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金桥法谈 | 企业盈利不给股东分红,如何应对?


 


刘超群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有朋友咨询,前几年他投资了30万成为一家公司的股东,占股比例 20%。该公司盈利状况非常好,但一直未分发任何红利,公司也不召开股东会,不提供财务数据。对此他多次向公司以及大股东提出质疑,均被各种理由搪塞回来,现在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其实这类问题很常见,我也经常提醒身边有意投资的朋友:“没有做好成为‘天使’投资人的准备,不要轻易进行股权投资”。因为想要通过股权投资获取分红,需要面对的不确认性条件太多,而且股东也缺少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公司不但需要盈利,还需要有可分配利润


首先,分红的前提是公司挣钱有盈利:这对一个非专业的投资人已经算是极大的挑战,毕竟现在赚钱的公司不多,找到真正有持久竞争力的企业也需要独具慧眼。

会计中的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利润=收入–成本-费用。


其次,公司要有可分配利润:《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以前年度有亏损且法定公积金未能弥补亏损,需先用可分配利润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再计提 10% 的法定公积金。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或股东会有决议,还要计提任意公积金。


换句话说,公司要分红,根据《公司法》规定,利润分配方案还需要股东会决议,也就是即便公司有钱可分,但是大股东认为公司需要继续发展壮大,不同意作出当期利润分配的决议,股东同样无法分取红利。


二、股东主张分红寻求的法律途径


商务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因为分红的事情,公司股东之间出现矛盾争执,有的甚至大打出手,闹得公司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最终两败俱伤分崩离析。那除了这种非正式方式,有没哪些法律途径可以采取呢。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理论上有以下几种主张分红的方式:


请求查账


首先掌握公司盈利的财务数据,按照《公司法》规定,小股东可以要求查账,如果公司拒绝,可以向法院起诉,这可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依据法律规定,持股比例达到10%的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但如果大股东不同意进行利润分配也没办法,因为股东会的表决却是按照 “资本多数决” 原则,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控制了股东会,就控制了公司的 “分红权” 。


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分红


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红,但是前文已经说了,想要法院支持分红的主张,需要满足股东会对利润分配作出了有效决议的前提条件。


如果没有利润分配的有效决议,股东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红,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公司符合分配利润的条件,但大股东滥用权利故意不予分配的证据。


这种情况下,胜诉的概率较低,一是小股东难以获得相关证据;二是利润分配事项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法院会尽可能尊重公司自我表决,法院难以在无利润分配方案的前提下直接作出分配利润的判决。


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条件,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却连续五年不分红,对该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公司收购其股权。所以,这个更难。


三、股权投资法律建议


正如前文探讨,公司盈利不对股东进行分红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小股东未掌握公司盈利的财务数据;二个是公司股东会或大股东不同意作出利润分配方案。对此,股权投资股东在双方合作之初,有必要将与分红有关的内容进行约定,并在协议章程中约定清楚以下事项:


01


定期公开财务数据:约定财务人员每月将财务收支明细发至股东指定邮箱,股东对财务有任何异议,可书面或口头向财务提出,财务人员负责解释,直至上升至股东会讨论。


02


股东对公司财务报表持有异议的,有权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审计后存在瑕疵,审计费用由财务人员和控股股东承担。如审计后无问题,费用由提出审计的股东承担。


03


约定公司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如每次分红时间为次年1月31日之前。关于分红的约定:


(1)实体条件:当公司净利润达到xx金额,即应该分红。


(2)程序条件:股东会至少每年 12 月分召开一次,讨论利润分配方案。


04


约定公司出现特殊情节例如合并分立转让公司财产等情况下,异议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并对回购的价格做出约定。


05


想要更保守一点,还可以争取融资方保本的最低收益率兜底性约定。


 我的团队 

金桥百信企业法律顾问部


企业法律顾问部是本所专注于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专业部门,本部门由二十多名资深、具有企业从业背景的专业律师组成。部门以“紧贴企业服务、保障健康经营”为宗旨,联合本所二十一个专业法律部门,在做好企业日常法律顾问服务的同时,解决企业差异化法律服务需求。


本部门服务范围包括从企业设立、经营管理期间到终止时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经营、变更、上市、清算、解散等过程中的所有法律事务。同时,根据企业单位需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人事管理、合同管理、公司治理、知识产权管理、刑事风险防控等专项法律服务。


部门具体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法律健康体检、专家论证

◆为客户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

◆为客户提供法律知识或法律事务技能处理培训

◆审查、修改、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书、文件

◆审查、修改、起草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制度合规建设

◆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经营决策,并就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

◆为客户提供行业法律法规资讯

◆企业设立、并购、投融资、破产清算专项法律服务

◆公司治理、股权设置专项法律服务

◆劳动人事、用工风险专项法律服务

◆企业合同全流程管理专项法律服务

◆企业知识产权、债权债务专项法律服务

◆企业财务、税务法律风险预防专项法律服务

◆企业及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专项法律服务


供稿 | 刘超群

编辑 | 罗影璇


金桥百信 招贤纳士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1995年在广州设立,是国内第一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广州市CBD核心——珠江新城超甲级写字楼高德置地广场G座楼24、25楼,办公面积近5000平方米,执业律师逾400人。2015年事务所启动改制和创新管理,2019年凭借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优势顺利入选ALB 2019年亚洲最大50家律师事务所,2020年被评为2016-2019年度广州优秀律师事务所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因不断壮大需求,诚邀志同道合的法律精英加盟,携手合作、共创美好金桥。

合伙人加盟联系

人才发展委员会副主任罗建欣律师

邮箱:luojianxin@kingbridgelaw.com

电话:186 8888 9563

律师、实习律师/助理、实习生加入联系

人力资源部郑小姐

邮箱:kingbridge@gdjqbx.com

电话:135 8043 6900

工作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25楼



推荐阅读

金桥法谈 | 九月法闻

金桥法谈 | 骗炮算不算强奸——欺骗型性行为的刑事责任研究

金桥法谈 | 请回答1084——以法提问,说说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金桥法谈 | 融资数亿 索赔上亿 奇案否?



点击分享

点赞

点亮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