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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发布 拓展评选范围 增设提名奖

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日前发布,将评选范围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拓宽为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增设提名奖,增加了质量奖数量,并完善了奖项设置和申报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新疆质量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授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新疆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申报组织负担,评选周期为2年。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处处长梁玉铸介绍,《管理办法》调整了实施主体,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完善了奖项设置和申报要求,质量奖名额由每届不超过3家,调整为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增设提名奖,名额为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将评选范围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拓宽为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

  此外,《管理办法》还调整完善了申报条件和评审工作流程,优化评审程序,新增陈述答辩程序,明确了申报组织内部公示、审核推荐公示、受理公示、建议名单公示等要求,并鼓励和支持各地(州、市)建立政府质量奖奖励制度。

  申报新疆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运营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的组织正常运营3年以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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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监制丨刘   冰审核丨杨   林责编丨蔡立鹏编辑丨马   艳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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