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條準則!澳門立法會選舉參選人須爲愛國者
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12日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選舉法相關規定反映出立法會參選人必須是愛國者。為審查有關人士是否具備被選資格,選管會不僅要審查參選人簽署的有關聲明,還須審查參選人是否曾作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的行為。一旦發現其曾經作出有關行為,便沒有被選資格。
選管會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基本法》制定的依據,擁護《基本法》就必然要擁護《憲法》及其確立的原則,尤其是 「一國兩制」、「澳人治澳」、 「高度自治」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等。
同時,「一國兩制」是中央治理澳門特區的基本方針,「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而「愛國者治澳」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必須遵循的重要原則。
選管會主席唐曉峰在發佈會上指出,參選人必須真誠擁護憲法、基本法及其確立的原則,必須為愛國者。作為愛國者,必然真心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必然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和特區的憲制秩序;不得從事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澳門基本法權威、利用澳門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等。
在交代選管會的審查有否被選資格的準則,唐曉峰指出,立法會選舉法規定,所有參選人必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在「一國兩制」下,「一國」為先,「兩制」為後。故此,在擁護及效忠層面上,除要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外,亦需要擁護憲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是「一國兩制」及體現基本法的基本原則。任何參選人曾作出對憲制秩序進行衝擊、攻擊、抹黑行為,都視為有關情況,包括有些情況是提倡結束一黨專政,或宣揚獨立思維或相關表述,都構成有關規定。
選管會特別指出,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在第一條第二款後增加了「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更加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因此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亦成為今屆立法會選舉中決定參選人/候選人是否具備參選資格或喪失候選人資格的重要依據。
綜合而言,為審核所有參選人的被選資格,特別是落實《選舉法》第六條第八項的相關規定,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制定了以下準則:
一、參選人/候選人須維護《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組織、參與或意圖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或發表與上述行為相關的言論,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二、參選人/候選人須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發表分裂國家的言論、或以任何方式參與上述相關活動,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三、防範參選人/候選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滲透特區權力機關: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參加境外反華勢力組織安排的反中亂澳培訓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接受上述組織提供的資助,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四、參選人/候選人須尊重《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發表與上述行為相關的言論,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五、參選人/候選人不得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及安全的行為: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違反第 2/ 2009 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規定,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六、參選人/候選人須尊重《憲法》及《基本法》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許可權: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惡意攻擊或抹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通過的立法、解釋或決定,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七、參選人/候選人不得為輔助作用者: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為實施上述第一至第六項之行為而以任何方式給予實質支持,協助或提供便利,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選管會強調,以上是針對參選人是否具備被選資格的一些審核準則。參選人曾針對特區政府施政作出的監督批評,不屬於第4點標準所指。事實上,《選舉法》對審核參選人有較嚴格的規定,是考慮到特區政府對管治團隊有更高的要求,全面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
選管會重申,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所有澳門居民均享有言論自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澳門居民不會因為發表評論而受到處罰。
根據選舉日程,對於候選名單作出的糾正或替換候選人,選管會將於7月14日或之前作出決定及公佈。對於選管會所作的決定,候選名單受託人可提出異議。之後,候選名單亦可就選管會對異議的決定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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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華網、澳門日報、澳門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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