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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回到未婚状态


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半个月以来,各地“首例”依《民法典》判决的案件均备受关注。其中,“民法典实施第一案”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诞生,该案件中涉及的高空抛物现象,被告遭罚9万余元。


此外,《民法典》落地后,在加大对婚姻无过错方保护等原则下,相关侵权纠纷和婚姻诉讼案也应声落槌,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案件更是频上热搜:如北京、上海、南京等地陆续宣判首案撤销婚姻案件。


在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关系不断演化的背景下,婚姻家庭关系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关于婚姻家庭等案件繁多复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针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完善了相关规定。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与人们日常生活最密切的关系之一,在《民法典》中发生了哪些变化,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近日专访了在婚姻、继承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家事与财富传承部副主任张少星律师。



张少星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撤销婚姻?婚前及婚内父母给双方买的婚房,到底应该算谁的?另一方离婚后发现对方存在婚内出轨,能否重新要求分割财产?经营夫妻公司,离婚时财产应该如何分割?理财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通过国外代孕的小孩,应该如何判定抚养义务?关于婚姻家庭的话题频频登上热搜,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出台,就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从法律层面上进行了明晰,但是在现实案例操作中,又会存在哪些情况?张少星律师就其中的热点话题给出解答。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吗?


近日,张少星律师就接到好几批关于撤销婚姻的法律咨询。其中,当事人林女士(化名)三年前与丈夫王某(化名)结婚,婚后林女士发现王某存在部分性功能障碍,双方也一直没有孩子,且两夫妻一直处于两地工作的状态,只有周末才会不定期见面生活。在看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增设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林女士特地前来咨询,是否可以起诉撤销婚姻。


民法典增设的“可撤销婚姻情形”为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的情况,另一方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恢复自由身,并且作为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所谓撤销婚姻,它与离婚不同,简单来说就是未婚状态。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作为家事律师并没有异样的眼光,但可能有一些地区或者老一辈的人,会对再婚有一些想法。尤其还有一些刚结婚不久,特别是未育有孩子的客户,他们因为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想恢复单身的身份,好再去缔结一个新的婚姻。”张少星律师说。


尽管林女士有可能符合可撤销婚姻中“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但却依然无法撤销婚姻:“因为这个规定有个前提,‘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张少星律师提示,在新规定实行后,法院在考虑“撤销婚姻”时,很可能会考虑三点要素:第一是结婚时间的长短,重点考察结婚时间较短的婚姻;第二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即是否有共同居住生活;第三是隐瞒一方是否有过就诊经历,双方是否有互相讨论病情事宜,从而判断应当知情的时间。


此外,针对规定中“重大疾病”一词,张少星律师也提醒称,目前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最高院会参考民政部的相关规定,“概括性地说,主要包括两类,一个是传染病,其次是会影响严重到双方生活的疾病,如精神病等。至于性功能障碍等,目前并没有算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是它又确实会影响夫妻关系,因此这也给了律师、当事人一个很大的操作空间,也会是法院的一个自由裁量范围。”


婚前买的婚房,离婚时算谁的?


小李和小陈如今即将结婚,由小李父母出资购房,但由于限购等条件,小李与父母商议后决定将房产证名字写到未婚妻小陈的名下。如果两人离婚,这套房子到底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小陈的房产?


“按照过去的规定,法院都会认定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今却不一定了。”张少星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父母婚前为男女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被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予,这就相当于‘一刀切’,对我们律师、法官形成一个新的挑战。因为法院最终认定房产的归属主要依据两点,一个是出资方,一个是房屋产权登记方,房产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但在认定时却会变成是给子女的个人赠与,这无疑与物权法是相碰撞的。尤其是在许多地区,女方家人可能会要求先买房,再登记结婚。这就提醒各位,假设是婚前买房的话,就要签好相关的三方合同,写清楚是赠予双方还是一方;父母婚内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如果是借款的话,更要与双方同时确认,而且最好拿去公证或由律师或其他亲友见证;要么父母就别出资。否则将被推定为对双方的赠与,而现行更多地推定为借款。”张少星建议说。


家事经济补偿制度可能会造成夫妻抢活儿干?


全职妈妈一度被认为是“高危职业”,需要操心家庭内外,牺牲自身的事业发展,然而却缺乏应有的保障。《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规定在之前的《婚姻法》中要求适用的前提是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但是在现实中,绝大多数的夫妻出于感情考虑并不会作出此书面约定,导致这个法条的适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这条规定修改后,被网友一度“调侃”为给全职妈妈“发工资”,但在律师界,却引发较大争议。“立法者的出发点其实本意是保护这些全职主妇或者是全职主男,但这里面也有一些问题存在限制,首先,是不是所有的情形都需要补偿,现实当中如何认定哪一方付出较多;其次,补偿的话应该怎么补,补多少。”张少星提出疑问。


而在此前,他曾在广州某基层法院代理过一起经济帮助案件,即一方在离婚后存在生活困难,另一方提供经济帮助,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类是租房居住权,一类是生活费。张少星透露,一般居住权帮助大约是1~2年,生活费补助通常是几万元(5万以下)。


因此他也提出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可能有几种处理方式:如在财产分割时,比例上对全职妈妈有所倾斜;其次,参考劳务报酬,给全职妈妈相应的补偿;还有一种是考虑全职妈妈因为全职照顾家庭而导致的收入损失、机会损失乃至恢复技能重新投入社会工作所需的成本。“但该项规定无论是从伦理上还是实际操作中,都可能会产生一些家庭矛盾,比如大家抢家务做,或者在离婚前的日常生活中会刻意变相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图去拿更多的利益。这些都是非常大的变数。”


因一方出轨离婚能否让对方净身出户?


在《民法典》将《婚姻法》第39条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条款进行的修改中,增设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将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由过错方少分财产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也受到网友们的广泛支持。
“其实‘无过错’的范围很广,像重婚、同居、暴力等属于法定过错,除此之外,还包括冷暴力、一些生活恶习等其他情况,也一般应认定为属于过错。尤其是冷暴力,这种精神压迫是可以引发抑郁等情况的。”张少星律师说。
此前张律师就曾代理过广州某基层法院的一个离婚案件,男方在婚内出轨,并与小三生下一个私生子,女方无意间搜查男方手机,看到些许不雅视频、照片等,并从男方与其母亲的对话中得知,正是由于夫妻二人结婚几年未能生育,男方想要小孩,于是选择出轨。随后女方提出诉讼,最终双方的财产以6:4分割,女方获得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以往我们代理婚姻争端案件中,有两种情况是离婚的杀手,一个是外遇,一个是家暴。”张律师认为,在过去,面临出轨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往往只能够获得少量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法院也敢于判决多分共同财产,部分法院则认为法律依据不足),但其进行调查却需要花费很多精力。“如今有了明确的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可能在倡议夫妻忠诚、社会主义道德观的价值观体系里,将有一个更直接的指导。”
但是张律师也提醒说,目前在法院判定离婚财产分割时,通常会选择少分,而不会判定“净身出户”。与此同时,法官在家事裁量权中的权利很大,因此他也提到,像当当网李国庆和俞渝夫妇“抢公章”等行为,或许会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反而容易对财产分割造成不利影响。


文章转自: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程依伦


金桥百信 招贤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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