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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当“三十而已”遇到三十天——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有时候学习法规和看电视剧很配,边看热播剧《三十而已》边套用法规的场景,在脑海中闪现多次了。这回,我们来谈谈《民法典》中的热点,即将到来的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到了2021年,顾佳、钟晓芹她们与丈夫的协议离婚可能就要面对冷静期为她们设置的暂缓键,热剧或许会有另一种结局。



乔长龄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洪思玮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被聚焦的离婚冷静期,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1077条。我们先把这一法条的全文搬出来: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重新审视法律上配偶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意义


谈离婚,首先谈谈另一半,到底有包含了什么人生意义。通常谈到婚姻家庭,对另一半的要求和期望,更多是三观同、志向和,有爱护善理解。但是法律赋予另一半即“配偶”的意义,在我们律师眼里,有着不同寻常的权利和义务内容,这些,恐怕并不是每个人都十分明确。


在没有特别约定或安排的情况下,法律是这样认定配偶的权利和义务的:




1.配偶是在医院可以签署“放弃治疗”和“知悉风险,同意手术”的那个人;

2.配偶是法定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当一方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配偶就可以做一方的代表呢!);

3.婚后财产推定和配偶共同共有,配偶是财产共有人;

4.一方因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经营所需的对外举债,配偶是连带债务人;

5.一方下落不明的,配偶可以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

6.当一方被宣告失踪后,配偶是你财产的代管人之一;

7.配偶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之一。


从以上罗列可以看出,配偶不仅是灵魂上的伴侣、生活上的搭档,更重要的是在法律上有着生死共进退不可动摇的地位。所以设立了离婚冷静期,会引发全社会大众的热议,浅层次是双方情感和自我意识上的纠结,深层次的则是在万一发生意外和某些法律事件的时候所引起的“法律反应”。既然夫妻之间有这样不一般的权利义务意义,那么离婚的谨慎和再度思考,也确实有加以客观缓解的必要。



 设置离婚冷静期的背景和目的


《民法典》设置这样冷静期,甚至传闻有不少学者专家反对的情况下,仍旧出台这一规定,原因并不复杂,近阶段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家庭的不稳定性凸显。而家庭的稳定,是社会和谐安宁的基本因素,从宏观和长远的层面上考虑,国家必须对这一不利趋势加以调整和修正。那么另一种声音所强调的离婚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也必须要以符合总体发展的大方向为前提了。


早在2010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联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以及百合网,提交了一份名为《建立离婚冷静期,培养婚姻咨询师》的提案。而实践当中也有在诉讼审理中助力离婚调解和冷静期的操作,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7月发布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中,就强调离婚案件调解前置和调解优先的重要性,并出现冷静期一词,还有详尽具体的相关适用措施。


我们也代理并经历了不少庭前调解的过程,深感法院在对待离婚案件的慎重和对当事人的关切。所以,离婚冷静期的安排,是有一定实践基础的产物,并非拍脑袋的横空出世。



 冷静期的三十天后不一定就可以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我们图表解读一下这一规定的内容:



以上的脉络,实际上就是《民法典》中协议离婚的程序,主要有四个重点:




1.该条规定仅适用于通过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况


2.两个三十天

冷静的三十天: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也就是坊间说道的冷静期,双方不得申请领取离婚证;但任何一方可以撤销离婚登记;

办理的三十天:自冷静的三十天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前往申请办理离婚证,完结手续领取离婚证;


3.在双方未完成领取离婚证之前,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


4.无论是申请登记离婚还是申请发离婚证,都必须是双方共同办理,其中任何一方在此期间主动撤回,或到期不到场,登记机关都不予办理离婚手续。


因此,并不是三十天后就马上可以离,除任何一方有权撤回的情况外,在任何一方不配合申请发离婚证,或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未办理申请发离婚证手续的,都离不成。


所以,即使是在冷静期,在没有特别约定或安排下,配偶仍然扮演着本文中第一大点中的法律角色。



 三十天内能做些什么


前文提到的政协委员尚绍华的提案内容就是建立离婚冷静期,培养婚姻咨询师,可见,冷静期的本意并不是让当事人“干耗着”“晾在一边”的简单等待,而是提供了一个社会力量在这个特殊期间及时予以帮助的机会。


外力的往往能起到点醒梦中人的效应,尤其是婚姻咨询师、律师、心理咨询师、幸福评估师、妇联居委、青少年教育机构等有相关能力的专项人员,可以有针对性的为拟离婚人士和家庭,提供心理干预、疏导、评估、矫治。这些虽然不在法律规定的文字中,但很符合该条法规的目的,相信会陆续制定有关工作政策措施。那么,我们律师,将是这一环节的重量级支持团队。



 持续关注冷静期的未决事项


任何新规的出台,带来多方面的效应实属正常,具体操作也有待司法解释和法规的进一步落实,比如:




1.冷静期是否有次数限制;

2.是否所有的协议离婚一刀切的都要适用冷静期;

3.是否有存在不适用冷静期的除外情形;

4.冷静期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是否依然推定为共有;

5.冷静期期间夫妻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有所变化;

6.冷静期以及结束后未领离婚证期间一方死亡时双方是否还是夫妻关系,是否能继承遗产;

等等。


另外,对于夫妻一方有家暴的家庭,设置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有观点认为对另一方是雪上加霜。我们认为,从法律层面看,冷静期只是时间上的设置,并不构成家暴这类空间上问题的“帮凶”,家暴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已有《反家暴法》予以调整,可随时报警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等方式进行处理。


家事问题,从来都法规看起来简单明了,操作起来的度都不好把握,需要更多的专业指导和安排,所以,这冷静期的三十天,也会在实操中得以锤炼完善。


说完冷静期,想想顾佳,三十而已的优秀、独立的女性,真是需要一位专业的家事律师,为她的婚姻出谋划策。


人生没有几个三十而已,总要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迎刃而解是最简单有效的方法。法律是利器,就看谁在帮你握在手中。


所以呀,谁都应该有一个熟知专业、通情达理、富有远见的律师,很关键。


我的团队




金桥百信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部

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部,是一个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事务及财富管理传承的专业法律部门。本部门根据现代婚姻和家庭的特点,既组合了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且战绩彪炳的实战型律师,也组合了对家庭财富管理(传承)法律事务研究多年的专家型律师,能够满足客户的各类型法律需求,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可行的解决方案。


供稿 | 乔长龄、洪思玮

编辑 | 小  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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