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法典 | 社会治理与社会法研究专题:《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专题内的论文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释与适用中的重大问题,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生活的“教科书”、法治的“教科书”、文明的“教科书”。
《民法典解释与适用中的十个问题》是根据梁慧星2020年11月17日在温州大学法学院的讲座整理而成的,该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一些新出规定、存在重要修改的规定进行了解读,涉及“超级优先权”、强制缔约、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借款利息、保理合同、精神损害赔偿、遗产管理人、公平责任、情势变更十个方面,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刘奇英的《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对著作人格权的适用研究》认为,第1183条第1款确立了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同时成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条款,这为精神损害赔偿条款适用于著作人格权提供了解释空间和适用余地。该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民事特别法的衔接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主持人简介】梁慧星,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家人事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第四届、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2014年起受聘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并担任其民商法律学院荣誉院长。
【专题论文1】
·特稿:民法典解释与适用中的十个问题
梁慧星
【专题论文2】
·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对著作人格权的适用研究
刘奇英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三位一体”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第1183条第1款确立了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同时成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条款,为精神损害赔偿条款适用于著作人格权提供了解释空间和适用余地。尽管著作人格权与民法上的人格权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二者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侵害发表权的行为必将会给作者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侵害署名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使作者的姓名权遭受侵害,而侵害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也难免会给作者的名誉权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在立法未能明文规定侵害著作人格权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解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精神损害赔偿条款适用于著作人格权,既有正当性,又有合法性。既有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也为这一结论提供了基础。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条款;著作人格权;适用作者简介:刘奇英(1979― ),女,山西原平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民商法点击左下方“阅读全文”可下载本期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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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温州大学学报
责任编辑:杜雨霏
审稿:金梦洁
终审:付志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