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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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办的是沉甸甸的人生

昨天下午,陪当事人薛女士跑了趟最高检。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接谈,交流三个多小时。一名大所的值班律师也在场。嫖宿幼女案,鸣冤十八年。案件特殊之处,不是被告人不服判,而是被害人的母亲喊冤:女儿不是“卖淫女”!为此,她在最高检驳回申诉后,给应勇检察长写了封信,请求给女儿正名。前天发出,昨天上午她又去最高检,不收材料,离开后接到通知,下午接谈。于是,我推掉下午的安排,匆忙赶过去。2005年,案发时,“幼女”未满十四周岁,被侵犯时是处女,那是她的“第一次”,在生父家中,被生父及其“小姐”情人卖掉“初夜”,卖给退休官员荆某。更惨的是,事后,她被生父恐吓“告诉你妈,就弄死你们”,还被“小姐”情人骗至洗浴中心卖淫,是她打电话喊“妈妈救救我”,母亲才带警察找到她解救出来的。当年和18年后,媒体都作了报道。按当年她对警察的陈述,“第一次”的过程,她有反抗,有“撕巴”,有“挠”;生父说她事后坐着“哭”。这可能是自愿卖淫吗?她知道什么是“淫”吗?显然,任何一个普通人,都能轻易作出判断。如果这都不是强奸,什么叫强奸,什么叫违背女性意志?这可是一个未成年,一个孩子呀。但,警察认为是强奸,检察官认为是强奸,起诉书上的罪名,却是嫖宿幼女,法院就按这个罪名判了。并且,原本有权利参与诉讼的母女二人,被排除在了法庭外。最后,退休干部,成了涉嫌嫖宿幼女罪的嫖客,判了5年,甚至判决书上载为“无业”,这也导致事后他一直领着退休工资,至被纠正时,领了近70万元,全部退回。而一个普通百姓家庭的女儿,则成了自愿“卖淫”的幼女。她的命运,母亲的命运,因案件的发生,因案件的错误定性,彻彻底底改变。那是怎样悲惨的人生?她们,都曾徘徊在自杀的边缘。薛女士说,最初维权之际,她要跳楼,一位齐姓检察官救了她,劝她:“大姐,你跳楼是逃避责任,你不配做母亲,你为了你的女儿应该好好活下去,这孩子的一生全靠你了。”靠这口气,她撑到今天。这对母女遭受伤害后18年间的心路历程,我也是通过共同援助案件的女同事彭晔律师做的调查笔录,通过女记者的两则报道,通过薛女士的自书材料,才了解到更多的。推开一扇封闭的心灵的窗户,有些残忍,但愿,真相还原的同时,有更多阳光照进来,将灰色的微尘和霉味,驱散出去。所以,“幼女”的申诉状说:在拿到上述判决、裁定后,申诉人的母亲自此踏上了长达十八年的申诉、信访之路,只为替申诉人洗脱“卖淫女”的污名。于申诉人而言,噩梦般的经历及上述判决更是摧毁了本人原应精彩、积极、光明的人生,如今只得惶惶度日。内心积攒多年的冤屈、愤恨、无奈,促使申诉人誓要讨一清白公道。我不知道,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是否认真看过申诉材料中的新的笔录、媒体报道和评论,有没有被触动过。但即便只看当年在卷的笔录,也不至于得出,幼女是自愿卖淫的结论。这也是为什么,多位当年参与办案的警察、检察官,认为就是构成强奸。上级机关的法官、检察官,水平应该更高。嫖宿幼女罪,之所以被废除,踢出刑法,就是因为不利于维护未成年幼女的合法权益。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当年来说,给荆某定性强奸罪,鉴于情节严重,判处5年刑期,也是适当的,即使多判几年,也不为过。但定性的不同,就这样,改变了“幼女”及其母亲的人生轨迹。这个被蒙骗、被出卖、被污辱、被损害、被解救出来的少女,被贴上“卖淫女”的标签,已经有18年。这个标签,轻若羽毛,却是不能承受的生命之轻。一个叫刘哲的知名检察官说过:我们办的不是案件,而是人生。这起案件中,“幼女”的人生,是沉甸甸的。沉重得,来不及张开人生的翅膀。判决虽然是法院作出的,以嫖宿幼女罪名诉出去的,却是检察院。在找到我们,希望代理案件之时,薛女士早已山穷水尽。中院、高院、最高法、市检、省检,都驳回了申诉。她把最后的希望,全部寄托在了最高检。18年当中,薛女士也面对过很多诱惑,给“XX万,签息诉罢访协议”,但她不接受。多少次,问她补偿多少钱才行,她都不语。她真正想要的,就是给女儿正名。至于经过改判,是否加重荆某的刑期,并没有一个诉求,只希望“依法判”、“依法就行”。