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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热点短析:天津“王艳”律师因抖音宣传被行政处罚?



李来东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近日,“女律师发抖音被司法局处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推文新闻在同行圈子疯传,不少人极为疑惑,律师通过抖音、公众号、微博平台等公开渠道进行普法宣传,何时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恶劣行径了?笔者看到新闻也着实心惊了一番,于是仔细研究了一番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正文内容,悬心落定,原是虚惊一场。


我们先来看这个处罚决定书的正文内容:


天 津 市 北 辰 区 司 法 局

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司罚决字【2020】第1号


当事人:王艳,女,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2XXX,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1811043614,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


经查明,2020年5月,王艳在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使用“天津XX法律服务”的名称(抖音号:LawXXXX),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并注明“提供法律咨询、文书代写、案件委托等服务”,用于宣传推广个人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王艳律师档案基本信息;2、王艳注册并使用的抖音号截图;3、《处分决定书》(津律协(2020)惩字第11号);4、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询问)笔录;5、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告知书(津辰司罚告字【2020】第1号)。


本机关认为,王艳以“天津XX法律服务”的名义对外宣传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王艳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司法局或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在抖音上搜索王艳律师的案涉抖音无果,无法清晰还原王艳律师的抖音简介内容原貌,但从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正文内容可清楚知悉,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基于王艳律师以“天津XX法律服务”的名义对外宣传的行为,而非王艳律师使用抖音进行业务宣传的行为。

我们先来看现行法律对于律师违法行为的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2.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事实上,没有任何一条法律禁止律师使用抖音进行宣传。从处罚办法第六条列举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四种情形中,第三、第四项情形很有可能就是王艳受到行政处罚的真实原因。王艳本人在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其却以“天津xx法律服务”的名义对外进行宣传。笔者猜测,这个天津xx法律服务很有可能是某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名称,而非律所的名字,如此一来,北辰区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就没有太大问题了

这件事情,虽然并不复杂,但是闹出了这么大的乌龙,甚至一些媒体在报道此事的时候直接冠以“王艳律师因进行抖音宣传被行政处罚”,混淆视听。

两点启示,第一,虽然北辰区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正文内容存在没有详细交代处罚理由、太过简略引发误会的问题,但是我们对于这种反直觉的新闻消息一定要仔细甄辨之后再下定论,有些行外网友正文内容都不看,或者说看了正文内容把重点抓错了,断章取义,跟风就喷,不太合适。

第二点,对于律师同行而言,一定要注意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律师执业规范,严防执业风险。公共媒介平台对于大多数律师而言,既存在机会,也伴随着相当大的风险,应谨言慎行

供稿 | 李来东

编辑 | 小 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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