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法谈 | 请回答1084——以法提问,说说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乔长龄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一切为了孩子。
这句话,最常见于三个场景,一是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作为一种纲领性的口号标语,提示教育机构的教育宗旨;一是发自父母的肺腑,是人类血缘本性的真爱和良好愿望的合体;再就是出现在法典法条中,将未来主人翁这一长远发展规划和对青少年的权益,列为《宪法》以及法律中的重要内容。其中《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民法典》在婚姻编中,也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可见,父母为了孩子应尽的基本义务,法律已经做出了框架性的基础要求,尤其是上述的第1058条,将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子女列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内容。而本文,也不谈如何做人和鸡汤性的各种升华,只从法律的角度,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责任说个明白。
法律的重点是保护和教育
常言道,父母对子女是言传身教。可见,教育是从家庭开始的,这与我们近来经常所说的,缘起西方原生态家庭对一个人的身心起关键性的决定作用理论,是一致的。
“保护”
“保护”,是《民法典》新加入的内容,这凸显出法律关注到了社会的点,从简单的成长学习,发展到健康的成长。健康,是身心两方面健康,正因为孩子都处在逐步健全的生长过程中,所以法律对父母的要求,用“保护”这个词,底线在于未成年人不受到各类伤害。
教育
教育,则具有两重意思,一是传统的“保障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这是指为孩子的9年学校义务教育提供资金和机会、时间上的必须支持,一是父母要身体力行,给予孩子德智体美劳全方位的正确理念教导。
这就是《民法典》第1068条规定的基本内容。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离婚后的父母更要提示自己尽职父母责任
做为家事律师,这里要说的重点,不是常规基础的家庭保护教育模式,当然是从我遇到的案例中得到的触动:离婚后的男女,怎么对孩子尽到父母的责任。
我认为,这需要就孩子有针对性地,理清个人做为“父亲”或“母亲”角色的框架内容,随时提醒自己,并且有效执行。
第一, 隔离成年人之间的恩怨与孩子的关联。
这个环节,最重要的是离婚的双方不把自己的爱怨情仇转移到孩子身上,不要让孩子成为离婚环节的副产品。所有想不透这一点的人,都是EQ和IQ受到离婚之痛过后不能及时修复的愚蠢表现。这种持续性的伤害自己继而伤害孩子的行为,却也恰恰是我在离婚案件中看到最突出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形,《民法典》预判到并做了相应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理性摆放孩子的位置,不要拿孩子当筹码。
比如最常见的错误做法就是,不让对方见孩子、不给抚养费或者不要抚养费。抚养费的本质是给孩子的,做父母的有义务给付,携带孩子的一方,也没有权力拒绝父母履行义务。如果用法律说事,那就是《民法典》中的: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尽量还原孩子成长的本来场景,那就是父母的陪伴,父亲母亲在位,各就其职。
离婚,肯定做不到父母共同陪伴,但是在位和各就其职,还是能做到的,最直接的,就是陪伴。这也需要两个条件成就,简单的说,就是言语和行动上的底线原则。
一是不在孩子的面前说对方的坏话,支持孩子脑海中“爸爸(妈妈)是个爱你的好爸爸(妈妈)”概念,帮助孩子消除“爸爸(妈妈)不要我了”的负面情绪,愿意和双亲相处。想想看,多一个人爱你的孩子不好吗,何况是他的亲爹(娘)。一是要尽量创造机会,让对方能够探望孩子,弥补孩子来自双方的父爱和母爱。
孩子都是很敏感的,而且还是对各种问题都很感兴趣、对各种社会性消息来源很丰富的,并不是成年人想象的“小孩子懂什么”。和别的小伙伴比,缺少个玩具都心里纠结半天,何况是家长的缺位,心理阴影以及未来长久的不利影响,不是“长大了就好了”能消散的,只可能带来意料不到的负面后果。
关于这一点,《民法典》也有话说: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为人父母来回答《民法典》的规定
关于今天的主题,始终感觉是个不好展开的内容,因为大道理都懂,各种为人父母的鸡汤也精彩纷呈,律师能说的,好像不多。
但是前一段时间爆闻娱乐界吴亦凡涉嫌强奸事件,北大才子吴谢宇弑母案,让我对离婚后的父母如何尽责抚养子女,想说说家事律师的几句话。离异后的父母,自己的生活不尽如意的时候,要么就是懈怠自己的责任,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都缺位失职,要么就难免会在孩子身上用力过猛,苛责和冷漠。最好在严格要求孩子的同时,也必须坚持保障另一半父母的探望和陪伴,让亲情的温暖滋养孩子正常的成长历程。否则结果就会有偏差,最终还是孩子和自己一同承担苦果。
而这两天的一个咨询,也再次触动了我对单亲家庭子女成长这一话题的思考。章女士因丈夫出轨,这段时间多次激烈争吵,独立能干的章女士,自然是毫不犹豫的让这个吃里扒外的老公有多远就滚多远,离婚是义无反顾的了。但是她10岁的儿子,前几天试图用被子捂死自己,8岁的女儿也泪连连的问妈妈,是不是你以后还会找新爸爸,有了新弟弟妹妹,就不要我们......这样的情形下,可怜见的孩子,这婚姻该怎么走,我还真的劝了章女士,婚姻里不止两个人,还有孩子,还有其他的需要慎重考虑......
所以,为人父母,也有了更多的生命角色和生活空间,即便不能在两人夫妻之间谈情感,也仍应在父母子女之间论榜样担当有所作为......
结语
经过上面的梳理法规条款,我们都会知道,原来法律并不是简单的生冷硬性。在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义务上,已经把各种情况的基础底线,作出了较全面的规定。做好父母,不单只是智商情商和文化教育问题,也是懂法律守法律的社会公民权利义务问题。如果把“保护”、“教育”演化成生活中的各项情景内容,身为父母,尤其是离婚后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的父母,请回答《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你都做到了什么呢,做得足够了吗......
生命很长,世界很大。
不能盲目计较于眼前,如果你还有孩子,那么他的成长也是你未来的样子。
生活中懂点儿法律,还能有一个熟知专业、通情达理、富有远见的律师朋友,很关键。
我的团队
金桥百信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
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部,是一个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事务及财富管理传承的专业法律部门。本部门根据现代婚姻和家庭的特点,既组合了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且战绩彪炳的实战型律师,也组合了对家庭财富管理(传承)法律事务研究多年的专家型律师,能够满足客户的各类型法律需求,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可行的解决方案。
供稿 | 乔长龄
编辑 | 罗影璇
金桥百信 招贤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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