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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七月法闻


丨七月开始实施的新法新规丨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六月法律新动态总结

(简要列举)


1、202206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


2、202206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


3、202206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4、2022062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5、2022062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情况报告(2019-2022)


6、20220625最高人民法院颁布2022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7、20220623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三起检察机关简易公开听证典型案例


8、2022061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9、2022060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10、2022060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4起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保障犯罪典型案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并将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印花税法》的颁布完成了印花税的征管法制化,在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使得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更加科学规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新法的主要内容与突出亮点有:


01

明确黑土地的范围


● 第二条


本法所指的黑土地,是指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02

明确国家实行科学、有效的黑土地保护政策


● 第四条


国家实行科学、有效的黑土地保护政策,保障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综合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持续。


03

本法充分考虑到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工作


● 第三十七


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范围内黑土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有关法律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未作规定的,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修订时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的重要体现,时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是解决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途经,是提升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保障,标志着我国体育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对于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修改的《体育法》亮点如下:


01

顺应新时代,提倡全民健身,把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写进法律。


第十六条

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原第十条

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02

将“体育社会”的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把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新增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

新增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家庭应当予以配合。

新增

第三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


03

突出对运动员的权利保护,精准施政、多措并举,全面发力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障运动员选择注册与交流的权利。


运动员可以参加单项体育协会的注册,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二十九条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04

增加体育产业一章,促进体育产业提质扩容,发挥体育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动力的作用 


新增

第六十九条

国家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扩大体育产业规模,增强体育产业活力,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多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新增

第七十条

国家支持和规范发展体育用品制造、体育服务等体育产业,促进体育与健康、文化、旅游、养老、科技等融合发展。


05

增加 “反兴奋剂一章”,坚决维护体育运动的纯洁、健康和公平竞争


新增

第五十三条

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新增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体育法的修订全面开启了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新篇章,为进一步推动法治证据建设,加快建设体育强国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根据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本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改背景


本次反垄断法的修改是自2007年旧《反垄断法》制定以来的第一次修订。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规制,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要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国内和国际,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李克强总理强调,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修改亮点


与旧《反垄断法》相比,本次修改突出以下亮点:


01

“鼓励创新”成为反垄断立法重要目的


与现行《反垄断法》相比,新的《反垄断法》在第一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之后,首次加入了“鼓励创新”。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新《反垄断法》通过“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既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抓手,也是让中小企业或新业态新模式脱颖而出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大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平台型公司或巨头的反垄断执法力度,不仅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能激活市场活力,达到鼓励创新的目的。


02

“加码”处罚力度,罚款最高提升十倍


首先,在垄断协议规制方面,达成并实施垄断行为的,没有销售额的,罚款上限提高至500万元;尚未实施的,罚款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是原处罚上限的6倍。


其次,在经营者集中规制方面,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最高罚款500万元,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最高罚款为上一年销售额的10%,而原处罚不区分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最高仅处罚50万元。


最后,在反垄断领域引入了惩罚性罚款机制。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在前述罚款基数上给予2-5倍的罚款。


此外,对于反垄断部门依法实施审查和调查时,拒不配合提供资料,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也有了大幅的提升。其中,对单位的处罚由原20万元以下,提升至“销售额百分之一”或“500万元以下”,对个人的处罚由原2万元以下,提升至50万元以下,大幅提升了将近25倍。


03

强化对滥用算法、数据等新型行为规制


首先,新《反垄断法》第九条提出“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首度将滥用数据和算法,排除、限制竞争,纳入禁止实施的行为范畴。为应对数据、算法、技术、资本等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复杂化、隐蔽化发展,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及可预期性,该新增条款正式将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规制从指南上升至法律层面。


其次,新《反垄断法》第22条新增“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条可以看出来新《反垄断法》对新型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法律回应。


因此,相关条款的增加对广大数字经济平台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以便更好的保障良好的营商环境。


