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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十问十答,一文分清“失信”和“限高”


 


徐慧格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疑问

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失信”“限高”?

被“失信”“限高”后,对日常生活有哪些影响?

“失信”“限高”有期限吗?

有的话,分别是多久? 

“失信”“限高”谁的“威力”更大?

 ……


这些问题是不是感觉难以回答,甚至有点分不清?没关系,本文话你知!


近期在解答当事人咨询包括与身边朋友交流时,发现大家对“失信”“限高”的理解多较为模糊,容易将二者混为一谈。笔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践中常见问题,对“失信”“限高”的具体内容、区别进行了梳理,以期对各位读者有所裨益。


梳理之前,先简要说明下“失信”“限高”的定义:


“失信”

即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律上简称“纳失”,俗称“列入黑名单”。

“限高”

即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工作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限高”均是对被执行人采取的警示、惩戒措施。


*注:为便于行文,本文“失信”含“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两层含义。


Q1

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限高措施,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即可采取?

不是,还要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具体情形而定。

A1


相对来说,“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


“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就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


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5)违反限制消费令;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Q2

被失信、限高后,具体哪些方面受限,对日常生活有什么影响? 

 “失信”“限高”两者的限制内容有所不同,限制领域各有侧重。

A2


概括来说,“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与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具体受限内容,见下表:


*注:表格系以广东省为例,具体到各省,可能有细微不同


“限高”


序号

“限高”人员受限内容

1

不得购买不动产

2

不得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3

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4

不得乘坐飞机、G字头动车、列车软卧、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5

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6

不得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

7

不得在高尔夫球场以及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消费

8

不得入住4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

9

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10

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11

不得租赁非经营必需车辆 

12

不得居住面积明显高于当地人均保障面积且房屋总面积高于当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宅(该住宅登记在近亲属名下的除外)

13

不得雇佣家政钟点工、住家保姆(因年龄、身体实际状况需由专人照顾或护理的除外)

14

不得在美容院、健身房、各类私人会所进行消费

备注:被“限高”的被执行人除不得以其本人财产进行上述消费行为外,也不得以他人财产实施。


“失信”


序号

“失信”人员受限内容

1

失信信息被录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全社会公布公开

2

失信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自媒体、新闻发布会、公告栏、手机彩铃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甚至被附照片公布

3

失信信息被通报到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限

4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失信情况被通报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5

如失信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失信情况会被通报到所在单位、部门

备注:“限高”人员,其“限高”信息会通过同样手段向社会公开公布。


Q3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可以采取限高措施吗?反之亦然吗?

“纳入失信必限高,违反限高会失信”。

A3


即,只要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被执行人会同时被“限高”;被执行人被“限高”后,如果违反了限制消费令(即实施了上文所列消费行为),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也会被“失信”。


Q4

“失信”“限高”有期限吗?是不是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义务,就可以对其无限期地失信、限高?

“失信”是有期限的,“限高”则无期限要求

A4


“失信”是有期限的,具体视纳入失信名单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一般为2年;若出现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等情形,可延长1-3年。


 “限高”无期限要求,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义务,一般会一直被“限高”,除非出现下列3种情形之一,才可解除限高措施:


(1)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2)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措施;

(3)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等。


Q5

被执行人认为法院对其采取的失信、限高措施有误,可以怎么救济?救济程序一样吗?

失信、限高的救济、纠错程序相同。

A5


被执行人认为对其采取的“失信”“限高”措施有误,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Q6

被限高后,如遇紧急情况能否乘坐飞机、高铁?

特定紧急情况,向法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1个月)乘坐飞机、高铁。

A6


实践中,有人在被“限高”后,确因其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等特殊情况,亟需赴外地,此种情况,可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审查并经法院院长批准后,可获得最长不超过1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此期间内可乘坐飞机、高铁。


同理,被“限高”人员如因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也可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


Q7

被执行人不是自然人,而是公司等单位,如何对其采取失信、限高措施,有何不同?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其被“失信”“限高”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A7


单位被采取“限高”措施的,该单位的“四类人”,即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同时也被“限高”。


但单位符合“失信”条件的,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四类人”纳入。


Q8

特殊人员如未成年人、在读全日制大学生、应届毕业生,能否对其采取“失信”、“限高”措施?

未成年人可“限高”不可“失信”;在读全日制大学生、应届毕业生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A8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可以对其“限高”,但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成年后,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符合本文问题一所列“失信”条件的,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读全日制大学生、应届毕业生,法院可以给予一定的执行宽限期,宽限期满后仍未履行且符合本文问题一所列“失信”“限消”条件的,再对其采取“失信”“限高”措施。


以上做法,主要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全日制大学生、应届毕业生一般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且一般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可塑性较强考虑,而给予其更大的宽容和纠错的机会。


Q9

特殊机构如政府机构、医院、学校、养老院、居委、村委等,能否对其采取失信、限高措施?

政府机构只公布“失信”信息,不“限高”;公益性机构,可“失信”,审慎“限高”;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居委、村委,可“失信”,审慎“限高”。

A9


政府机构(此处的政府机构指各级地方政府,不包括地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居委村委等基层自治组织),只公布“失信”信息,不“限高”。此主要出于政府机构的社会治理职能、不影响政府的社会管理工作考虑。


医院、学校、养老院等公益性机构,可“失信”,审慎“限高”。此主要出于此类机构承担着医院医疗救治、学校正常教学和养老院养老工作等社会公益职能考虑。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居委、村委,可“失信”,审慎“限高”。此主要出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居委、村委等基层自治组织也承担着社会治理职能考虑。


Q10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删除/解除程序相同吗?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程序基本一致,解除程序部分重叠,但失信的删除/解除条件宽松于“限高”。

A10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程序均有两种启动方式:


(1)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解除程序部分重叠,但失信的删除/解除条件宽松于“限高”。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均可删除/解除“限高”“失信”: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具备以下任一情形,亦可解除“失信”:


序号

情形

释义

1

纳入期限届满应删除失信

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届满的,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2

受理破产案件应删除失信

因破产程序,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3

再审中止执行应删除失信

因审判监督,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4

不予执行应删除失信

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5

终结执行应删除失信

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6

终本后2次查询无财产应删除失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2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7

积极履行生效文书可删除失信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8

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删除失信

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附:主要法律法规(含法院解答、指引)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范围及条件的指引》


供稿 | 徐慧格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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