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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可以反悔吗?

故事还原

日前,小黄收到A公司的聘用通知书的邮件,通知小黄面试通过。小黄随即回复确认,并向原单位提出离职申请。


然而,小黄却收到了A公司的撤销聘用通知,理由是有了更好的应聘人选。此后的三个月,小黄处于失业状态。


那么,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又撤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案例解读


本案中,A公司向小黄发出聘用通知,黄按照A公司的要求予以回复,明确接受该聘用通知,表明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但A公司因存在更好人选单方撤销该聘用通知,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黄因信赖A公司发出的聘用通知,向原单位申请辞职,后解除原劳动合同,A公司撤销聘用导致小黄无法入职,处于失业状态。由于A公司的不诚信行为造成小黄受到损失,因此A公司应当赔偿小黄的损失。


本案例由集美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团队提供


"工会+司法"

公益法律咨询服务

本周末与您相约

服务内容

免费为职工和企业提供劳动法律咨询,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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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0日、11日9:00-11:30

服务地址

湖里区华光路2号厦门市职工服务中心一楼

公交路线:39、80、107、113、137路至嘉园路站下可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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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将专业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纳入市职工服务中心培训师资库,不定期走进企业开展法律服务,为职工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并指导企业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绩效管理等劳动关系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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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12月10日咨询律师

咨询律师

相关简介

林小丽

福建法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森律所建筑房地产专委会副主任、厦门市12348法律咨询中心值班律师,荣获法森律所2021年度公益律师奖。

陈燕云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高级心理咨询师证。



02

12月11日咨询律师

咨询律师

相关简介

涂崇禹

福建重宇合众律所首席合伙人,兼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仲裁员、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商事调解员、中国最高检“民事行政专家咨询网”专家、中华全国律协宪法行政法专委会委员、福建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等。曾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等。

林洪伟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厦门市律师协会青工委副主任,荣获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入围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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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总工会全媒体中心出品

编辑:林依静

制作: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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