五、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是中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安排,也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的重大举措。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保障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交所顺利推进,保护中小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于2022年6月24日发布了《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六、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情况报告(2019-2022)


报告从五个方面介绍了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主要情况:


1


一是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服务、保障、支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重大时代使命,也是人民法院工作创新发展的难得历史机遇。


2


二是深化司法交流合作,打造新时代“一国两制”实践新示范。粤港澳三地文化同源、人缘相亲,人民法院不断加强与港澳司法交流,深化合作水平,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推动三地融合发展迈向新台阶。


3


三是畅通司法法律规则衔接,将制度之异转化为制度之利。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点。推动司法法律规则衔接,是人民法院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谱写“一国两制”在司法领域新篇章的重要内容。


4


四是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优化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扎实推进制度改革创新、区域治理模式创新,是人民法院坚持服务保障大湾区高水平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的重点内容。人民法院不断提升大湾区发展活力,促进形成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5


五是完善跨域司法服务,满足“港澳所需”“湾区所向”。增进民生福祉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法院出台各项便民惠民举措,不断增强大湾区民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七、最高人民法院颁布2022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节选)


案例1

梁玉景、黎国都制造毒品案

——纠集多人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2016年底,被告人梁玉景、黎国都商定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4月底至5月初,梁玉景安排黎国都收集部分制毒出资,零骏良、凌晨等人在梁玉景、黎国都指使下,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将毒资交给梁玉景,将制毒辅料运至南宁市,又从梅州市将梁玉景组织购买的氯麻黄碱运至南宁市,由陈元武驾车运至制毒场地。公安人员在制毒场地抓获黎国都等人,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419.2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43.92千克及氯麻黄碱148.42千克、反应釜等。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依法对被告人梁玉景、黎国都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梁玉景、黎国都已于2022年6月1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广西的家族式重大制毒犯罪,参与人数多、制毒规模大,涉案人员大多具有亲属关系。同案人在梁玉景、黎国都指挥下实施制毒犯罪,从广东购入制毒原料,跨省运输至广西农村地区进行制造。梁玉景、黎国都系该制毒团伙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适用死刑,体现了突出打击重点、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正立场。


案例2

冯志国运输毒品案

——暴力抗拒检查,持刀捅刺致执法人员重伤,且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被告人冯志国与同村村民李复生、周明(均另案处理)先后从贵州省来到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共谋实施毒品犯罪。同年6月1日,三人携带毒品驾乘摩托车由镇康县南伞镇前往云南省保山市,23时许途经镇康县勐堆乡铜厂北路时发现前方设卡检查,冯志国遂将毒品丢弃在路边。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三人形迹可疑,遂沿三人驶来方向搜查,在约30米远路边处查获海洛因1777克。冯志国见罪行败露,即持刀捅刺追捕的执法人员昝某后逃跑,致昝某肠破裂,构成重伤二级。2018年1月10日,冯志国在贵州省贵阳市被抓获。


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冯志国曾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本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冯志国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冯志国已于2021年9月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冯志国在罪行被执法人员察觉后,为逃跑持刀连续捅刺执法人员致其重伤,属于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情形。冯志国曾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即再次实施本案犯罪,系累犯。冯志国对抗执法权威的行为及其前科情节,均反映出其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依法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严惩并适用死刑,警示妄图以暴力对抗手段逃避法律追究的毒品犯罪分子,切勿心存侥幸。


案例3

邱山喜贩卖、运输毒品案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不构成立功,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2013年6、7月份,被告人邱山喜欲从广东省广州市一名毒贩(身份不明)处购买毒品进行贩卖,并将此事告知元海银(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让元海银为其准备30万元现金。元海银同意,并提出从中购买一块毒品。同年7月13日,邱山喜携带元海银提供的30万元毒资,前往广州市交易毒品。后邱山喜将购得的毒品藏匿于其驾驶的丰田汽车后排座椅内,驾车返回安徽省临泉县,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3481.4克。邱山喜被抓获后,其亲属通过贿买手段获取范某某贩卖毒品犯罪线索,交由其检举揭发。


