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金桥法谈 | 为什么越优秀的员工越容易被指控犯罪?


有很多优秀员工咨询过我,他们都很有能力,给公司带来过较大的收益,但在某个节点,曾经与公司并肩作战的他们,害怕自己要“死在沙滩上”。

暂且不讨论公司全体涉嫌犯罪的案件中积极参与犯罪的员工被抓捕乃至定罪判刑之事,仅仅就公司和员工“相看两厌”之后,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纠纷进行剖析。



林子淇 律师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案例



当事人A是某公司的员工,某公司外派A到B国开拓市场,B国税收较重,如果按照正常方式报税,公司的实际营利可能非常有限,甚至短期内支撑不起业务的持续开展。某次报税的过程中B国税务官员C暗示,如果按照正常方式报税,要多报多少多少税,而自己在某方面的权力很大。于是公司业务部门及法务部门沟通后,暗示A对C行贿,并每月将总的“运营款项”打入A的账户,但没有备注款项的具体用途,双方也没有就款项的使用比例进行明确约定。

A在后来的汇报中称,自己当时加入公司不久,“立功”心切,且认为既然公司内部有此决议,应当是没有问题的,而且自己是公司在B国的负责人,用于行贿的资金总额也并不大,这类事情再去请示、汇报也可能显得自己无能,于是每次问公司要资金都是报需要的总数,而且将运营款项自行支配,该用于其他方面的就用于其他方面,至于总数减去用于其他方面的(这些都是正规支出,有记录)的数额就是每个月代公司行贿的资金。由于需要给该官员的利益与公司在B国分公司的收益有关,且不是每个月都按照固定的数额或公式给C的,C为了保护自己,设置了浮动的“收益率”。而自己每个月都提取现金,并按照C的要求把现金交给了对方,对方也承诺在税务方面尽量减少该公司的税负。这类行为持续了三年左右。

但某天公司的税务情况被其他税务官员查出有问题,此后公司只得正常纳税。但公司并没有因为此时找过A谈话,而后A回到了本国的总公司,从事其他业务。一年后又因个人原因离开了公司。又过了两年,公司突然找上A,称公司认为其在B国工作期间可能就上述款项存在职务侵占的行为,让A做汇报。A遂汇报了自己在B国的工作情况,包含支付行贿款项的方式、具体的流程、该类行贿是如何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的、该受贿的税务人员是谁,等等。

但公司的疑问有三:
1. A就自己花多少钱在行贿上没有任何记录,三年内也从不向公司请示确定或汇报具体数额;2. 如果已经行贿成功了为什么还会出现税务问题导致公司要补税?该款项的去向存疑;3. 该受贿的税务人员目前在税务部门查找不到。

而A称:
1. 该类行为本就是需要私下进行的行为,也是默认用现金的,现在再来问支出给他人的证据,是不可能给出的;
2. 之所以不向公司请示、汇报是因为当时该名税务官员给予的“优惠”已经非常低了,他认为公司应该是“没有理由不同意的;
3. 至于为何从来没有和公司汇报过款项如何支出,一是害怕在沟通过程中产生记录,从而导致更多的风险,二是不想显得不够魄力且立功心切(这一点他认为自己是鲁莽了);
4. 当地的税务官员并非只有一个,自己也不可能全部都去贿赂(风险太大),公司也没有这个财力去支持如此大规模的贿赂行为,加上该税务官员是当时是主管公司在B国的分公司那片区域的,自己认为将和其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就已经足够了,至于自己离职前公司的税务出现问题,可能是意外也可能是由于当地税务改革或者税务部门内部稽查,这些并不是因为自己履职不善的问题,如果自己没有用钱去行贿,先前的两年多时间内不可能如此风平浪静;
5. 自己的家庭背景也很不错,没必要为了这些钱“铤而走险”;
6. 如果自己有心侵占,不会让公司直接把资金打到自己账户上,增加自己的风险,自己之所以让公司直接把资金打到自己账户上,是为了方便公司,而且是相信公司的表现;
7. 该税务人员的情况自己已经全盘托出,确实有该名人士存在且其“帮助”过公司接近三年的时间,至于公司说的找不到该人,自己认为不太可能,而且即便找不到,也不能说明自己没有代公司给付钱财,而有可能是政府部门人员内部流动;(毕竟这些人员流动是不会通知公司的。)
8. 在公司的时候自己是可以举证的,但自己在B国的时候公司不说,回国工作了不说,离职的时候也不说,等两年之后再来找自己,自己已经很难举证直接证实自己先前的行为了,但这并非自己的错。