而如果能重审,能把罪名改过来,她们以被害人的身份主张赔偿,也名正言顺、合情合理合法,哪怕赔偿、补偿,没有“诱惑”那么多,也拿得心安理得,不至于像很多访民那样,多年后,再背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面对薛女士,很难不让人想起被贴上“上访妈妈”标签的唐慧。那是一位湖南的母亲。她的女儿,是“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中的受害者,11岁的乐乐。2006年,年仅11岁的乐乐遭多人强奸、轮奸,被强迫卖淫,遭受虐待。唐慧发现后,设法救出女儿,常年上访告状,最终,2008年,案件提起公诉,几名被告人被认定强奸罪等,分获死刑、无期徒刑。而由于唐慧上访,公安机关曾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其处以劳动教养,引发行政官司,唐慧最终胜诉,行政处罚被撤销。两起案件,两对母女,何其相似,命一样苦。不同的是,唐慧不满14周岁的女儿被“强奸”,薛女士不满14周岁的女儿被“嫖宿”。我所认识的薛女士,是一位和唐慧一样伟大的母亲。但我不希望,她遭遇唐慧所遭遇的那些。在经年累月的维权过程中,唐慧与地方结下深怨,近年被整了一个寻衅滋事案,身陷囹圄之中。她像唐慧一样执着、坚强,又多一些克制、隐忍——“我不求别的,怎么也得把判决书改过来,不是嫖宿,我姑娘就是被强奸了,”对记者,对检察官,对法官,薛女士都是这么说。这就抛给检、法机关一个难题,如果只是改一个罪名、未必加重被告人的刑期,只是给被害幼女一个无辜的身份,给她们一个在法庭说话的机会,值不值得再审、抗诉。我认为,是值得的。因为,案件的判决,不只跟被告人的命运、自由相关,还严重关涉这个案件中“幼女”的名誉、诉讼权利等正当权益,进一步,深刻影响她的命运。办案就是办人生,可不是说句漂亮话这么简单。而真的去掂量一下当事人的人生,不能光在案卷中找答案。在最高检和检察官一番交流,达成诸多共识。顺便谈到本所王飞律师和我共同代理的、向最高检申诉过的郭尚仁杀人冤案(地方公安已对郭案终结侦查结案)、正在申诉的田志娟姐弟杀人冤案。我特别提醒,田志娟案,当年是原全国人大代表、知名律师迟夙生代理,黑龙江高院四次发回重审,冤情明显。向最高检申诉,也是最后一次机会,请万分慎重,切勿轻易就驳回申诉。顺便还谈到代理这几起案件的收费问题。坦承相告,三起案件,分文未收。援助这些案件的初衷,无非是认为案件存在问题,申诉有法律依据,当事人值得同情,仅此而已。律师并无绝对把握,也不可能承诺,案件一定就能重审、起死回生。真正能决定这些当事人命运的,是司法机关,是执法者。但律师代理每一起案件,或多或少,也在潜移默化影响自己的认知。特别是,通过办案,体验了当事人的人生,对律师的认知,也是一种重塑,代理案件的得失,当事人的信任,也将融入律师自己的人生。这是“办案就是办人生”的另一种解读。——李显峰,2023.9.23
202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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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软肋

近日会见一位被某县监委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获悉其先被留置,因不认罪,留置期限未满即被改变罪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仍由监委人员审讯,指居期限届满,其又被监委再次留置。指居期间,其曾短暂供认有罪,但很快翻供,并控诉办案人员对其刑讯逼供、诱供;指居期满后,其未再作认罪供述。这位没有老婆也没有孩子的当事人称,办案人员曾用关押其弟弟胁迫他,说他弟弟已经被他们抓了,只要他配合作认罪供述,就可以放掉他弟弟。实际上,他弟弟根本没被抓,办他案件的监委也根本没有理由抓他弟弟。而且他弟弟作为外省市官员,也根本不属于办理该当事人案件的监察机关监察对象。或许正因为如此,办案人员曾说他不结婚,不要孩子,就是有犯罪意图。言下之意,似乎当事人没有老婆、孩子,不给他们留下“软肋”,是对他们早有防范。这让我想起正在辩护的某地州政法委书记肖某某被控受贿案中,老婆、孩子对当事人的影响。