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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徐天福案二审辩护记之一

周泽 刑辩在途 2022-08-06


8月5日,我与沈忱等一干律师应云南高院徐天福案承办法官通知,到该院发表徐天福案二审辩护意见。


这是一个陈年旧案。(参见:云南曲靖民营企业家夫妻被认定为黑社会,办案跨越二十年 )


现被曲靖中院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多位被告人,20年前的2002年即被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多项犯罪追诉。但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没有认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多项犯罪,其中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黑老大”徐天福,检察机关只起诉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9个罪名中的5个,而法院则只认定了检察院起诉的5个罪名中的2个,一审判了徐天福7年徒刑,并被云南高院二审维持。


徐天福亲属不服云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多次提出申诉。


在卷材料显示,徐天福亲属提出的申诉,一次被驳回;一次引起云南高院重视,决定再审,但最终还是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包括涉黑犯罪在内的多项犯罪未予起诉,公安机关没有申请复议;法院对检察机关起诉的多项犯罪没有认定,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


然而,时隔近二十年后的2020年9月,云南省检察院却向云南高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云南高院对徐天福进行再审。云南高院旋即以“院长发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并很快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检察机关作出补充、变更起诉决定,将近二十年前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而检察院未予起诉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多个罪名, 及检察机关起诉而未被法院认定的多个罪名,全部捡起来,通通起诉到了原审法院曲靖中院。


原审法院的重审判决,对检察机关补充、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事实,全盘接受。第一被告人徐天福的刑期被从七年,增加到了二十年!


如果说法院对徐天福等人案件的重审判决是正确的,意味着,当年办理徐天福案的公安机关及包括曲靖市检、云南省检、曲靖中院、云南高院在内的多个办案机关,以及众多办案人员,都在玩忽职守,甚至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完全是令人难以想象的!


重审判决作出后,多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我与王兴、王飞、沈忱、蒋鹏、陈昌梅、张召怀等律师接受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调取讯问录音录像等证据的申请、二审开庭申请等程序辩护文件。但法庭至今未对辩护人的调取证据申请作出回复,便直接决定不开庭,要求辩护人提交辩护词。


接到承办法官关于二审不开庭,要求提交书面辩护词的通知后,众律师要求当面向法庭陈述意见,让法庭听完律师意见后再行决定是否开庭。


承办法官把听取律师意见的时间安排在8月5日下午15:00。


8月5日下午到了云南高院,见到承办法官后,众律师才知道,当天听取律师意见的,只是承办法官,而不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律师们表示异议,希望合议庭成员都来听取律师意见,而且之前承办法官通知大家听取意见时,说的也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听取意见。


承办法官表示其他合议庭成员有事,不能来听取律师意见;她就代表合议庭。问提出异议的律师是不是其他合议庭成员不来,就不发表意见,说不想发表意见的律师可以不发表。


律师们来了,无论几个法官听,也无论法官真听还是假听,总是要发表意见的。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律师们首先询问了法庭对辩护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的处理情况,是没有调,还是调了没给律师?如果该调的证据都没调,法庭就决定不开庭,是不是意味着法庭就不准备调取律师们申请调取的证据了?


承办法官说,调取证据的申请,法庭会进行处理,大家的意见会记录在案。


有辩护人指出,调取的新证据不是应该开庭质证吗?你已经决定不开庭了,还说要调取证据,这是不糊弄律师吗?


承办法官有些不高兴。


在大家的质疑中,承办法官表示,听完大家的意见,也可能改变开庭方式。


我第一个陈述辩护意见。


为了让法官对我的发言可能比较长有个心理准备,我首先表示,将从事理、情理、法理等不同方面来阐述我的辩护意见。


然而,在我就本案再审程序的启动及发回重审对被告人补充、变更起诉加罪加刑,发表意见,试图论述本案诉讼程序不合法、不正当时,法官打断了我的发言,表示希望我紧紧围绕案情发表意见。


我对自己发表辩护意见的方式及理由作出解释后,承办法官让我继续发言。


或许是看我一时半会儿不会结束发言,承办法官再次打断我的发言,问我估计还有多长时间才能发表完辩护意见,法院17:30下班,按照我的发言进度,其他律师当天可能根本无法发表意见,让律师们商量一下,看看是不是每个律师少说点。


我表示,虽然拟了一个发言稿,但很多部分只是个提要,没有细化内容,我也没有事前演练过哪个部分需要说多长时间,因此对我发表辩护意见整个需要多长时间,我也不知道。法律保护律师的辩护权,无论律师说多少,怎么阐述自己的辩护意见,法官都应该耐心听取。我是在为我的当事人辩护,而不是为其他律师的当事人辩护,其他律师也不是在为我的当事人辩护,我不需要与其他律师商量我发表意见的方式和时间长短。我只能按照自己的辩护目标,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考虑二审不开庭,写个书面辩护意见法官可能看都不会看,我必须在有法官在听的条件下,全面地、详细地阐述自己的辩护意见。


其他律师对我要求全面地、详细地发表辩护意见表示支持,称自己也需要详细地阐述辩护意见。


承办法官眼看律师没有“内哄”,自己不能按照预定计划,用两个半小时的时间,当天完成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 在表明自己对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每个字都会认真看之后,让我继续发表意见,并表示当天不能发表意见的律师,下周一接着发表意见。


近两个半小时的时间,我准备发表的辩护意见,只发表了不到一半。


时近下午17:30,法官让辩护律师们赶紧走,说法院的电动门到下班时就自动锁了,届时还得找人来开门,会很麻烦。


我8月5日发表的辩护意见,主要是程序方面的。我指出了重审一审存在的近十个重大程序违法问题,包括:不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应该并案审理的案件不并案审理;并案审理的两个案件,并案前一案的案卷材材料,并案后未提供另案辩护人查阅;公诉人举证只说证据名称及所在案卷页码,不宣读证据内容,有时一次性举几十份证据,被告人根本无法进行质证;对个别犯罪金额,辩护人申请鉴定不予鉴定,判决认定犯罪金额想当然;等等。这些程序违法事项,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每一项都属于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情形!


8月8日,我将继续向法官发表徐天福案辩护意见。我在后面将就当事人徐天福被重审一审被认定的9个犯罪,全面发表辩护意见。


生受了,排在我后面发表意见的律师同行。


一审两天开完庭的案件,二审走个听取辩护人意见的“程序”,两天都未必能够完成,这或许是二审法官所没有想到的。


 ——周泽,20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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