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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关于黄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检察院不起诉的法律分析


 


宣承永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01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黄某在广州经营酒店公寓出租生意,2019年1月开始,在美团工作的同案人苏某的鼓励及怂恿之下,黄某在美团网上创建多个虚假门店,让前来消费的客户扫码注册个人信息,“入住”虚假门店,美团给消费者优惠的同时也给酒店经营者返利。黄某利用这种低佣金高返现的漏洞,在广州等地通过刷单的方式获得美团的钱财共计伍万余元。


美团遂报案,2020年5月份黄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份,该案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1年8月份,经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公安机关认定黄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02

案件分析


本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经会见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后判定该案属于民事纠纷,黄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黄某提供虚假的酒店住宿信息得到美团的默许,且黄某让消费者扫码注册的行为给美团带来了用户流量,双方属于合作共赢关系。


据黄某的陈述,黄某让消费者扫码注册个人信息,黄某给消费者优惠的同时也给酒店经营者返利。在这个过程中,本律师认为美团获得了用户信息,从而挖掘潜在客户、分析消费者消费心理,获得无形的商业价值。换言之,即使黄某提供的酒店信息是虚假的,也不影响美团获取消费者信息的真实性。


另,据黄某的陈述,黄某之所以这样做,也是受美团员工即本案同案犯苏某的怂恿及鼓励。据此,可以推定美团对黄某的行为一贯知情、认可甚至鼓励,本案不存在黄某虚构事实而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自己财产的情形。


(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有就虚构门店、客户信息等情形进行约定,黄某的行为属于民事违约行为,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美团与商家(酒店公寓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条款》有约定:商家不得通过任何手段、以任何方式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如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拟交易、虚拟验证、自买自卖、伪造网络用户真实消费、体验、刷单等违反平台规则、损害美团利益的行为,或者伪造、仿冒等其他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其他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的行为),否则美团有权解除合同,在结算款项中扣除上述行为给美团及合作方造成的损失,并要求商家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另,根据美团制定的《美团酒店商家诚信经营制度》:房型信息违规,是指商家在美团录入的酒店房型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描述不当,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反馈或美团排查发现商家录入的房型在实际门店里并不存在。《美团酒店商家入驻规则》规定:请务必确保商户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提供的相关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一旦发现虚假资质或信息的,商户的公司将被列入“诚信商户黑名单”,美团将不再与商户进行合作,同时,若因此导致任何行政处罚或被诉赔偿的,由商户承担所有责任。


据此,本律师认为商家与美团签订的《服务合同条款》及美团单方制定的《美团酒店商家诚信经营制度》、《美团酒店商家入驻规则》均有对黄某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及法律后果进行了约定与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黄某提供虚假信息时,美团可以要求黄某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美团平台可以将黄某的公司列入“诚信商户黑名单”,美团有权利不再与黄某进行合作。因此,本律师认为,黄某仅仅是违反了民法上的诚实守信原则,其行为属民事欺诈,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03

办案总结


诈骗罪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罪名,有些行为争议较大,属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有时在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分歧。


本律师认为,先从犯罪构成要件去分析,当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之下,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及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争取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酌定不起诉或者审判阶段从轻、减轻处罚。


若是在罪与非罪之间模棱两可时,本律师认为,若条件允许还是建议犯罪嫌疑人退赔,这样“进可攻,退可守”,律师可以先做无罪辩护,若罪名成立,赔偿被害人损失后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供稿 | 宣承永

编辑 | 罗影璇

金桥百信 招贤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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