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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逃亡海外的法律宿命——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系列红通案件的启示


 


陈永忠 董事、高级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一家银行的支行,三任行长出逃国外,前所未有


许国俊,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原行长,涉嫌会同开平支行前后两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贪污挪用巨额公款,在案发后于2001年外逃美国,在逃20年。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网站发布消息称,2021年11月14日,许国俊被遣返回国,等待法律的处理。


被称为新中国成立后最大的银行资金盗用案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2001年案发时,涉案金额高达40亿元,主犯外逃时间长达20年,三名主犯最终还是被遣返回国,接受审判。本文将结合此案,探讨逃亡海外的法律解决,通过开平支行系列红通案件给我们的启示,为还在亡命天涯的出逃者,给出法律解决路径。


01

案情回顾


青年俊杰


许超凡出生于一个普通的家庭,17岁做信贷员。到上世纪90年代,27岁的许超凡做到了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行长。那时,他是全家人的骄傲。


案情乍现


2001年10月12日

中国银行广东分行进行电子业务联网检查时,发现开平支行有4.8亿美元去向不明,在向开平行长许国俊核实时,发现许国俊以及前两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同时失踪了。


浮出水面:新中国最大的银行资金盗用案


许超凡作为主犯,伙同余振东、许国俊贪污挪用4.85亿美元,制造了建国以来最大的银行资金盗用案。


从1993年开始,许超凡利用职务之便,假借开平中行客户的名义,以代客买卖的形式进行外汇交易,大肆挪用银行资金,转移至香港炒汇。


许超凡:“一开始的时候做违规的外汇买卖,外汇买卖这个业务,风险非常大,开始有点儿盈利,然后就亏损了,亏损了之后怎么去解决呢,就得扩大买卖额,然后越做越大,很不幸,我们所买的方向跟国际市场方向的走势不一样,没有抓住这个走势,这个亏损的窟窿越来越大。”


从1993年开始,许超凡利用职务之便,假借开平中行客户名义,以代客买卖的形式进行外汇交易,大肆挪用银行资金。他与手下的副行长余振东、下属公司经理许国俊联手,先后从银行账户中拆借大量资金,以贷款名义转出并转至设在香港的由三人控制的潭江实业有限公司等名下非法占有。


自1998年起,两年间,许超凡等人将16笔款项,利用假贷款转移资金,进而转入香港和海外的私人账户,总额高达7500万美元。


许超凡升任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处处长,运作余振东、许国俊相继接替他的位置,三人相互勾结掩护,“盗窃流水线”一直在顺利运行,三任行长在八年里,转移资金竟达几十亿元。


假离婚获绿卡


这期间,1994年10月,三人的妻子通过假离婚、假结婚、获取美国绿卡,然后离婚并复婚的方法,帮助许超凡等人也获取绿卡。不仅如此,1997年,三人用假身份证件,到香港获得了伪造的香港护照。


潜逃出境


2001年,东窗事发,得知中国银行发现巨额亏空并展开全行追查的消息,许超凡当即通知余振东和许国俊,三人一同先逃到中国香港,再飞往加拿大,最终前往美国,三个家庭开始了逃亡生涯。


跨国追逃


作为建国以来最大的银行资金盗用案,“1012开平支行案”案发后,在中央纪委的统一协调下,最高院、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和广东省有关部门迅速行动,2001年10月,中国公安部提请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


在加拿大,许超凡躲在朋友给他租的房子里,和母亲、妻子以及三个孩子住在一起。他没有想到的是,2001年11月,司法部两次向美国、加拿大发出司法协助请求,并且通过与美国、加拿大和中国香港执法部门合作,第一时间冻结了许超凡等三人的所有银行账户。


2001年11月开始,中方协调美方来华取证,开展远程视频作证。之后,美国司法部在全美国发出通缉令,三家人只能分头踏上逃亡之路。


“1012案”是金融领域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跨国职务犯罪案件,它涉及116家企业,涉案人员241人,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批示,要求人赃并获、人财两归。


美方司法介入


2002年12月

美国内华达州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签发了对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三人的逮捕令。余振东在洛杉矶被美国当局以涉嫌欺骗手段获取签证罪逮捕。


