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金桥法谈 | 从吴亦凡被批捕,谈谈强奸案的审查逮捕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辩护人叶东杭 Author 阿杭


 


叶东杭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021年8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吴某凡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吴亦凡批捕,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对他的犯罪事实作出进一步的确认。


“捕诉合一”


以往,审查逮捕和起诉在检察院里是由两个相互独立的科室负责——公诉科负责起诉,侦查监督科负责批捕。而在2018年后,检察改革不断推进,其中一个重要环节便是“捕诉合一”。


捕诉合一制度

捕诉合一制度就是指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由检察机关内部同一个职能部门依法承担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并履行相关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其实质是检察机关内部职权的重新组合,其目的是建立起一种起诉统帅侦查,侦查服务于起诉的新型追诉犯罪的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当中,同一案件的批捕和公诉,往往都由同一个检察官负责,“起诉归公诉,批捕归侦监”正式成为历史。


回归吴亦凡被批捕一事,在强奸案中,案件事实往往扑所迷离,案件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所述情况难辨真假。因此,在强奸案中,无论是律师还是检察官都会更加谨慎,一来避免因对事实的把握不到位,导致该羁押的未批捕,不该羁押的被批捕,损害司法的公正性;二来是强奸案件极易引发舆情事件,任何细微瑕疵都可能会被外界舆论过分放大,使得案件承办单位和个人处于异常被动的地位。


那么,强奸罪的批捕案中,有什么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呢?今天我们分三个点来讨论。


一、把握强奸罪行的本质


强奸罪行的本质

强奸罪行的本质是“行为人违背女性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压制、排除被害人反抗以实施奸淫”的行为。


当我们在经办强奸案时,应把握强奸犯罪的本质,避免被一些“看似新颖”的问题干扰了视线。


案例分析


某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办理一起强奸案时遇到了这样的案情:嫌疑人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某日嫌疑人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被害人同意,并相约来到酒店,但在登记入住,两人准备乘电梯进入客房楼层时,嫌疑人突然提出要在酒店的楼梯通道中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愿,嫌疑人强行将被害人拖到楼道中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报警称受到强奸。


该案中,嫌疑人在审讯中抗辩称被害人已经同意了发生性关系,如果不是同意发生性关系,双方又怎么会一同前往酒店开房入住呢?嫌疑人同时称其与被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此前也多次发生性关系,因此不应被认定构强奸罪。办案人员听取了被害人的陈述,在案件事实方面双方的陈述差异不大。


争议焦点


案情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害人已经对性行为的请求作出了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违背意愿,强行按照自己所喜欢的方式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应当认定为构成强奸呢?这里面其实就涉及到法律对性自主权保护范围的认识。通说认为,法律对性自主权的保护,其目的在于保护女性身体、心理健康和社会的良好风尚,因此在评判性行为中的“违背女性意志”,应当基于所欲实施的行为是否会对女性身体、心理健康和社会风尚造成严重侵害,若有,则应当以强奸罪批准逮捕;若无,则应不捕。


本案中,被害人虽同意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但同意发生的地点是酒店而非楼道内,嫌疑人强迫被害人在楼道内发生关系,这种强迫实质上也侵害了一般社会的良好道德和风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类似的,像被害人要求戴避孕套而嫌疑人强行不戴、嫌疑人强行以高难度动作进行性行为,也应当以强奸罪予以批捕、追诉,但究其根本,还是应当以保护女性身体、心理健康及社会良好风尚为衡量标准。


二、加强对客观证据的审查,而非盲信任言词证据


强奸案中,侦查机关首先采集到的证据往往是言词证据,如被害人陈述和嫌疑人供述,这两种言词证据往往都能直接、明了的描绘案件的轮廓。


但需要注意的是,言词证据往往带有非常强的立场性,陈述方往往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陈述或供述,而如果不辅以必要的客观证据,很难对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准确的判断。


强奸案件极易引发事实争议,比如关于行为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认定、是否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或者无性防卫能力人的情形认定,鲜有“法律拟制”条款*,甚至没有相对明确的判定标准。

* 除规定与未满12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推定嫌疑人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


实践中,强奸案件的审查主要还是依靠言词证据,这种做法导致强奸案件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比例很高。而这种高不批捕率也侧面说明一点:强奸罪案件一旦批捕,那么在法院审判阶段被认定存在有罪事实的可能性非常高。


《江苏法制报》曾经在2016年5月26日发布了一篇题为《审查批捕强奸案件应全面审查客观证据》的文章,作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办理强奸罪的批捕案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01


提前介入加强引导公安机关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对于强奸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时应督促公安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进行系统的收集、固定,尤其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并根据不同类型的强奸案件突出侦查取证的针对性。如对于被害人是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或无性防卫能力人的强奸案件应引导公安机关重视能证实嫌疑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上述情形是否明知的言词证据、书证、物证等证据的收集工作;针对熟人之间的强奸案件,引导公安机关对案发场所、通话记录、视频监控等证据的提取。


02


审查逮捕时应对证据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并及时与公诉部门沟通,完善证据审查认定标准。应充分审查除嫌疑人供述之外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对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进行分析,考察间接证据对被害人陈述的印证,结合案发时间、地点、报案时间、嫌疑人与被害人关系等各种因素综合认定。


03


案件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捕决定后仍应注重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同时应加强对捕后案件的跟踪,对于证据有变化的案件及时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作出分析研判。


