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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国企混改疑难问题答问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朱东兴律师团队 Author 朱东兴团队



朱东兴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朱艳华 实习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洪静文 实习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01、什么叫国企混改?


顾名思义,国企混改就是把单一公有制的国有企业改制成多元所有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02、国企混改的经济本质是什么?


把全民所有制、单一公有制的投资结构变更为多种所有制共同投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达到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主体并存在于一个公司的股东群体之中。


03、国企混改的法律本质是什么?


对纳入混改的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进行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四位一体的法人治理结构。


04、国企混改的间接法律后果是什么?


目前,商业竞争正逐渐发展成垄断竞争,反垄断风暴很快就会到来。国企混改,从某种程度上,改变了目前某些国企的垄断地位,为即将到来的反垄断风暴提前让路,避免国企成为反垄断的风暴眼。

05、国企混改的最大难点是什么?


找对象。盈利能力强的国有企业,改制动力不强;盈利能力弱的国有企业,找不到愿意参与改制的对象。


《公司法》中的许多原理借鉴了婚姻法,股东之间形同夫妻关系。但国家又要求国有产权交易对象必须通过招标、挂牌、拍卖等方式寻找(符合豁免条件者除外)。


因此,国企混改最大的难点是既要符合交易规范,又能找到合适的混改对象。


06、国企混改方案是否必须含有非公有资本?


不是。跨行业引进国有资本也是可以的。

07、非公有资本主要是指哪些?


民间资本、集体资本、境外资本等,统称非公资本。


08、作为混改对象的主要是什么形式的国企?


一种针对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建立的国企。这种国企,有的叫“公司”,但不是有限公司,也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治理机构是“老三会”。国企混改中,这类企业不但要变更投资主体及所有制形式,还要根据《公司法》完成组织类型的改变,其法人治理机构是“新三会”。


另外一种是原本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单一所有制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混改,要么跨行业引进国有资本,要么引进非国有资本。


09、纳入混改的“双百企业”是什么意思?


选取100家中央企业、100家地方企业纳入改制清单,合称“双百企业”。


10、“双百企业”混改的三个红线是什么?


党的领导、国有股权设置、国有资本定价。


11、“两类公司”是否需要进行混改?


“两类公司”是指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两类公司“的顶层设计是国有独资公司,不需要参加混改,但其所属企业必须进行混改。


12、什么是国企混改中的容错机制?


依法履行各种程序、未发现牟取非法利益的混改项目,视为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给予免责容错。


简言之,依法实施的混改,其失败后果由国家承担。


13、央企混改应该如何操作?


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可行性研究、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开展审计评估、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推进企业运营机制改革。


以新设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履行中央企业投资管理有关程序。


14、国有控股或者国有实控的上市公司如何抓住机遇,完成混改?


上市公司已经实现了混合所有制。最好抓住目前的机遇,实现股权激励,容易获得批准。


15、混改企业员工持股的主要政策边界是什么? 


只有市场化程度高、独立市场收入占90%以上的改制企业才允许员工持股。员工持股总量不超过改制后公司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不超过改制后公司股本的1%。


16、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具箱里主要有什么?


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是国家允许使用的三种工具。


17、外资参与国企混改需要履行什么审批程序?


外资参与国企混改需要遵守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18、混改企业与老员工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


分三种情况:


(一)改制企业的法人资格没有发生变更,只是投资主体变更的,其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都没有改变,员工与改制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有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对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发生法人合并的(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法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发生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发生前述(二)、(三)种情形的,其处理方法与第一种相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进行协商,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19、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谁支付?


从法律意义上讲,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从经济意义上讲,与其它改制成本一样,由参与改制的各投资主体进行协商。


供稿 | 朱东兴团队

编辑 | 小 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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