裁判结果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立功材料,错误认定被告人邱山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据此从轻判处邱山喜无期徒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经再审改判邱山喜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典型意义】


刑法设立立功制度,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犯罪分子承诺并兑现从宽处罚,换取其积极揭露他人罪行,以便司法机关及时发现、查处犯罪,节约司法资源。同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犯罪分子弃恶从善的愿望,有利于促成其悔过自新。但是,构成立功要求犯罪分子检举线索的来源必须合法,否则就背离了立功制度创设的初衷和价值取向,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破坏公序良俗。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三起检察机关简易公开听证典型案例


1、张某某刑事申诉简易公开听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9日晚,被告人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因超速且疏于观察,将停留在非机动车道内的任某某撞倒,致任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任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22年2月28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不服,以原案被告人徐某交通肇事后未出面道歉和赔偿,法院对徐某判处的刑期太轻,且法院未同意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未通知其参加庭审为由,向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机关组织简易公开听证过程


审查办理。案件受理后,南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原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张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听证准备。南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征得张某某同意,决定举行简易公开听证会。考虑到张某某身患残疾,腿脚不便,家中有年近九旬的老母随时需要照顾,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将听证场地安排在申诉人所在地村委会,以上门形式开展简易公开听证,同时邀请村网格员一同参与听证。


公开听证。2022年3月24日上午,张某某刑事申诉案件简易听证会在当地村委会召开,检察长担任主持人,原案检察官、张某某及其民事诉讼代理律师、村网格员到场参加。经过各方深入讨论交流,检察官详尽释法说理,听证员从中立的第三方角度发表了评议意见,一致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张某某表示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并当场签订息诉息访承诺书。


听证结束后,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考虑到张某某因案致贫的生活现状,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三天内即向张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并建议村委会对张某某的家庭生活情况予以关注、给予帮扶。


【典型意义】


针对信访群众年老体弱、不宜远行,或因婚姻家庭、亲友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信访案件开展上门简易听证,根据听证需要解决的问题,依托矛调中心大调解格局,发挥横向多部门协作、纵向多层级联动的协同优势,选取群众熟悉信任、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士担任听证员,就地开展释法说理。同时,把检察工作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借助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加强“点对点”精准帮扶,真正解决信访人实际困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诉源治理促国家治理的能动履职。


2、陈某俊等民事虚假诉讼申请监督简易公开听证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2日,金某将陈某俊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某俊归还其借款本金40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相应利息,并在诉讼期间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6年2月1日,法院民事判决,支持原告金某的所有诉求。后法院对陈某俊存款等财产予以冻结、扣押,并将陈某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金某及其同伙吴某山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前述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11月30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某等原审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该院以金某等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金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沪02刑终111号判决,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认定金某等犯诈骗罪事实清楚,并确认陈某俊等10人为该诈骗案的受害人。申诉人陈某俊于2021年2月致电杨浦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就前述涉民事虚假诉讼进行反映。


检察机关组织简易公开听证过程


审查办理。经初步审查,原案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案过程中,发现了金某与陈某俊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已将监督线索移送至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相关虚假诉讼的事实在调查核实过程中。


听证准备。控告申诉、民事检察部门联合接待申诉人后,决定采取部门协作开展简易公开听证方式。鉴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该系列监督案件涉及申诉人数众多、居住分散、出行不便,决定邀请法学专家、人民调解员、律师等三名专业人士作为听证员,于2022年3月16日进行线上集中开展简易公开听证。


公开听证。听证会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检察官主持,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认真听取了申诉人的诉求和依据,结合先期核实情况作了回应,依据法律规定一一解答了申诉人的提问。


【典型意义】


针对信访人出行困难、居住地分散等原因,不能在现场参加听证的实际情况,依法能动履职,延伸检察监督的着眼点,将同类诉讼案件关联起来,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部门协作开展线上视频集中开展简易公开听证,以“个案审查、集中评议”的方式审查办理,拓展简易公开听证案件适用范围,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形成了工作合力,有利于将矛盾化解在首办环节。


