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法谈 | 逐条解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期)第十条至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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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来东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进行调解,如果达不成调解合意的,就由法院来判决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此外,需要补充介绍的是,在本次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将原婚姻法撤销受理机构婚姻登记机关一项删去,现在只能向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婚姻,因为伴随着婚姻撤销,必然要对双方的财产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做相应的审理和处理,许多问题都需要在诉讼过程当中查明才能够得以妥善处理,这个工作交给民政局来做并不合适,故此民法典作此修订,
受胁迫的一方有权撤销婚姻,实际上是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事实上,将是否使得婚姻关系继续存续的权利交由受胁迫的一方来行使,也是尊重其自由意志表达的权利,我们可以做一个这样的不恰当的设想,假如受胁迫一方起初因胁迫缔结婚姻关系,在相处过程当中,与胁迫方建立了夫妻感情,那么此时,受胁迫一方就可以选择是否撤销这段婚姻关系,当然,不使得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一种悬而不决的状态,法律赋予的撤销权的行使除斥期间为一年,这个一年的起算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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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部,是一个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事务及财富管理传承的专业法律部门。本部门根据现代婚姻和家庭的特点,既组合了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且战绩彪炳的实战型律师,也组合了对家庭财富管理(传承)法律事务研究多年的专家型律师,能够满足客户的各类型法律需求,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可行的解决方案。
供稿 | 李来东
编辑 | 小 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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