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标准《LED夜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中

《LED夜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第四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6〕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LED夜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标准规定了夜景照明用LED灯具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规格分类要求、灯具性能要求、驱动电源要求及控制系统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夜景照明用LED灯具、驱动电源、控制系统及其应用。

本标准的目次如下: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要求

5 规格分类要求

5.1 灯具分类

5.2 灯具规格

5.3 驱动电源

5.4 照明控制系统

6 灯具性能要求

6.1 基本要求

6.2 灯具安全要求

6.3 灯具电气要求

6.4 灯具光度要求

6.5 灯具色度要求

6.6 灯具调光要求

6.7 灯具能效要求

6.8 灯具耐久性要求

7 驱动电源要求

7.1 基本要求

7.2 电气性能

7.3 安全要求

7.4 耐久性

8 控制系统要求

8.1 基本要求

8.2 控制要求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投光灯具配光分类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照明环境区域的划分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LED面光源灯具亮度均匀性的计算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视距计算公式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标称色温色品坐标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水池区域划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文)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确保婴幼儿安全、适用、健康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托儿所、幼儿园的现状,对JGJ 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进行了局部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局部修订保持原章、节不变,重点对托儿所部分条文进行调整、补充、完善。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中有关采光与照明的条文如下:


现行《规范》条文: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修订征求意见稿:

3.2.8  托儿所、幼儿园婴幼儿生活单元的活动室、寝室、活动区、睡眠区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现行《规范》条文:

4.3.5  活动室宜设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应影响幼儿生活用房的日照。


修订征求意见稿:

4.3.5  设置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不应影响生活用房的日照。


现行《规范》条文:

5.1.1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各类房间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最低值及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1 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

房间名称

采光系数最低值

窗地面积比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

2.0

15.0

隔离室、医务保健室

2.0

15.0

办公室、辅助用房

2.0

15.0

楼梯间、走廊

1.0


修订征求意见稿:

5.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各类房间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1 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

采光等级

场所名称

采光系数标准值(%)

窗地面积比Ac/Ad

采光有效进深b/hs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3.0

1/5

2.5

公共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 

3.0

1/5

2.5

办公室、保健观察室 

3.0

1/5

2.5

乳儿室 

3.0

1/5

2.5

卫生间、走廊 

1.0

1/10

4.0

楼梯间  

1.0

1/10

4.0


现行《规范》条文:

6.3.1  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其他节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医务保健室、办公室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采用其他节能光源。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修订征求意见稿:

6.3.1  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其他节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医务保健室、办公室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采用LED等其他节能光源。乳儿室应采用漫光型灯具,光源应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节能光源。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现行《规范》条文:

6.3.4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6.3.4  房间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UGR

Ra

活动室

地面

300

19

80

图书室

0.5m水平面

300

19

80

美工室

0.5m水平面

500

19

90

多功能活动室

地面

300

19

80

  

0.5m水平面

100

19

80

办公室、会议室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台面

200

80

门厅、走道

地面

150

80


修订征求意见稿:

6.3.4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6.3.4  房间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UGR

Ra

活动室、公共活动室

地面

300

19

80

图书室

0.5m水平面

300

19

80

美工室

0.5m水平面

500

19

90

多功能活动室

地面

300

19

80

  

0.5m水平面

100

19

80

办公室、会议室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台面

200

80

门厅、走道

地面

150

80

母婴室、乳儿室

0.5m水平面

150

19

80


(更多内容请关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延伸阅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