3、徐某某申请侦查监督简易公开听证案

【基本案情】


2012年以来,申请人徐某某(原案立案监督申请人)多次向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反映,称温某某、王某玲等人涉嫌抽逃出资60万元,伙同王某国共同侵占公司资金,多次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某公司和温某某、王某玲涉嫌虚假破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多项刑事犯罪。申请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向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后,因证实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尚未收集到位,致使该案一直未能侦查终结。徐某某认为公安机关未能依法履行侦查职责,多次来电、来访要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能,督促公安机关加大侦办力度。


【检察机关组织简易公开听证过程】


审查办理。经调查,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了侦查职责,其具体如何开展侦查工作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范围,遂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听证准备。考虑到徐某某立案监督一案迁延日久,案发时间跨度大,较为疑难复杂,且申请人对立情绪严重,为及时就地化解矛盾,消弭对抗,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通过简易公开听证的方式,推进徐某某侦查监督案的办理。


公开听证。2022年2月15日,徐某某申请侦查监督案简易公开听证会,在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举行,听证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 一是关于公安机关是否存在消极侦查的问题。二是关于公安机关目前收集到的证据是否已达犯罪指控标准的问题。三是关于企业经营失败导致的经济损失应当如何承担。


听证结束后,在进一步梳理听证员和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围绕申请人徐某某的诉求,控告申诉部门联合刑事检察部门进行会商,拟制补充侦查提纲,并召开检察院、公安机关联席会议,经过充分论证,检察机关提出的补充侦查计划获得了公安机关的认可。


【典型意义】


对于侦查监督案件采取简易公开听证方式审查办理,邀请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参与听证,既拓展简易公开听证案件适用范围,又能更好地对内统筹检察合力,对外协调其他机关,既增强法律监督工作质效,又发挥了集约化综合办案效果,有利于信访问题源头治理。


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节选)


1、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

歪某毁林种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歪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云南省澜沧县某村的国有公益林砍伐、围割,用于种植茶树。其非法占用林地10.6亩,砍伐、围割林木142株,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犯罪后,歪某投案自首。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就其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法院审理中,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组织双方达成调解,由歪某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3392元,并已当庭履行。就刑事部分,该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歪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砍伐林木,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达10.6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歪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歪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促成调解,通过“刑罚+修复”的责任方式,有效保护了景迈山古茶林的生存环境。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引导公众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努力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生生不息、代代传承。


2、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

某梅等三人森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仰某梅兄妹三人不慎点燃周围落叶、灌木,导致大面积山林被烧,受灾树木材积23.78立方米。属于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经林业部门出具评估报告和修复方案,认定失火行为导致的森林生态效益期间损失为39.3万元,修复方案为栽植黑松1500株和朴树500株,营造混交林方式,验收时苗木保存率应达到90%以上,修复所需替代费用为39.3万元。案发后,仰某梅于当日主动投案,三人共计交纳43万元作为生态环境效益损失赔偿金,并表示超出损失部分作为补植修复保证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对仰某梅提起公诉,同时对仰某梅等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仰某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仰某梅等三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效益损失39.3万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按照修复方案要求补植复种;如逾期未履行,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39.3万元(已交纳的保证金予以抵扣)。


【典型意义】


本案巡回审判由上百家媒体报道,并经全国消防系统微信公众平台转载,通过“线上直播+线下补植”方式,引导公众形成生态祭祀、安全用火的良好社会风尚。


3、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

河南省新郑市某镇人民政府、新郑市某庄村民委员会等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河南省新郑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经批准作为建设单位,建设新型社区及附属学校项目。因该项目所需占用的某庄村集体土地上栽种有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枣树,某镇政府于2014年1月组织、协调新郑市某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庄村委会)相关人员,在未依法办理采伐和移栽手续的情况下,将枣树移栽至该镇辖区内另一村的中华古枣园内。森林公安部门认定,移栽枣树共1870棵,涉及面积198.5亩。经现场勘查,移入地仅有少量枣树存活。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于2016年5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镇政府、某庄村委会等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镇政府、某庄村委会停止违法移栽或采伐行为;于判决生效后十个月内补种被移栽致死的枣树数目五倍的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失361万余元;在枣树移入地现场展示因移栽致死的枣树,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警示基地;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等。宣判后,某镇政府、某庄村委会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持续发展的坚定决心,努力让绿色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


