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金桥法谈 | 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法院提出?
朱远鹏 实习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引言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但因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程序、审判人员等原因,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应向哪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呢?
根据现行有效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仔细分析,本条规定对于当事人应向哪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和例外规定:原则性规定为,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一律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原则。例外规定为:如果该案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例外。
而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管辖,是经历了三次修改才发展成今天符合我国审判实践及中国国情的状况。历年《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案件的管辖规定如下:
推荐阅读
金桥法谈 | 案外人如何区分选择“案外人申请再审”及“第三人撤销之诉”
金桥法谈 | 诈骗罪的辩护方法与技巧之二 ——以黄某某涉嫌诈骗无罪辩护为例
点击分享
点赞
点亮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