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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公布,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23日

自治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工作者等参加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工商联代表、新闻媒体工作者等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协助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新疆:7项内容纳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监督

《条例》指出,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等行政执法保障标准落实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情况;

(四)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执法方式、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六)执法决定是否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七)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况。

  • 新疆: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通过抽查、暗访等手段增强监督实效


《条例》指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采取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可以通过抽查、暗访、数据监测分析、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手段增强监督实效。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根据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动态调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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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日报微信,综合石榴云/新疆日报监制丨刘   冰审核丨杨   林责编丨蔡立鹏

编辑丨孙文利   帕提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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