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节选)


案例1

文某(VAN)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文某(VAN)系“Qng94600TS”“Qng94619TS”两船的所有权人,并担任“Qng94600TS”船船长。2020年7月,文某带领10名外籍船员从境外驾船进入我国海南岛东侧陵水海域并开始由南向北至琼海、文昌近海海域,进行双船底拖网捕捞水产品作业,后被海警局查获。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处文某有期徒刑,没收作案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判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文某服判,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发生在我国南海海域的外籍人员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进行水产品捕捞的海事刑事案件,表明我国法院依法对我国管辖的南海海域实施有效司法管控,彰显了海事司法在海洋维权中的重要作用。本案对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依法惩处,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起到严厉警示作用,展示了海事司法为保护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服务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而发挥的重要作用。


案例2

陶某某不服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宝山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华青6766”运砂船无合法运砂单据,涉嫌在长江河道上海段水域内实施违法采砂作业。宝山区水务局对陶某某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其在长江河道上海段吴淞口10号锚地北侧水域组织运砂船实施违法采砂行为,依据《长江保护法》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并没收江砂及运砂船舶。陶某某提起行政复议,宝山区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陶某某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处罚裁量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陶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涉长江大保护非法采砂海事行政处罚案件。为严厉惩治长江流域日益猖獗的非法采砂行为,《长江保护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活动船舶更是对运砂船舶经营人的精准打击。


案例3

中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不服

台州海警局、浙江海警局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中洋公司雇佣拖轮将无动力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舟山拖至台州三门,执法人员于6月19日查获该船。经台州海事局现场勘察,认定该船为“三无”船舶。台州海警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案涉“三无”船舶。中洋公司不服,向浙江海警局申请行政复议。浙江海警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中洋公司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罚没财物系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并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台州海警局作出没收中洋公司所有的“三无”船舶的处罚决定并未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中洋公司的诉讼请求。中洋公司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事行政案件,进一步明确了“三无”船舶的认定标准,为海上行政执法提供了重要参考,有利于促进行政执法尺度的统一;支持了海上执法机关的事实认定结论和行政处罚依据,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实现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本案的裁判结果彰显了海事司法为依法开展海上执法活动,严厉打击“三无”船舶,维护海运秩序,保护海上人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提供的有力支持和监督。


十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4起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保障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假冒注册商标制作医用防护服予以销售

2021年10月,胡某某以江西省进贤县某加油站附近的一处民房为窝点,未经注册商标“福仙缘”所有人贵州福仙缘服饰有限公司许可,委托他人印制“福仙缘”牌医用防护服的内包装袋、外包装纸箱、合格证及说明书,将其购买的无品牌标识“白板”防护服包装成“福仙缘”牌医用防护服,在未对防护医用质量进行检测的情况下,违法销售给毛某某、桂某某等中间商。中间商又销售给某物业公司、某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和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上述单位在核酸检测、日常防控等工作中使用。


2021年12月20日,民警在工作排查时,将正从仓库内搬运涉案物品的胡某某抓获,同时查获假冒的福仙缘牌医用防护服外包装纸箱20个、福仙缘牌医用防护服使用说明书12000张以及“白板”防护服300件。现已查明,胡某某共制作、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医用防护服4万余件,每件售价为9.2元至10元不等,非法经营数额40余万元,违法所得数额3.3万余元。


