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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学区房买卖纠纷,买受人可对学位申请行为保全



雷秀萍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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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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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案例(2016)京0108民初16170号:


王某购买廖某学区房,因房屋升值,廖某拒绝继续履行,并拟将孩子户口迁回并在即将开学时使用该房对应的学籍。王某诉请继续履行,并提出保全申请,要求禁止廖某使用该房屋对应的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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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观点

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中,廖某曾承诺涉案房屋为学区房,且学区名额未被使用,现廖某明确表示要求解除合同,并计划使用涉案房屋学区名额登记报名。根据现行规定,由于该学位在6年内只能使用一次,廖某一旦使用该学位会给王某带来不可弥补损失,且时间紧迫,符合前述关于行为保全的法律规定,遂裁定禁止廖某使用涉案房屋及该房屋对应户口的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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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1、购买学区房前请确认学位的指标占用和该房的户籍状况,明确入学资质要求及入户年限要求,确保房屋买卖合同与购房目的一致;


2、购房人务必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该房所有户籍迁出的时间及逾期迁出的违约金数额;


3、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最好约定卖方未如实告知学位占用情况的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卖方违约,有影响学位正常使用的情形,可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供稿 | 雷秀萍
编辑 | 小 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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