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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诈骗罪的辩护方法与技巧之二 ——以黄某某涉嫌诈骗无罪辩护为例



袁剑湘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事发当时,本案被告人黄某某,与某海公司的其中两个股东汤A、汤B两兄弟经一年多交往较熟悉。某海公司在2001年跟某区镇政府和村委签订协议,拟联合开发建设某某岭公园“某某生态文化园”项目。项目发展过程中,某海公司资金短缺,经人介绍黄某某就找到某安公司介绍情况,某安公司看好此项目,愿意投入五个亿,后某安公司与某海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陈某某得知后认为该项目有利可图,提出最少参股30%,并同意以1500万购买该30%股份,让黄某某去做沟通工作。汤B同意以100万元出让其某海公司10%股权。又因汤A借陈某某的250万元(本金200万元,利息50万元),三个月期限届满后,汤A无法偿还。经汤B和黄某某多次沟通,汤A最终同意以200万元出让其某海公司20%股权。汤家两兄弟向黄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意以300万转让合计30%股份,超出部分的转让金归黄某某享有。某安公司之所以愿意接手这个项目,是因为当时某海公司和当地政府、村委签了协议,某安公司要求某海公司将征地事宜处理完毕,才愿意投入五个亿买这个项目。项目推进过程中,三名村领导收受某某城公司巨额贿赂,背着镇政府、某海公司,私下把项目卖给了某某城公司。某海公司为此进行维权,后该三人都因此被判刑。某海公司多次找当地政府想要回项目、重新立项,街道回函说这个确实是历史遗留问题。后因陈某某将本该支付给黄某某的股权转让尾款600余万元,高息出借给汤家两兄弟的亲妹妹汤C,又因汤C无法归还该笔借款,陈某某就问汤A 20%股权卖了多少钱,汤A说200万元,汤B也实话实说。陈某某除去已付部分,还欠黄某某股权转让尾款650余万元,当时黄某某在追他讨要这笔股权转让尾款。陈某某了解后,就去派出所刑事控告汤A、黄某某诈骗。未果后,陈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试图收买汤B作伪证以控告黄某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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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对方指控的事实及理由,并指导被告人逐一回应及答辩

在接受委托后,通过了解案情及分析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我认为自诉人刑事自诉状对事实与理由的阐述完全是罔顾事实、虚构的,并指导被告人对自诉人在《刑事自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中的共十个段落逐一作出回应及答辩

三、收集整理证据,既破对方的证据以推翻其指控,又立被告方证据以证明其根本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首先,我指导被告方收集到一份刑事判决书,证明某东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肖某某、某东某A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夏某某、某东某B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刘某某,三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某某城投资有限公司巨额贿赂,为某某城公司在某区某东社区某某岭房地产项目开发谋取利益,已于2018年11月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某某城公司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某东公司、某A公司、某B公司、就某某岭房地产项目与某某城公司签订的合同,及衍生出来的建设用地方案图、三公司登报的联合声明,都因违法犯罪自始无效。其次,我指导被告方提供了居间协议、合作开发协议、借款协议、授权委托书、某海公司股东信息、收条、股权受让及债权债务承诺书、股权价格转让确认书、欠条、法律文书签字确认书、借款欠条、证人证言、手机录音刻录光盘、某市计划局文件、兴建《某某生态文化园》暨《某某岭公园》合同书、关于建设《某某岭公园》和《某某生态文化园》搭建指挥部需要临时用地的申请报告、关于开发某某岭公园和某某生态文化园前期事项的复函、关于某某岭公园施工建设的复函、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收款收据、某市发展计划局文件、联合开发建设某岗某某岭500亩地公园合同、某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办文件复函、工作会议纪要、关于某某生态文化园项目审理意见的函、关于申请减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报告、某市计划局文件、关于某某岭“某某生态文化园”项目建设延续原合同、批复的请示、关于创新发展模式,探索与实施某某岭特色公园与周边城市更新单元捆绑开发,并同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请示、收文回执、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请示、报告简复、某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42项证据,并在开庭后立即补充提交了居间合同、资金存款证明、某海公司股东信息,某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信息、作废收条5项证据,且指导被告方立即向法院提供了前述证据的原件(供核实真伪),以证实被告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虚构、隐瞒行为。

四、精心准备发问提纲、质证意见及辩护词




(一)法庭调查阶段

我向自诉人发问道:“股权受让及债权债务承诺书”中,“本人同意以人民1500万收购以上30%股权”是否是你亲笔书写?自诉人不出意料地当庭否认了。我回应道,“本人同意以人民1500万收购以上30%股权”不仅是你亲笔书写,而且还有你的签名并且在你签名处还捺有指印。自诉人的代理律师听到后,竟然激动得当庭质问自诉人为何事先隐瞒该承诺书。后来,我又向自诉人发问道:你是否曾许诺给汤B 200万元,让汤B帮你作些虚假的证词与证据,来控告被告人诈骗?自诉人也不出意料地当庭否认了。然后,我向法庭展示了汤B写给被告人的书面证人证言,该证言清晰地写明自诉人曾许诺给自己200万元,让自己帮自诉人作些虚假的证词与证据,来控告被告人诈骗,但汤B明确表示拒绝,并且保证以上所述全是事实,毫无虚构……如有诉讼或者其他纠纷,愿出庭作证。

(二)法庭质证阶段

针对自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我发表了该证言不真实的质证意见。因为该证言与2015年2月12日自诉人和汤A共同签订的《股权受让及债权债务承诺书》相矛盾。该《股权受让及债权承诺书》第10条,本人同意全权委托被告人(身份证号码:……)办理本次股权出让交接及一切工作。其委托人委托工作合法有效。并且,该承诺书上有汤A的亲笔签名。这份书证订立的时间,早于汤A这份2018年11月9日出具的证言,并且,前者作为(客观证据)书证的证明效力,远远大于后者这份(主观证据)证人证言。


(三)法庭辩论阶段
我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实施的是完整的民事居间行为,且对服务的双方都是真实的,被告人利用信息不对称赚取差价,从居间角度而言,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二、被告人在该股权交易中,对自诉人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而且自诉人本人也同意,汤A、汤立B也认可。整个事件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根本不构成诈骗。三、自诉人作为一个做风险投资的精明商人,不会比一般人更容易被骗。即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是完整的民事居间行为,被告人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不构成诈骗罪。

五、一审、二审裁定书均支持了我方的辩护意见


功夫不负有心人!相较于自诉人提供的薄弱指控证据,我方提供的反驳证据不仅厚重得多,而且我方按照时间先后排序,让法官清晰地了解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陈某某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且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陈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起诉。


(一审裁定书)▶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宣判后,原审自诉人陈某某不服,认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构成诈骗罪,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追究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其诉讼代理人认为:原审自诉人陈某某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追究,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原审驳回自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裁定书)▶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供稿 | 袁剑湘
编辑 | 小 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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