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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人大常委会召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

12月13日下午,伊犁州人大常委会召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施行。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史雪红 摄

新闻发布会由伊犁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阿布力克木·努兰别克主持。伊犁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江尔森·努尔阿西,伊犁州政府副州长达列力别克·坎加汗,伊犁州政协副主席焦晓凡及相关部门有关领导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会上,江尔森·努尔阿西宣读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条例》决定和伊犁州人大常委会公告。

《条例》于今年8月2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1月2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19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条例》规定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使发展成果惠及民生,逐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引导各民族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始终。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杨静怡 摄

伊犁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肖歌介绍了《条例》出台的立法背景、实施的重大意义。伊犁州是多民族聚居区,连续两次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荣誉。目前,伊犁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12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3个,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18个、模范个人39名;创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61个,荣获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66个、模范个人157名。

对今后如何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达列力别克·坎加汗说,要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为推动《条例》落地见效,建设新时代美丽伊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新闻发布会要求,塔城、阿勒泰地区人大工委,伊犁州直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要把《条例》的宣传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组织好职能部门采取多种载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通过全方位学习宣传,使《条例》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推进地方性法规落实夯实群众基础。组织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做好执法监督,推动《条例》全面有效实施。让社会各界了解、熟知《条例》具体规定,充分认识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性,主动积极参与民族团结,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争当维护民族团结的先进模范。(记者 史雪红 杨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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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伊犁融媒体中心监制丨刘   冰审核丨杨   林责编丨蔡立鹏编辑丨张   瑛   帕提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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