三、重视每一个“不合理”的地方


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大多数强奸案中,嫌疑人和被害人所作的供述和陈述都会展现截然不同的两个故事。在这种情况之下,善用强奸案件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方法,将会是拨开案件迷雾,更好的发掘、调查案件真相的有效途径。


案例

2016年7月,被害人沈某(女)根据学校要求到苏州实习,其表哥孙某为其联系了苏州高新区一处短租宾馆,沈某于当晚8时入住。犯罪嫌疑人王某系该短租宾馆的管理员,其在沈某入住后找她要了电话号码,此后以要登记个人信息等为由,强行多次让正在洗澡的沈某为其开门并进入该房间。当晚11时许,王某购买夜宵至沈某房间,要求沈某与其一起吃烧烤、喝酒。随后,王某利用沈某独自一人的状态,将其强奸。事后,王某出去购买避孕药给沈某服下,后又电话要求沈某不要报警,并许诺给沈某钱。次日6时许,沈某通过微信告知表哥孙某自己被强奸,孙某于次日12时带着沈某至派出所报案,之后王某投案,辩称其与沈某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不存在强奸行为。

* 该案例摘自江苏检察网


面对全案相对零碎、未形成证据链的证据而言,检察官首先会梳理嫌疑人和被害人所作供述或陈述中相同、吻合的部分,单独列明。例如:本案中双方均承认在屋内喝酒、发生性关系、事后吃避孕药的事实,这样就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在当时确实发生了性关系。


而在上述工作完成之后,检察官们很快就可以将证据划分成“主张事实一致”和“主张事实不一致”这两个大类,接下来的办案重点将会放在“两人所说有何不同”、“对各方有力的证据为何会产生矛盾”的问题之上,而检察官也会就这些“矛盾的原因”向嫌疑人和被害人进行重点发问。


这个案子的特殊之处在于,嫌疑人似乎没有明显的暴力、威胁行为,被害人亦没有明显的反抗行为。那么,负责审查逮捕的检察官怎么判断真实案情,甄别嫌疑人到底有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呢?


这个时候,就要动用我们司法人员的有力武器“综合全案现有证据和常理分析”。


如何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需要办案人员根据案发时间、地点、双方的生理情况等内容,证实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从而认定发生的性关系是否符合情理。


比如刚刚所述的这个案例中,案发时间为夜里11时许,已是深夜,案发环境是与外界隔离的封闭空间,且对于沈某来说是完全陌生的。沈某是一个瘦小女孩,王某为身高接近一米八的成年男子,二人从身材、力量等方面均相差悬殊。通过对案发时间、地点、双方生理情况的分析,即案发时的情境来判断,可以认定沈某案发时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中,王某和当时环境给予沈某的压力造成其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仅能以推搡、躲闪等轻微言行来表示拒绝。


结合案发后被害人的态度来判断:一般情况下,案发后,如果被害人立即提出控告或虽未立即提出控告但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则作出有利于被害人而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相反,如被害人迟迟不报案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而不利于被害人的解释。


该案中,沈某案发后没有立即报案,而是将事情告知了表哥,后表哥带其欲找王某理论,王某家属提出赔钱。但因一直未能联系到王某,赔偿事宜未果,后沈某的表哥带其至派出所报警。报警时间与案发时间间隔约十几个小时。公安机关询问沈某为何没有及时报案时,其称“发生那事后我挺害怕的,害怕那个男的再来害我,这个地方我第一次来也不熟悉,报警我都说不出在什么地方,于是我就没敢报警。事后都是我表哥代我跟对方谈的,我一直在哭,不知道怎么办,后来表哥就带我报警了。”被害人的解释合情合理,且报警时间与案发时间间隔并不算长,其陈述可以采信。


最终,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以王某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公诉部门以涉嫌强奸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法院以王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结语


检察院对吴亦凡的批捕,在不少人看来象征着属于被害人的胜利即将来临。一些性犯罪案件由于证据不足等缘故,无法走到批准这一阶段。面对不捕,有的被害人走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而个中也有不少人选择了默默放弃。但批捕并不等于判决定罪,案件的后续将如何发展,我们静待法律的审判。


*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供稿 | 叶东杭

编辑 | 罗影璇


金桥百信 招贤纳士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1995年在广州设立,是国内第一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广州市CBD核心——珠江新城超甲级写字楼高德置地广场G座楼24、25楼,办公面积近5000平方米,执业律师逾400人。2015年事务所启动改制和创新管理,2019年凭借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优势顺利入选ALB 2019年亚洲最大50家律师事务所,2020年被评为2016-2019年度广州优秀律师事务所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因不断壮大需求,诚邀志同道合的法律精英加盟,携手合作、共创美好金桥。

合伙人加盟联系

人才发展委员会副主任罗建欣律师

邮箱:luojianxin@kingbridgelaw.com

电话:186 8888 9563

律师、实习律师/助理、实习生加入联系

人力资源部郑小姐

邮箱:kingbridge@gdjqbx.com

电话:135 8043 6900

工作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25楼



推荐阅读

金桥法谈 | 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常见情形分析

金桥法谈 | 浅析网上销售侵犯版权产品案件的管辖问题

金桥法谈 | “五年五次起诉离婚”终判离,离婚还要退彩礼?

金桥法谈 | 罹患抑郁症或精神分裂症,还可以结婚吗?



点击分享

点赞

点亮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