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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法院移送给公安的案件更难出罪吗?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林子淇刑事圈 Author 林子淇


 


林子淇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在代理刑事控告的过程中,我发现一个刑事案件可能通过很多种方式立上。譬如报案(不含现场接警)或控告、譬如自诉、譬如举报、譬如现场发现或现场接警、譬如自行发现异常,譬如其他部门移送,等等。所以今天我们来谈一下,立案的“起因”是否会影响到案件的出罪难度。


需要首先说明的是,因素不同不能比较,因此下文中的案件均为假定除了立案方式不同之外其他要素都相同的数个案件,在此基础上,才能分析出不同立案方式对于出罪的影响。


一、报案或控告


先来谈报案或控告立案的出罪难度,其实这一类案件的出罪难度,就是正常的出罪难度(此处称为“基础难度”)。正常的难度先前在《论刑事案件的出罪标准》(见原公众号:林子淇刑事圈)里有分析过,不再赘述,以这个案件为例,我们进一步分析其他立案方式对应的出罪难度。


二、刑事自诉


总体而言,这类案件的出罪难度要稍微小一些。理由如下:


1、刑事控告失败


除了少数几个罪名,大部分罪名其实都可以先走刑事控告,那么通过刑事自诉立案的,很可能是刑事控告失败过的那些,那么如果作为辩方,就很应该考虑,为什么当时公安机关没有接受这个案件的控告请求,没有直接立案,这些“可疑之处”很可能就是辩护的突破口和重点。


2、“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此外,刑事自诉案件其中有一大部分是属于“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那么有可能因为情节显著轻微而出罪。


3、刑事和解和调解结案


而且刑事自诉案件有一个特点,就是在案件一审判决之后,控辩双方还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结案,被告人可以因此无罪。由于这个特点的存在,刑事自诉案件的出罪重点多了一个,就是和被害人和解、调解。虽则其他案件也可以和被害人和解、调解,但这种和解、调解一般不太会影响到定罪而是影响到量刑,并且,一审判决出来之后更不可能影响到案件的结果。


三、举报


这类案件的出罪难度和报案及控告没有什么不同,有可能还会稍微高一些,因为这类案件中的绝大部分证据其实是公安机关收集的,相较于被害人自行提供的证据,公安机关的收集的证据总体而言可能会更符合刑事诉讼的规范。


四、现场发现或现场接警


现场发现或现场接警,这类案件要先看是否“人赃俱获”。如果“人赃俱获”,那么就属于非常难出罪的案件,基本上没有出罪的可能,除非后来经过鉴定,以为是犯罪对象的物品并非犯罪对象;又或者该名人士只是刚好在那里,其实这件事与其无关,其只是“代人受过”,否则都很难出罪。如果不属于“人赃俱获”的,那么会有现场勘验的情况,出罪的难度很大程度上要看现场的证据是否充分,后续继续补充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可能性不大(银行流水等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除外)。


五、其他部门移送


大家经常以为刑事案件只能是公检法立案,但事实是很多案件,即便立案告知书上盖着公安机关的章,真正“决定”立案的却并不是公安。此处不谈比较特殊的职务类犯罪及国安类犯罪,仅仅谈普通人比较容易触犯的经济类犯罪。


1、职权部门移交


很多案件尤其是与经济有关的案件,很可能是工商(市监)部门、证监部门等职权部门移交的。一般来说,但凡是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公安机关都要立案,虽然公安机关也会同样地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但基于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有其他部门“背书”,此时让公安立案的难度比起其接受公民刑事控告或报案时的难度略有下降,因此就初始的证据标准而言可能会低一些。


因此这类案件的辩护重点,其实很可能并不在立案后,而是在被相应的职权部门调查之时。至于刑事立案后乃至整个侦查阶段的出罪难度,则与“基础标准”无异。


2、检察院或法院移交


当公民不直接去公安报案,而是去检察院或者法院报案的时候,检察院和法院也是有可能先接受材料的。如果认为构成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检察院和法院可以移交公安。此外,部分民事案件,法院在办理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那么就可能会将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前者的立案标准和一般的立案标准没有很显著的区别,后者要看具体的罪名。


为什么要看具体的罪名?有一些罪名,虽然法律规定了是公诉罪名,由公安机关管辖,但实践中公安一般都不想管,最典型的有两个罪名:一是虚假诉讼罪,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这两个罪名,既然规定了由公安机关管辖,那么公民就可以报案或者控告或者举报。但本人在经办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公安的口径基本都是一致的:“我们只接受法院移交过来的,这些你去找法院啦,都是民事啦。”碰到这种情况,我一般都会详细解释管辖规定,然后公安机关就会开始谈他们的“内部规定”。


先不谈这个“内部规定”是否存在,也不谈如何能够说服公安机关受理,就看为什么公安机关会这样处理。目前,我认为公安机关对于被法院处理过的事情是否立案是非常谨慎的。


上述的两个罪名涉及到的案件里面的很多情况是由法院处理过的,也就是说,本身就包含了法院的很多法律判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民自己提交了材料,再通过自己的方式把这个案件的情况解析一遍,这些解析是否与法院的判断是相符合的?如果是相符的,法院也认为构成犯罪,为什么法院不直接移送给公安?如果不相符,那么很可能法院已经实际作出了“非犯罪”的判断,而且公安即便立案了、侦查了,将来案件也要移交到检察院进而移交给法院进行审理,到时法院会认为是犯罪吗?会处理吗?


而且这类案件,很难查出新的证据,大部分证据其实都在法院,如果法院本身不想管这件事,不想把它当成刑事案件来处理,公安此举,是否是多次一举,甚至打法院的脸,给法院找麻烦?


譬如虚假诉讼,法院没有移送,公安受理了控告并且立案了,那么是否等于公安在表明“法院判错案”;譬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没有移送,公安受理了控告并且立案了,那么是否等于公安认为法院“执行不力”?甚至,这些本身就牵涉到民事诉讼的案件,如果公安机关立案,会否被对方当事人认为是“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这种案件,受理公民的控告并予以立案似乎风险比较高,那么作为公安,很难不更加谨慎。


那么假设这类案件是由法院直接移交的呢?是否会提高出罪的难度?理论上还是不会。这一方面是因为法院中审理这个案件的法院依然是办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如果其长期办理民事案件,不一定具备非常完善的刑事思维,即便其认为该种情况构成犯罪,这个案件在刑事上是否确实属于犯罪也是比较难说的;另一方面是,既然该案已经通过民事的方式处理过,那么这类事情肯定带有一定的“刑民交叉”性质,也就是其实通过民事来处理也并无不可。


因此,虽然基于法律规定以及公检法之间的密切联系,但凡是法院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都倾向于立案,但立案之后如果没有办法增加新的证据,其实这些材料也就是法院移送的那些“刑民交叉”的证据,出罪的难度并不会比基础难度更大,有时甚至会因为其固有的“民事属性”而降低出罪难度。


供稿 | 林子淇

编辑 | 罗影璇


金桥百信 招贤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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