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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房屋租赁合同疑难问题答问——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保证金问题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朱东兴律师团队 Author 朱东兴、陈影倩
朱东兴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陈影倩 律师助理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答:房屋租赁合同笼统地约定“出租人违约时,保证金归出租人所有”或者“出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没收保证金”或者“出租人违约时,保证金不予退还”,该等条款就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流质条款。
二法律关于流质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司法实践中是否支持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保证金条款的效力?
答: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获得法院/仲裁庭的支持。但是,如果只是笼统地规定“承租人违约时,保证金归出租人所有”,就不能获得法院或者仲裁庭的支持。
四房屋租赁合同的流质条款是否有效?
答:大部分房屋租赁合同中存在的保证金条款,法院并不将其认定为流质条款,而是将保证金认定为违约金性质而非金钱质押,这种情况下的保证金条款是有效的。
个别案例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如果出租人租期届满时无法向承租人返还租赁本金则房屋归承租人所有。这种情况,实际上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租赁本金是借款,房屋是担保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将前述条款认定为是流质条款,并判决该条款因违反《物权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五《民法典》生效后对房屋租赁合同流质条款的影响?
答:《物权法》是禁止流质的,将流质条款认定为无效。而《民法典》对于流质条款进行了修改,承认了流质条款并不当然无效,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租赁保证金是金钱质押,不是流质,应该优先受偿,折抵所欠租金,这就与《民法典》关于流质优先受偿有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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