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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企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四)——贸易环节


按:近年来,刑事合规成为了刑事领域炙手可热的话题,与传统刑事辩护不同,刑事合规是完全的非诉概念,是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所谓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是指司法机关给予被启动刑事调查的企业一个宽限期和考察期,在宽限期内暂缓起诉,只要在考察期内,被调查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合规体系并通过了验收,司法机关即可与其进行不同形式的刑事和解,最终可作出不起诉、无罪或罪轻、宽大处理。刑事合规制度起源于欧美并形成成熟的制度,目前我国宁波市、岱山县、深圳市宝安区等地检察院已开展试点。检察院的合规探索表明,刑事合规在涉企刑事案件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涉嫌犯罪的企业通过建立或完善合规计划,获得撤销起诉、避免定罪判刑将成为可能。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中心对此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了《企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系列文章,供企业参考。

 

本文为企业贸易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祝志群 高级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陈丽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一、非法经营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立案追诉标准


1、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2、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②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7、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8、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对单位实行双罚制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四)合规建议


1、企业应当熟悉相关经营业务、经营许可、前置审批、后置审批的国家规定,及时关注相关规定的更新,避免实施违规行为。


2、企业经营需前置许可或批准的业务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得买卖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3、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限制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专营、专卖的物品或从事需要批准的业务如盐业、烟草、证券、期货、保险等要确保已获得相关许可或批准,也不能绕开监管、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变相经营此类业务。


4、特别提示:非法经营罪存在兜底条款,除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限制买卖物品外,企业还应当注意不得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得非法经营外汇、不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不得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港澳台电信业务,以及不得从事与上述非法经营业务具有相当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的业务。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毒品罪)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

“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二)立案追诉标准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2、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

 

(三)对单位实行双罚制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四)累计偷逃应缴税额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五)合规建议


1、企业应当熟悉海关相关法律制度,严格守法,杜绝走私行为。


2、企业应特别注意,除直接走私行为外,还应避免其他几类被认定为走私犯罪的行为,以免触犯刑法:


(1)企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不得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2)企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不得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3)与从事走私活动的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在明知该企业存在走私行为时,应当避免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以免构成走私罪的共犯。

(4)企业不得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5)企业在未取得合法证明的情况下,不得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


3、已经因走私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应当积极进行内部整改,避免累计行政处罚导致刑事风险。


我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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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百信企业合规中心关注企业合规管理的研究和发展,对企业运营各个环节的合规要求进行梳理研究;根据企业客户所处行业特点、业务种类及企业发展阶段,为企业提供综合合规、刑事专项合规、其他专项合规服务;通过协助企业建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合规文化,提升企业竞争力,为企业和企业家保驾护航,让合规推动企业发展行稳致远。


供稿 | 企业合规中心

编辑 | 小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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