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終審法院:依法審理立法會選舉上訴
法人選民須最遲於7月29日
遞交投票人名單
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有關規定,具投票資格且有意行使投票權的法人選民須最遲在選舉日前第四十五日,即2021年7月29日,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交《法人投票人名單登記表》(CAEAL31 號表格)及其他相關檔。
每個法人選民享有最多22票投票權,由在訂定選舉日期之日(2021年3月8日)在職的法人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中選出的最多22名具有投票資格的自然人作為投票人行使投票權。
有意於9.12選舉日行使投票權的法人選民,須於7月29日或之前向選管會提交《法人投票人名單登記表》,同時還需提交《投票人同意代表法人在間選行使投票權的聲明書》、由身份證明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間接選舉的效力所發出的證明書,以及簽署上指登記表的法人負責人和負責提交投票人名單及領取投票權證明書的人員之身份證副本。
每一投票人不得代表一個以上的法人,並須簽署《投票人同意代表法人在間選行使投票權的聲明書》;如簽署一份以上聲明書,投票人不可代表任何法人投票,且法人不得因此更換或替補投票人。選管會將於8月13日或之前,公佈簽署《投票人同意代表法人在間選行使投票權的聲明書》為無效者的名單,名單所載人士可提起聲明異議。
2021年7月22日下午5時25分至43分,「學社前進」、「新澳門進步協會」和「民主昌澳門」三個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先後就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於7月20日作出的決議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隨即對案件進行分發。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38條第2款規定,終審法院對有關提交候選名單的所有上訴作出獨一的合議庭裁判,因此,裁判書製作法官作出批示,決定對三宗案件合併作出審理,同時對曾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35條規定參與相關異議程式的候選名單受託人作出通知,以便願意時作出答辯。
終審法院辦事處於7月23日向「學社前進」、「新澳門進步協會」和「民主昌澳門」三個候選名單的受託人作出了通知,相關候選名單受託人可於收到通知後一日內,針對其他候選名單受託人提交的上訴請求作出答辯。由於7月24日和25日為週六、日,故答辯期於7月26日結束。三個候選名單的受託人於7月26日下午5時23分至34分先後提交了答辯。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38條規定,終審法院於上述答辯期限屆滿後五日內作出裁判。
推薦閱讀
來源:澳門日報、澳門特區政府新聞局等
在看的你真「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