要等待比较长的时间,但是电话最后都是可以接通的。在最高法的工作人员接听后可能需要来电人提供身份信息,如姓名以及身份证、执业证号或者实习人员的实习证号等。与工作人员进行沟通的时候,需要提前整理好自己需要咨询的问题,尽量简洁明了,打电话的时候声音尽量大一些。
同时也可以尝试拨打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首页上提示的最高法的总机(010)67550114。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平台使得再审立案更为便捷
以往,律师或者当事人要向最高法申请再审主要需要前往现场立案,律师不仅需要飞往北京,产生额外的差旅费,而且再审申请的案件多,往往排队的时间花费很久;如今,依托于信息技术,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再审申请的立案流程,最高院也能更好地发挥其审判监督的职能。
信息技术不断渗透司法领域,催生了司法制度的新变革。远程立案方式作为现代信息技术与司法制度相融合的产物,既是司法领域适应信息化时代变革的探索结果,也是司法制度为满足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促进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创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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