2004年9月

许国俊夫妇在美国落网。


2004年10月

许超凡夫妇在俄克拉荷马州的一个小镇被逮捕。


判处监禁


2004年

余振东被以非法洗钱、非法移民等罪名在美国受审,判12年监禁。


2009年

许超凡、许国俊分别被以洗钱,共谋转移赃款等罪名在美国被判处25年、22年监禁,两人的妻子也分别被判处8年监禁。


在本案中,许超凡是主谋,其次是许国俊,余振东主要是协从和帮助,他在三人里面罪行较轻,他首先是承认自己犯罪的事实,接受遣返中国的要求。


余振东自愿回国、许超凡被强制遣返


2004年4月16日

余振东在宣判后没有上诉,并自愿遣返回国,成为第一个直接从美国遣返回中国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2015年11月

许超凡书面提出愿意回国受审。


2016年

他通过律师表示希望再次和中方工作组见面,有意接受遣返。这次谈话之后,许超凡同意回国受审,中美双方沟通了许超凡案的工作安排,美国法院对许超凡案刑期进行改判,同时法院核准协议遣返令后,美方判发遣返令并将许超凡遣返回国。


回国受审


开平支行案三名主犯


在美法律制裁

遣返回国

国内法律制裁

余振东

非法移民、非法洗钱等罪名

144个月监禁

2004年

有期徒刑12年

目前出狱

许超凡

洗钱、共谋转移赃款等罪名

25年有期徒刑

2018年

2021年10月

有期徒刑13年

许国俊

2009年
洗钱、共谋转移赃款等罪名

22年有期徒刑

2021年

等待审判


经查,自1992年开始,余振东与许超凡、许国俊合谋,利用中国银行联行资金管理上的漏洞,违规占用广东省辖联行账户的大量资金,并贪污公款8247万美元,据为己有,用于其在境外设立的私营公司。三人采取假借企业名义向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申请贷款、套取巨额联行资金的手段,挪用巨额资金合计美元1.32亿元、人民币2.73亿元、港币2000万元,用于其境外私营公司的经营,并从中获得公司分红等非法利益6730万港元。


2006年3月31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追缴涉案款物及违法所得,退赔受害单位和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自1993年始,许超凡利用担任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业务处处长等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用办理虚假贷款套取银行资金、占有公司正常还贷资金或直接转款等手段贪污公款美元6221.73万余元、港币1.29亿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3.55亿余元、港币2000万元、美元1.24亿余元。


2021年10月13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许超凡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许超凡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许国俊仍需接受中国法院审判


根据我国刑法,三名外逃人员,他们的主要犯罪行为在中国境内实施,我国具有管辖权,此次归案的许国俊也同样需要接受中国司法的审判。三人他们在美国已被审判并且服一定刑期,中国法院在审判时,在量刑时会考虑这个刑期的因素,从轻或减轻处罚。例如许超凡,被判处13年,是在考虑其在美国服刑的时间,才作出13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余振东在被追诉时,愿意认罪,愿意接受遣返,实际上是宽大处理,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许超凡、许国俊曾不接受余振东的认罪模式,不认罪,不接受遣返。结果,余振东,几年前就已经刑满释放,许超凡、许国俊则在美国服刑十几年后,现在又要面临新的审判,许超凡又被判了13年,13年的刑期要重新服刑,刑期超过了余振东的一倍,许国俊也会面临同样的情况,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接受劝返、接受遣返认罪的和不接受的,可能面临不同的法律结果。


02

案件启示


1、开平支行系列案影响深远


2001年案发后,中国公安部提请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在中美两国已经生效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下,中美两国执法部门联手合作办案。


2004年4月16日

余振东在美国宣判后没有上诉,并自愿遣返回国,成为第一个直接从美国遣返回中国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2018年7月11日

外逃美国17年之久的许超凡被强制遣返回国。


2021年11月14日

最后一名主犯许国俊也被强制遣返回国。


除了三名主犯归案,中国执法部门通过执法合作、国际民事诉讼等方式还成功从境内外追回此案赃款20多亿元人民币,最大限度挽回了经济损失,被舆论认为是我国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国际反腐败合作的成功范例。


2、开平支行系列案表明国家有贪必肃、有腐必反的鲜明立场和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强决心


