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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政府强制关闭企业引发的劳动法律问题答问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朱东兴律师团队 Author 朱东兴、陈影倩




朱东兴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陈影倩 律师助理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一、政府关闭企业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必须报政府备案?


答:如果是关闭整个企业,用人单位不需要报请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如果只是关闭企业的部分车间,则属于企业裁员性质,应当向当地劳动管理部门提前报裁员方案。


二、政府命令关闭企业,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关闭企业的命令是否不可抗力。但从法理上来说,应该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我们认为,即便是政府强制关闭,用人单位也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单倍还是双倍?


答:单倍。理由是这种情形下的解除不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四、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后,是否有权向政府申请行政补偿?


答:用人单位有权就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向政府申请行政补偿。其它经济损失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政府拒不支付行政补偿怎么办?


答:如果政府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被关闭企业对政府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六、被关闭企业申请行政补偿的专门性规定有哪些?


答: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等。


供稿 | 朱东兴  陈影倩
编辑 | 小 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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