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法谈 | 员工用假学历入职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朱东兴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洪静文 实习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1、小王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构成。
首先,小王隐瞒真实学历、提交虚假学历证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如实告知义务。
其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相关信息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要影响。“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这一情况与A公司招聘的网络技术岗位职责、工作完成效果有密切关联性,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据此,小王入职时提交了虚假的学历证书,使A公司对小王的学历、工作能力产生错误认识,致使A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已经构成欺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小王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A公司能否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
可以。
员工欺诈入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以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欺诈导致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下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如果小王在职期间工资尚未发放完毕,A公司是否还有义务向其发放?是否仍以30000元/月的工资标准发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5、A公司能否向小王主张返还多领取的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确定的劳动报酬为标准,计算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多发了工资。多发的,可以主张返还。
本文参考案例
推荐阅读
金桥法谈 | 案外人如何区分选择“案外人申请再审”及“第三人撤销之诉”
金桥法谈 | 诈骗罪的辩护方法与技巧之二 ——以黄某某涉嫌诈骗无罪辩护为例
点击分享
点赞
点亮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