在11月15日的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表示,许国俊从美国被遣返归案,这标志着此案追逃、追赃工作历经20年取得重大成果,也再次表明中国政府有贪必肃,有腐必反的鲜明立场和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强决心。


赵立坚强调:“腐败严重侵蚀社会公平正义,是人类共同的敌人。中国政府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坚定不移打击腐败犯罪,持续开展追逃追赃,绝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在此,我们也呼吁国际社会坚持公平正义、惩恶扬善原则,进一步凝聚打击跨国腐败犯罪的政治共识,消除追逃追赃各种障碍,加强国际司法执法合作,不以任何借口为腐败分子和腐败资产提供避风港。”


3、中国“天网2020行动”硕果累累、全面推进


据中央追逃办数据显示,“天网2020”行动共追回外逃人员1421人,其中“红通人员”28人,监察对象314人,追回赃款29.5亿元。虽受疫情等不利因素严重影响,追回外逃人员总数仍创2014年中央追逃办成立以来第二好成绩,仅次于2019年;追赃数额与2014年以来的平均值基本持平。


2021年2月24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召开会议,学习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研究部署2021年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启动“天网2021”行动。会议决定开展重点案件集中攻坚,对近年出逃、县处级以上、涉案金额较大、政治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外逃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持续加大对金融、国企、政法和民生领域外逃腐败分子追逃追赃力度,做到态度不变、决心不减、尺度不松,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其中,国家监委牵头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公安部开展“猎狐”专项行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最高院会同最高检开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追赃专项行动,中央组织部会同公安部等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多个居民身份证件、因私出国(境)证件治理等工作。


广东七年来从5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1567人。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2015年至2021年6月,全省共从5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1567人,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573人、“红通人员”36人、“百名红通人员”9人,追回赃款21.39亿元,均在全国名列前茅。


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有法可依,国际合作不断加强


许超凡的侥幸心理源于中美之间一直没有签订引渡协议,为此中方做了长达17年的努力。由于许超凡案中,大量中方证人均在国内,为了达到异地起诉的效果和目的,许超凡案也是第一次组织中方证人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向美国法院作证,这也被誉为是中美刑事司法协助的新模式。


作为案件主犯的许超凡本以为有了移民身份之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但2001年3月8日《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正式生效,中美刑事司法合作有了法律基础。


为了完善追赃追逃的反腐败体系,目前我国已经与81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共169项协定,同时加强了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外逃人员集中的重点国家的反腐败交流合作。双方执法机制也在不断推进。


5、国际追赃力度加大,红通人员经济命脉难以保障 


据中央追逃办数据显示,在2014年到2020年6月,追逃7831人,追赃196.54亿元;而在今年上半年,共追回外逃人员602人,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64人,追赃金额同比大幅跃升,达到151.5亿元。


  2012年  

中国司法制度制定增加了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最高院、最高检对这个程序适用给予指导和司法解释,这个制度是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对逃匿死亡情况下的违法所得没收,开拓了和外国追赃合作的制度。


  2018年  

《刑事诉讼法》新增了缺席审判制度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刑诉法的修改,为海外追逃追赃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斗争,发挥法律的震慑和惩治双重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由于嫌犯没有到案而产生的无法定罪量刑、无法处置赃款赃物、无法及时补偿被害人损失等问题。一旦刑事缺席审判的判决生效,在法律上就确定了被告人的罪犯身份。红通人员的经济命脉也随时可以斩断。


如:在“百名红通人员”李华波遣返案中,我国除了和新加坡方面开展国际合作遣返之外,还首次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赃款人民币482.98万元、没收新加坡元545.4158万元,该案也由此成为我国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海外追赃第一案。


03

 法律建议 


笔者认为,在办理红通案件中,取得当事人信任至关重要,律师犹如一座桥梁,连接着当事人和多个机关,需要时刻跟进案件进程,确实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对律师的执业经验和能力要求很高,办理此类案件,是一项系统工程,走好每一个步骤很重要。