第一次在看守所会见肖某某,其就告诉我,其被移送审查的“犯罪事实”中,收他人现金、接受他人上千万元好处的承诺,都是不存在的;酒确实收过一些,但数量被办案人员放大了,而且有的酒是到上面跑项目、跑资金,请人喝的或送人的,不应算自己受贿。关于收别人钱,有的是别人编造,监委人员逼迫他承认的;有的是他编造的,结果别人也认了。当然,他编造的,有的没被移送审查,可能是别人没认。当初之所以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受贿事实”或者承认别人编造的“行贿事实”,是因为办案人员威胁,不配合就要留置其妻子,而其妻子刚刚做了癌症手述,需要继续治疗,如果妻子被留置,不能继续接受治疗,就可能家破人亡。肖的妻子也向辩护人反映了面临留置威胁,被迫卖房“退赃”的情况。为证明自己丈夫的清白,肖的妻子还向辩护人提交了其家庭收支的情况,证实其家庭买房、买车、孩子出国留学都是贷款,目前还欠银行上百万元。很巧的是,在肖被移送之前,就曾有一位企业家联系我,说被监委找去多次,被要求承认其分三次给肖某某送了50万元,实际上根本就没有这个事,其担心被关,说如果不幸被关了,要请我帮助他。所幸该企业家坚持实事求是,否认给肖某某送钱,却最终也未被关押。而这,很大程度上正是我接受肖某某家人委托担任肖辩护人的原因——肖案可能存在大问题。在我二十年前做记者期间就与我认识的肖某某,基于我与其妻子兄、嫂的朋友、同学关系,当然对我有特别的信任,希望我担任其辩护人。但对要不要实事求是,把多次对包括我在内的辩护人说过的案件冤情说出来,肖某某却一直心怀顾虑。他说,在被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监委办案人员就说过,他如果翻供,会搞到他家破人亡(他三个兄弟和妻子、妻子的哥哥、弟弟,都是公职人员,当时其两个曾为处级干部的弟弟已被停职或降职)。而在肖案被移送后,其家属曾委托一位从当地省级检察机关转行的律师去会见过他,其向该律师反映自己的冤情后,该律师也是劝其认罪的,认为翻供无益。肖某某对认罪自污,心有不甘。但对翻供,为自己辩白,他却心怀恐惧。他曾一次次的让我征求家人意见,如果家人不怕受连累,他就实事求是,把自己的冤情说出来;如果怕受连累,他就认了,自己冤就冤了,保全家人。家人几番思虑,终于还是决定支持肖某某实事求是,把自己的冤情说出来,并让辩护人向肖某某转达,如果因为他实事求是说自己的冤情,导致家人被报复,那就是命。在我担任肖某某辩护人期间,其兄弟没有人主动与我联系,了解其兄长的情况以及律师的辩护工作情况。肖的妻子反映,小叔子告诉她,监委给他们打过招呼,让他们不要插手肖某某案件。因此,对肖某某妻子转达的肖几位兄弟支持哥哥实事求是,不怕报复的表态,多大程度上是真实意愿,我很有些怀疑。尽管对肖某某的案件结果并不乐观,但我还是一直鼓励肖实事求是,有冤喊冤,有屈抱屈。正义也许不在当下,但我们一定能等到。而且,说出真相,本身就是对正义的伸张。肖某某称,他也曾向检察官作过无罪辩解,但检察官曾告诉他,翻供对他没有好处;他的案件起诉到法院,一个月左右就会判罪。然而,肖某某案件起诉到法院迄今已有三个月,法院尚未开庭。期间,我与另一辩护人根据肖某某喊冤的情况,试图联系所有“行贿”人核实,但大多不愿配合。但所幸有部分“行贿人”接受了我们的调查,或接听了电话,而这部分“行贿人”反映的情况,印证了肖某某接受辩护人会见所辩解的内容。或许正是因为我们向法庭提交了这些无罪证据,法院才将案件拖到今天。尽管当事人反映,监委的人曾威胁他不可翻供时说过,“现在监委办的案子。哪怕是摊屎,检察院、法院都只能吃下”,但我还是有些不信邪!——周泽
202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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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绵阳与涪陵,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