2021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将胡某某刑事拘留。2022年1月2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批准逮捕胡某某,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3月26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4月26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胡某某提起公诉。5月25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例二

朱某甲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

——假冒并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新冠抗原快速检测试剂

犯罪嫌疑人朱某甲曾系某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合作经销商,从事该公司研发的新冠病毒抗原快速检测试剂销售业务。2021年7月底,朱某甲停止与该公司的合作。同年8月,朱某甲开始伙同朱某乙(另案处理),未经该生物科技公司许可,利用其熟悉该产品生产、销售流程的便利条件,找到深圳另一公司购买了其他类型的新冠病毒抗原快速检测试剂,并使用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该生物科技公司试剂包装盒电子设计文档制作了包装盒,购买了棉签、药水、空管、说明书等原材料,联系不具有生产加工资质的王某某将上述原材料进行组装后对外销售。


该生物科技公司发现有人在市场上销售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检测试剂,于2021年11月4日向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报案。11月13日,公安机关在朱某甲委托王某某加工的东莞市2处加工窝点查获鼻拭子、提取管、稀释液、带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新冠病毒抗原快速检测试剂、试剂盒、试剂卡包、说明书等制作材料。


2021年11月13日至12月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相继将朱某甲等人抓获归案。经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查获的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抗原检测试剂成品价格为人民币66万余元。该案目前正在审查起诉中。


案例三

高某某、田某某非法经营案

——疫情期间囤积食品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2022年3月以后,上海市疫情形势严峻,实行分区管控措施,市民居家隔离增多,配送生鲜食品等民生物资保障需求激增。田某某系饭店经营者,能够从上海市保供单位购进生鲜食品,高某某在美团平台注册了“蔬悠生鲜轻食”,可以进行对外销售业务。经二人合谋,由田某某负责进货、高某某通过美团平台接单,并联系快递“骑手”或者附近社区团购的“团长”,成倍加价后对外销售,并约定平分利润,解封后“躲躲风声”。经查,自4月10日至18日,二人销售冷鲜鸡、鸭和青菜、鸡蛋等商品累计193万余元,其中,冷鲜鸡、鸭采购价为每只35-38元,大部分以每只168元和18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共计销售1万余只,进销差价率高达四倍有余,扣除同期市场正常利润后,非法获取超额利润72万余元。


高某某、田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民生食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2022年4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线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2人立案侦查,同日对2人取保候审,5月15日向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5月19日,经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区分局执行逮捕,5月20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四

龚某某诈骗案

——利用社区团购发“疫情财

2022年3月以来,上海疫情防控面临严峻考验。按照上海市分区管控的要求,管控区居民主要通过网络购置生活物资,社区团购这一新型网购方式成为疫情防控期间保障生活物资供应的重要途径。负责社区团购的“团长”自发为社区服务,完成居民需求统计、联系供货渠道、有序组织分发、进行售后沟通等工作,共同协助居委会做好小区民生保障。


2022年4月7日,被告人龚某某通过微信咨询某会员商店工作人员相关事宜时,获悉社区团购信息。根据该会员商店要求,社区团购需要出具居委会证明。4月7日至9日,龚某某在未获得货源保证的情况下,隐瞒不具有团购资格、未达到团购条件的事实,伪造居委会证明,分别在上海市嘉定区的2个小区微信群内组织社区团购。同时,在组织团购期间,隐瞒预收资金的真实用途、该会员商店要求的团购流程等信息,并谎称已预留足额团购套餐,骗取73名被害人共计4.7万余元,而后用上述钱款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及个人消费。在部分业主质疑时,龚某某要么沉默,要么以“需要时间回账”“我心累”搪塞、拖延,继续隐瞒真相。后因团购业主催款并报警,案发前龚某某退还2.4万余元。


4月10日,经被害人报案,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在龚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次日龚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4月17日,嘉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嘉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龚某某退回赃款1万元。4月20日,嘉定区检察院以龚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5月12日,嘉定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本文由杜满清律师团队汇编


供稿 | 杜满清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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