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法谈 | 企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一)——日常经营环节
按:近年来,刑事合规成为了刑事领域炙手可热的话题,与传统刑事辩护不同,刑事合规是完全的非诉概念,是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所谓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是指司法机关给予被启动刑事调查的企业一个宽限期和考察期,在宽限期内暂缓起诉,只要在考察期内,被调查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合规体系并通过了验收,司法机关即可与其进行不同形式的刑事和解,最终可作出不起诉、无罪或罪轻、宽大处理。刑事合规制度起源于欧美并形成成熟的制度,目前我国宁波市、岱山县、深圳市宝安区等地检察院已开展试点。检察院的合规探索表明,刑事合规在涉企刑事案件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涉嫌犯罪的企业通过建立或完善合规计划,获得撤销起诉、避免定罪判刑将成为可能。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中心对此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了《企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系列文章,以企业生产运营各环节的常见罪名为切入点对企业刑事合规进行探讨,从今天起不定期发表,供企业参考。
祝志群 高级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陈丽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企业日常经营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实施合同诈骗,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量刑更高。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有期徒刑等刑罚。
有诈骗方,就有被骗方。对于特殊主体,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因失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亦可能陷入刑事风险。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一节的合规建议将从正反两方面提出。
(1)企业不能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不能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骗取对方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合同;不能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收到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不能藏匿或恶意转移。
(2)企业签订合同时,不能故意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诱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签订合同,避免在己方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下,被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当实际经营过程中出现暂时的资金短缺、无法如期付款或交货等暂时履行不能的情况时,要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办法、积极创造条件继续履行,不得藏匿躲避、携款潜逃、挥霍货款。
(4)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或者由于客观原因需要改变合同内容时,应主动积极协商,避免出现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又不退还货物、货款、预付款等行为。
(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风控、管理制度,加强合同风险培训,提高合同风险意识,降低企业签订、履行合同的风险。
(2)企业签订合同前,应当核实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经营状况、资产实力、履约能力等,避免与失信企业、经营不善的企业进行交易,防止对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己方进行欺诈。
(3)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风险评估,充分预测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在合同中约定解决方案,注意合同的完整性和规范性,防止对方履约不能、逃避责任使己方受到损失。
(4)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定期关注合同相对方的履约情况及经营状况,防止对方履约过程中弄虚作假、逃匿使己方受到损失。当对方出现无法正常履行的相关情形时,应及时作出判断,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有效防控合同诈骗事态的发生发展,尽可能减少企业损失。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按照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是行为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因此,在生产、作业中遵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就是安全生产合规的核心。在生产、作业中严格遵守了国家的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做好了安全防护,如果发生事故,是意外事故;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如果发生事故,即便是意外造成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1)企业应当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企业员工的职责分工情况,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对从事特种行业、特种工种的人员,严格招录机制,坚持持证上岗的原则,杜绝安排不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2)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应定期组织企业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及安全生产意识。
(3)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员工岗位培训体系,在生产、作业前将相关工作的安全流程、操作规范及注意事项告知所有生产作业人员,使员工明确清楚将要从事的工作的风险情况。同时,加强对员工岗位技能的培训,增强员工的履职能力和防控生产事故发生的能力。
(4)企业应当制定企业生产事故应对机制,建立相应的信息登记制度,并对相关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消除,必要时必须停产停业,杜绝不采取措施的情况发生。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主动赔偿损失,并积极配合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杜绝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检查的情况发生。
(5)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流程、操作规范及注意事项等要符合国家规定并按要求在显著位置公示,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安全操作规范培训等工作要处处留痕,如书面记录、培训签到表、培训现场照片与视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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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企业合规中心
编辑 | 小 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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