1、律师作用大,专业的咨询意见很重要


例如,在笔者亲自经办的广东首例“红色通缉令”投案自首的百名红通人员第49号常某案。红通人员常某出走加拿大期间,曾咨询过赖昌星聘请过的加拿大著名移民及人权律师,加拿大律师不建议常某回国,表示对中国司法机关的不信任,认为回国对常某不利,常某咨询后思想斗争十分激烈,后慕名联系了笔者咨询,笔者根据了解的情况,迅速召集专家组针对常某的情况召开研讨会,随后提出意见和建议,审时度势,建议常某回国投案自首,取得委托人认可后,并主动与办案机关沟通联系,表明态度,争取主动,投案自首,最后经司法程序处理,获得判处缓刑结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由此可见,红通案件的办理既需要全面了解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也需要熟悉我国司法程序、了解追逃政策并善于沟通的律师提前介入并全程跟进处理。


2、与追逃机构和办案机构沟通很重要


必须保持与国家及省市追逃办有效沟通,争取宽大政策落地,保持与追逃机构、检察机关和法院衔接,争取获得司法机关的从轻、减轻处理。例如,常某案,笔者与广东省检追逃负责人多次沟通交流,了解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帮助当事人树立对中国法律及司法机关的信心,最终促成常某自愿归国,投案自首,接受审判,并争取到了宽大处理。


3、全程陪同和跟进很重要


此类案件处理最大的难题是信任。为了获得委托人信任,笔者主导办理的第二起百名红通香港首例自愿归案案件,则是为了解决委托人顾虑,亲自前往香港中环见当事人,当面听取情况,并提供详细的法律咨询,最终帮助委托人从香港主动回大陆投案自首,百名红通人员第46号孔某,在十九大前三天从香港回到大陆,笔者与办案人员一起在口岸迎接并陪同当事人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当天获得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其后也争取到了符合预期的法律效果


全程的陪同和跟进,犹如给当事人吃了定心丸,时刻反馈涉案的相关信息,全流程跟进案件,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4、相信中国法律和政策,相信办案机构


笔者办理的红通案件当事人都是企业的负责人,在外逃亡多年,办案机关多次跨境劝返也不敢回来,辗转找到笔者后,经过与笔者的深入沟通,最终选择相信笔者,相信中国法律和政策。


中国政府发出《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等等督促公告既表达着国家通缉境外在逃人员的决心,对红通人员早日回国起着积极促进引导作用。


无论从笔者经办的二起百名红通案件,还是强制遣返的开平支行系列案,都可以看到国家对于主动投案、自愿遣返的红通人员采取宽大处理的政策,而对于强制遣返的则从严处罚。


在互联网十分发达的人工智能时代,在全球刑事司法协作日益增强的时代,红通案件追逃盲区越来越少,在逃人员的生存空间不断缩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逃之夭夭,终有一判。


比较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三个人的结局,试想,如后面被强制遣返的二人在2004年,选择相信国家法律、政策,与有经验的律师接触,早点回国接受处理,或许,会有不一样的结局。


参考资料


1、2021年11月1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1+1”栏目《开平支行案——20年的追逃》。

2、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纪实《红色通缉》,面对面栏目《许超凡:逃亡17年》

3、2021年11月15日,南方都市报《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外逃主犯被遣返!曾在美国当厨师谋生》

https://m.sohu.com/a/501302755_161795/?pvid=000115_3w_a&scm=1005.1300.0.0.0

4、2020年11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网站《百名红通人员白静9套房产被依法裁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成追赃利器》

https://www.ccdi.gov.cn/yaowen/202011/t20201119_230280.html

5、2021年2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网站《"天网2020"行动追回外逃人员1421人》

https://www.ccdi.gov.cn/toutiao/202102/t20210222_236241.html

6、2021年2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网站《始终保持追逃追赃高压态势 “天网2021”行动正式启动》

https://www.ccdi.gov.cn/yaowen/202102/t20210224_236448.html

7、2021年2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网站《“天网2021”行动正式启动》

https://www.ccdi.gov.cn/toutiao/202102/t20210225_236458.html

8、2021年7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网站《广东:七年来从5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1567人》

https://www.ccdi.gov.cn/gzdt/gjhz/202109/t20210906_249608.html

9、2021年10月1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网站《四川一体推进追逃防逃追赃 追回82人1.1亿元赃款》

https://www.ccdi.gov.cn/yaowen/202110/t20211011_251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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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陈永忠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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