而后公司就款项的具体去向“穷追不舍”,让其列出有多少金额是给付给C的,每次是多少,A称所有款项都已经给了C,但A也没有证据证明,因为提现金行贿才是“行规”,自己用B国当地的手机卡和C沟通,离职已经两年,该手机卡早已在确定回国时扔掉。

在这个案件中A没有被刑事立案,因为B公司指控A构成犯罪的证据并不算很充足,但是和A一样的人,不一定每一个都不会被立案。因为在《论刑事案件的出罪标准》中我曾经提过,地区、具体机关的办事风格、具体的当事人、具体的办案人员等等都会影响到具体纠纷的入罪标准。因此这类行为的犯罪风险总体而言还是相对较大的,即便不考虑其他,在员工对公司没有利用价值或者公司不愿意对员工表示“宽容”或者理解的时候,公司对员工是可以很严格的。

即便是三年都没问过的问题,公司也可能在员工离职之后问出口,并且想要刨根究底,乃至想要刑事立案。

假设员工代公司行贿之事都是真的,员工是非常无力的。其面临的困境是:当年暗示员工去行贿的人,不会自认暗示了员工(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把钱用到了其声称的用途);当年收取贿赂的人,不会自认收取了贿赂(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把钱用到了其声称的用途,更不能证明具体的金额);由于给付的是现金,一般不会有任何直接的物证(难有证据证明自己把钱用到了其声称的用途,更不能证明具体的金额);但公司转账给自己的记录却清清楚楚(自己收了公司的钱)。

据说该员工在去B国之前还是非常能干、非常受器重的,不然也不会被派去开拓市场。但公司与对员工的态度,很多时候却不是一以贯之的;市场的流动性导致也没有什么规范直接限制员工“忠心致死”,所以很多公司与员工做不到“善始善终”。尤其是那些假设不出事就是优秀员工的员工、那些主动为公司服务的员工,做得多,出成绩的机会多,出错的机会也会一并提升,一旦行事不慎,非常容易一失足成千古恨。


如果该名员工确实依照其说的方式为公司“服务”了,或许优秀员工的问题是,他们太懂“潜规则”了,但他们不懂法律规则。他们可能(曾经)很相信公司,但公司不一定(真的)那么相信他们。

而如果该名员工没有按照其说的方式去处理公司的问题,那么公司的权益确实可能被侵犯了,“爱”之深,“痛”之切。

比较敏锐的人应该可以从上述案例中发现,其实公司不是在A离职两年后才开始怀疑A的,应该是在税务问题爆发时就已经怀疑A了,A刚好在那之后回国,回国后没多久就丢掉了手机卡。

如果是站在公司的角度考虑,会认为这个行为是A在毁灭证据,以便加大公司对其追责的难度;而如果占在A的角度考虑,A会认为自己回国了不用旧手机卡换新卡很正常,而公司当时不问自己要手机通话记录、等待三年再行追责是为了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消亡 。

关键就在于A是否真的用该手机联系过C。

而这个关键问题的难点就在于,很难有其他证据可以直接证明这一点。

所以公司要收集其他证据来证明A有罪,是比较难的;而A要完全消除公司心中的疑虑,也是比较难的。最终与A一样的人是否会被立案乃至被定罪,不考虑和解这种替代性措施,其实取决于三件事:一是具体纠纷中的入罪标准;二是公司能够找到的其他证据的支持力度以及解构此事的能力;三是A能够找到的其他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解构此事的能力。

这种情况下,A有被刑事立案的风险,而B有成为被害人的可能性。

可以想见,即便A最后可以避免被立案,但也可能受到很多干扰乃至增加很多麻烦。而公司不仅事实上花出去一些自己不知道有没有用到“特定用途”上的款项,而且还要花费人力、物力去对A进行追责。所以,对于个人而言,风险意识是必要的;对于企业而言,刑事合规更是必要的。

供稿 | 林子淇
编辑 | 小 盘

推荐阅读

金桥法谈 | 涉外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答问金桥法谈丨《民法典》中遗嘱信托的设立和实施金桥法谈 | 证券诉讼之股民问答
金桥法谈 | 庭审从来不是独角戏
金桥法谈 | 房屋租赁合同疑难问题答问——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保证金问题

点击分享

点赞

点亮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