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法谈 | 刑事控告和刑事合规是“蓝海”业务吗?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林子淇刑事圈 Author 林子淇
林子淇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01
引言
有些学者和同行会认为刑事控告业务和刑事合规业务是“蓝海”业务,但我不这么认为。这两类业务诞生已经都比较久了,诞生已久的业务,之所以到现在都还没形成规模,一定是有原因的。
众所周知,“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如果一件事的预期回报足够高,是不可能发展了这么久都没有成规模的。所以刑事控告业务和刑事合规业务之所以没有发展起来,最关键的原因一定在于“性价比”。
因此,我倾向于认为这两类业务之所以长期发展不起来,是因为相对于刑事辩护而言,这两类业务的“性价比”有可能更难体现出来。律师的业务必然会涉及到两个主体,一是当事人,二是律师,而如果以律师的总业务量来算,长期以来刑事控告的总业务量和刑事合规的总业务量加起来连刑事辩护的总业务量的十分之一都不到,要说只是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是律师一方的原因,或许不够全面也不够合理。
02
刑事控告
当事人
对当事人而言,部分刑事控告之所以难以看到“性价比”是因为以下原因:
1、很多公安机关不愿意“多管闲事”,会让当事人去法院起诉;
2、刑民交叉的疑难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当事人更是分不清刑事和民事,有些情况当事人自己都很难说服自己这是刑事案件,缺乏坚定的决心;
3、部分当事人不想用这么“暴烈”的手段或者有其他顾忌;
4、民事案件虽然执行非常难,但立案没有难度,有些当事人不会太早想到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5、擅长刑事控告业务的、控告逻辑与控告技巧兼具的律师不多,当事人很难放心委托。
律师
对律师而言,部分刑事控告之所以难以看到“性价比”是因为以下原因:
1、如果很快立案还好,但由于普遍意义上的“立案难”问题确实存在,部分刑事控告业务真正“结束”的时间是有点难预计的;
2、同样也是因为“立案难”的普遍存在,当事人对是否能立案经常性地难以形成肯定的预期,自然也就难以为此付费尤其是支付较为大额的律师费;
3、刑事控告经常涉及到刑民交叉、刑行交叉问题,当事人不会界定得那么清楚,律师往往会有只收一个案件的费用却要处理几件事情的感觉;
4、很多刑事控告都是很多被害人的,每个被害人被骗的钱都不太多,谈到要付费的时候每个被害人都不想多出或者想法不统一,比较难成案;
5、由于刑事控告对当事人而言没有权限限制而只有知识壁垒,不少当事人打着委托的名义,想从律师这里把所有的步骤都记录下来然后自己去操作。
这些问题结合在一起,就导致很多当事人不想、不敢、不愿通过刑事控告解决问题,也导致很多律师觉得有价值的刑事控告业务不多。
03
刑事合规
当事人(企业)
部分当事人对刑事合规“性价比”的疑虑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案发之前感觉不到刑事合规的重要性,也分不清专门的合规人员和内部法务的具体区别;
2、案发之后难以在短期内看到“效果”;
3、国内长期没有法定的明确的刑事合规激励;
4、刑事合规的费用相对比较高。
律师
而律师方面对刑事合规“性价比”的疑虑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1、部分当事人把刑事合规服务扩散成“全方位合规业务+危机处理服务”,但这样其实工作量非常大,要占用很多时间,对于律师尤其是本身刑事业务已经做得很好的律师而言不一定是“划算”的;
2、具备较为充足的合规意识的企业主要是国企和大型私企,但这类国企和大型私企平时和民商事律师沟通比较多,较少和专业的刑事律师有来往,也即双方很难直接实现需求与服务的对接,如果刑事律师要去拓展这方面业务,一方面很可能渠道比较少,另一方面即便有渠道,也肯定要花费比较大的精力;
3、由于目前刑事合规的体系不完善,律师如果真的要做好刑事合规,是要花更多时间去钻研和学习的,因为一定会有不少创造性工作;
4、刑事合规方案其实是需要长期跟进效果和定时予以调整的,并不是一种“一次性产品”,但当刑事合规方案给出之后,很多企业觉得事情已经处理好了,就不再去关注一些新的风险了,也不会定期支付维持、更新或复检的费用,如此一来,合规效果难以长期维持,律师也会遭受一些关于合规效果方面的质疑;
5、有些企业保密意识不强,会将合规方案进行调整或“修剪”,给予自己的合作伙伴或分公司、子公司。
以上情况结合在一起,导致很多当事人认为刑事合规并不是必须的,很难有动力去进行刑事合规,一般都是快要出现刑事危机或已经出现危机了才急忙让律师处理;也同时导致律师对研究合规产品一事缺乏稳定的收入预期和持续的动力。
当然,目前检察机关对于企业“合规不起诉”等合规激励措施的考量以及国内对刑事合规的研究进展都让刑事合规出现了一定利好,但这种利好就是短期的还是长期的,暂时还很难说。而就刑事控告业务,很可能还是长期处于上文中提到的状态,毕竟,国家不可能出台政策鼓励大家进行刑事控告。当然,举报违法线索有时是会有奖励的,但以目前举报行为低门槛和低效益的情况,举报人估计也不太会找律师,因此,举报是很难形成一种代理业务的,也难以拓展刑事控告业务的外延。
04
结语
就“蓝海”和“红海”的问题,或许还是要审慎看待。毕竟对于某位具体的律师来说,并不是说一种业务是“蓝海”,他/她就一定能赚到这种业务的钱;也不是说一种业务是“红海”,他/她就一定会在海里被“内卷”。能否(长期地)处理好某类业务,主要是看一个人的能力和兴趣。能否赚到这类业务的钱,是看能否充分展现出自己在这方面的能力;能否在这类业务上赚到大钱,要看自己的能力达到怎样的稀缺级别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运气。
譬如破产业务前几年就很“蓝海”,但我从来不认为我能赚到破产业务的钱。因为我根本不会投入这片“海洋”。又或许,对于律师而言,“蓝海”还是“红海”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游得怎么样,有没有装备,是否能适应这片海洋。毕竟虽然“蓝海”里的人暂时相对较少,但“蓝海”的水有可能比“红海”更深。
供稿 | 林子淇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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