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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丨《民法典》中遗嘱信托的设立和实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仅有十三个字的简单内容,其实并不简单,它将开辟我国家庭财富传承的新篇章,具有非凡意义。这里,我谈谈个人相关的理解和看法。



乔长龄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遗嘱信托及其优势


所谓遗嘱信托,就是在遗嘱中加入信托条款,或者另行制定信托方案。


对于信托的定义,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家有不尽相同的解析。按照我国的《信托法》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信托的定义有三个要点,1.信托是一种基于信任而产生的委托,2.信托是标的物是财产,3.信托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实施的行为。


了解信托历史的都知道,信托本就是因财产传承而引发的革新制度。这一方式,同时也是遗嘱的重要补充或者替代,其特点和优势有如下几个方面:


1. 委托人拥有更多的权利,即基于自身所有权而拥有的处置权,不仅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还可以就财产如何处分、利益的分配条件和方式等,做长远的规划和安排。而受益人拥有的是长期的利益,即基于与委托人的人身关系带来的财产所有权衍生出来的获益;

2. 信托设立大多有庞大的法律文件,但这种高度的形式主义比在法定仪式的证人证明作出的简单遗嘱,往往更具有客观性和可信度;

3. 遗嘱信托,使遗产不仅仅是递减式的分割分配,还有财产增值保值的巨大空间;

4. 信托具有灵活性和包容性,可用于几乎任何种类的目的;

5. 信托需要专业人士的管理,具有社会化要求的更可靠的稳定性;

6. 《民法典》规定的遗嘱信托,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是遗嘱的补充部分,让遗嘱更加灵活和完善

 

遗嘱信托设立和实施的法律保障


如果说传统的信托是依据衡平法环境而存在的,那么我国不具备典型的法律基础。但是和任何事物一样,信托也不是固守陈规一层不变的。在社会发展到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信托的优势逐渐呈现出被需要、被利用的价值。他的跃然成法,就成为一种必然。

 

目前来看,遗嘱信托所依赖的法律保障,最直接的就是明年实施的《民法典》,以及《信托法》。


而依据前文陈述的,遗嘱信托最关键的两个要素,一是这是一种委托的法律关系,二是必须以委托人的意愿为基础,对遗产的管理和处分,并可以让继承人获益。


这两个要素,决定了以后遗嘱信托事务对适用法律的选择。

 

遗嘱信托的实操人


《民法典》的继承编,增加了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两大概念,并就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职责和法律责任等环节,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在之前的文章中(《民法典》对家庭财富传承的积极意义),本人也陈述过,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出现,意味着遗嘱和继承不再是简单的个人任意的生活内容,而将是一项法律事务。作为遗嘱管理人,第一,必须具备责任能力、管理能力和使被遗产受益人公允;第二,可以收费,但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对继承事宜有长期管理、调度的工作资源。这些要求,都是专业化元素的体现,不是单纯的相互信任就能够完成的。

 

如果遗产的继承只是单纯一两项内容,和分期、定向落实的简单安排,那只需要强调遗产管理人有可靠的忠诚和良好的信誉就可以了,是不需要更多地探讨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要求的。而只有遗嘱涉及更多事项,以及信托事务的情况下,遗嘱管理人和遗产执行人,才需要具备专业化的素质和能力,这才是真正需要法律予以调整和规定的情形。


可以说,遗嘱信托,将是今后继承事务中的重要内容,也将是法律需要跟进和加强调整的方向,值得深入地思考和研究。


遗嘱信托的方案落实


人类,有强大的认知和思考能力,并始终致力于表达和实现意志,这是人类不同于动物生物的最高境界。最典型的就是帝王,都有传世江山的使命意志。同样,每一个个人也都有光宗耀祖、望子成龙的本能意识和主观要求,一旦条件允许,这样的要求通常都会被强烈的安排落实,这就是遗嘱和信托结合的关键点。而这个点,在经济发展呈现富裕稳定的社会阶段,正在被国家管理层发觉和认可,并及时地出具法律规定给予支持和保障。

 

前文已陈述,信托的优势就在于权利人可以放置更多的个人意志,并且有灵活性和包容性,可以适用更多种类的目的。这给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提出了高度的工作要求,遗嘱信托,一方面要体现遗嘱人的安排,一方面还要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如果继承人众多、财产类型诸多、遗嘱人对财产和继承人的安置也有各种目的,那么遗嘱信托,就必须由专业人士提供服务,完成从立定、制定、实施、是否有条件的调整、完结等全链条的工作,这就是律师能够胜任的工作。机会,往往也是挑战。是否能够胜任,也需要律师做专业化的分析和评判。我认为,主要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1. 清晰亲属和继承人关系。除了法定的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受赠与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还将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列入代位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这都是新出现的规定,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2. 明确财产类型,确定权益处置和分配的路径。可供信托的遗产必须是无争议的财产,比如涉税、涉债,原则上不适合办理信托。而且,不是每一类型财产均适用信托规定的,或者采用信托的方式,有法律风险和较昂贵的经济成本,这需要对财产要做尽调和妥善评估。这些都是遗嘱信托的必要前提。

3. 善于组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最佳信托方案。每一个遗嘱和信托,都有涉及税务、金融、公司法务,甚至刑事风险的各类环节,这些都具有个性化特点,不是模版化流水作业能够完成的,需要犀利的发现能力和充分又专业的角度研判,并能相应地组织更细化的专业队伍,落实每一项信托筹划。


总之,继承不再只是简单的直接分割遗产予以分配了,越是私人化、个性化的要求,越是需要社会化法制化的专业方案。这是基本的也是最高的标准。


有待解决的问题


那么遗嘱信托,会产生哪些问题呢,这个疑惑,恐怕只有实践能够给予准确的回答。但是依照法律逻辑,也能对需要格外注意的环节提前做出预判,以保证更全面的制定方案,比如


1. 遗嘱信托是否永续,什么条件,或者时间,他就完结或者灭失了2. 遗嘱信托是否被破解,由谁来主张破解3. 遗嘱信托在执行中,能够被优化吗

等等。

 

法律是神圣严肃的,《民法典》是社会运转的基本规则之一。但是法律也没有那么难懂,毕竟他是服务于社会生活需要的工具。如果能看透立法的本质和宗旨,抓住大众需求的要点,良好的完成法律事务,对于任何一名法律工作这来说,都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所以,每一次对新案件、新法规的研究和学习,通过整理和疏导带来认知的不断深化,不仅是专业的进阶,也是一种愉悦。


还是那句话,做一个熟知专业、通情达理、富有远见的律师,很关键。

 

我的团队

金桥百信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部

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部,是一个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事务及财富管理传承的专业法律部门。本部门根据现代婚姻和家庭的特点,既组合了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且战绩彪炳的实战型律师,也组合了对家庭财富管理(传承)法律事务研究多年的专家型律师,能够满足客户的各类型法律需求,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可行的解决方案。


供稿 | 乔长龄
编辑 | 小 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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