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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逐条解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期)第十条至第二十条】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李来东Leelydone Author 李来东leelydone


2020年1月1日伊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适用,最高院随即出台了相当大体量的配套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类民事法律规范的专业领域司法解释,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而言,这是一次刷新和巩固知识体系结构的极大挑战。俗谚云:“法律改变一个字,法学院图书馆的藏书要废掉一半。”,对于法律人而言,与时俱进、赶逐潮流、不断学习是永葆其执业生命力和能力的前序性条件。话不多说,今天继续由笔者来解读和分享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的内容。


李来东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解读: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解读:无效婚姻是因为欠缺法律规定的婚姻生效要件,据此无效,这里面没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空间,故此,对于无效婚姻的判断体现了国家公权力机关对于婚姻效力的判断,不得撤诉。
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进行调解,如果达不成调解合意的,就由法院来判决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解读:这个规定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强调了法官审理无效婚姻案件,若认定无效,应当将相应的无效情形告知当事人,更多是体现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如果审理过程中非常明显的,也有可能当庭法官就会将自由心证之结论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记载在笔录之中。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解读:确认婚姻无效与解除婚姻关系在逻辑上就存在一个优先次序的问题,一段婚姻关系只有先成立,才存在解除的问题,那么婚姻无效就是在解决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所以当两项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当然是确认婚姻无效优先。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读:婚姻是否无效是对于婚姻关系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本身的判断,与夫妻双方的生命存续状况无关,故此,就算一方或双方死亡,仍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公权力机关确认婚姻无效,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解读:这个实际上是对于确认婚姻无效纠纷中,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之时,怎么列原告和被告的问题的规定。是程序法上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读:重婚情形下,必然有一段基础婚姻是有效的,后一段重婚的婚姻是无效的。那么在重婚关系中,双方所获的财产极有可能会涉及到前序一段有效婚姻当中夫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到无过错方配偶的合法利益,故此,可以准许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重婚无效案件的诉讼程序中。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只有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事项的三种,除此之外,以其他事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如果是因为在民政局登记过程当中出现了程序瑕疵,因为结婚登记的本质是行政法律行为,则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处理,被告为当地民政局。

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解读:婚姻缔结体现的是双方愿意建立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段合法婚姻的缔结过程,结婚自由原则贯彻始终,若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下所缔结的婚姻,属于在婚姻构成要件有欠缺的情形,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那么本条司法解释主要是对于胁迫的情形做了一项类型化列举,把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的情形认定为要挟。
此外,需要补充介绍的是,在本次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将原婚姻法撤销受理机构婚姻登记机关一项删去,现在只能向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婚姻,因为伴随着婚姻撤销,必然要对双方的财产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做相应的审理和处理,许多问题都需要在诉讼过程当中查明才能够得以妥善处理,这个工作交给民政局来做并不合适,故此民法典作此修订,
受胁迫的一方有权撤销婚姻,实际上是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事实上,将是否使得婚姻关系继续存续的权利交由受胁迫的一方来行使,也是尊重其自由意志表达的权利,我们可以做一个这样的不恰当的设想,假如受胁迫一方起初因胁迫缔结婚姻关系,在相处过程当中,与胁迫方建立了夫妻感情,那么此时,受胁迫一方就可以选择是否撤销这段婚姻关系,当然,不使得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一种悬而不决的状态,法律赋予的撤销权的行使除斥期间为一年,这个一年的起算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解读: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是一般撤销权的5年客观最长除斥期间,之所以撤销因胁迫缔结的婚姻关系不适用这个5年的规定,也是基于对于婚姻关系效力稳定的考量,不能使其长期处于一种悬而不决的状态,此外,因为撤销权为形成权,适用的是除斥期间的规定,而不是诉讼时效的规定,故此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

第二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解读: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只有当法院对于婚姻效力做出了正式的宣示性认定,例如认定无效、支持撤销,这时候才能够确定婚姻自开始不受法律保护,那么这段婚姻关系就要追溯回一开始,从一开始双方就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接下来就是对双方的无效婚姻或者已被撤销婚姻的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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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百信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部

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部,是一个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事务及财富管理传承的专业法律部门。本部门根据现代婚姻和家庭的特点,既组合了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且战绩彪炳的实战型律师,也组合了对家庭财富管理(传承)法律事务研究多年的专家型律师,能够满足客户的各类型法律需求,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可行的解决方案。


供稿 | 李来东

编辑 | 小 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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