绵阳中院涪陵和绵阳,相距400多公里,今天,我与多位律师同行相约到四川绵阳中院旁听曾建斌案庭审。没想到,一个二十余人被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大案件,旁听几乎没有限制。旁听人员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门口登记身份信息,就能进入法院旁听。因为法院之前登记了很多旁听人员的信息,绵阳中院优先考虑安排这些人员旁听。但在之前登记的旁听人员不到、有空余旁听席位的情况下,不论其他人员是不是我们在涪陵法院遇到的那种社区干部,均可旁听。绵阳中院曾建斌案的旁听,分现场旁听和视频旁听。庭审现场有旁听席位,想到现场旁听的,可以登记领取黄色旁听证,去现场旁听;在庭审现场没有旁听席位的情况下,或者旁听人员不愿意到现场旁听的,可领取蓝色旁听证到视频旁听室旁听。旁听人员,无论是律师,还是普通群众,都不需要存手机和电脑。当然,根据法庭宣布的纪律,庭审中肯定是不得拍照、摄影的,至于拿手机进入法庭的人是不是录音,法庭当然不会知道。但绵阳中院似乎完全不担心庭审被人录音,毕竟这也影响不了法庭秩序。听说视频旁听室比较自由,出入方便,个别有机会去现场旁听、坐到辩护席的律师助理,也宁愿在视频旁听室旁听。我是在视频旁听室旁听的,并将手机、电脑等随时可以进入工作状态的设备,带进了视频旁听室。我注意到,今天在视频旁听室旁听的,都是律师。大家可以随便用电脑、手机,随便记录。据从庭审现场出来的旁听人员说,在旁听过程中,如果有人玩手机或打瞌睡,会有法警来制止,但也只是轻声提醒。这似乎是说,旁听人员是来法庭旁听、监督庭审的,应该专心旁听,而不能玩手机,打磕睡,影响了对法庭审判工作的监督!上午庭审结束走出法庭,遇到一位从庭审现场旁听出来的成都群众。这位成都群众之前加过我微信,是从我朋友圈知道我要来绵阳旁听,专门从成都赶来见我,顺便旁听的。她说因为自己家里的案件,旁听过多个案件庭审,但今天才知道公开审判是什么样的。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从重庆涪陵法院付廷祥案法庭来到绵阳中院旁听的我和助理,以及在涪陵法院争取旁听很久、至今未能进入涪陵法院大门的付廷祥案被告单位法律顾问袭祥栋,以及其他一同来绵阳中院旁听的律师同行和当事人家属,在旁听曾建斌案庭审之后,备感在涪陵法院所受伤害之深!比较之一:旁听绵阳中院不限制旁听。而涪陵法院原通知在一个可以容纳数百人旁听的大法庭开庭,后又改成一个只能容纳四十人旁听的小法庭开庭,并限定每个被告主体(包括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给两张旁听证,限被告人亲属和被告单位员工,要求提供与被告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在被告单位的社保证明。公众不能旁听,被告单位法律顾问及辩护人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实习人员,也不能旁听。为了填充空荡荡的旁听席,付廷祥案法官助理甚至临时通知社区干部来“占坑”旁听,也不让从全国各地赶到涪陵准备旁听的很多位法律人,及被告单位法律顾问,以及辩护人所在律所律师和实习人员,进入法庭旁听。为争取旁听,付廷祥案被告单位法律顾问,及辩护人所在律所律师和实习人员,以及其他从各地赶旁听的律师,无奈到重庆有关部门信访,但问题至今未能解决。为此,被告人付廷祥曾多次当庭控诉法庭限制旁听,审判程序违法,要求公开审判,并多次以不配合庭审的方式进行抗议;辩护人也多次当庭指出法庭限制旁听,违背审判公开制度,要求解决公众旁听问题。但涪陵法院宁愿旁听席空着(占坑旁听的社区干部应该也有具体工作要做,不可能天天到涪陵法院占坑),也坚持不让众多想旁听付廷祥案庭审的人进入法庭旁听!比较之二:庭审时间冲突协调据了解,绵阳中院为顺利开庭,全面协调解决了曾建斌案辩护人在其他地方的案件与曾建斌案庭审时间的冲突,确保了曾建斌案辩护人能够安心在绵阳中院开庭。而重庆付廷祥案,涪陵法院在确定开庭时间时,根本不考虑是否与辩护人在其他法院的案件开庭时间存在冲突,在辩护人提出有庭审时间冲突后,也不管不顾。对王飞律师在付廷祥案庭审时间与其他法院案件先通知的开庭时间存在冲突,不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不同意开庭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开庭。审判长田凌甚至在王律师当庭要求协调解决与其他先通知开庭的法院案件庭审时间冲突的情况下,公开表示不解决、不协调。比较之三:庭审发言在今天的庭审中,绵阳中院曾建斌案合议庭,对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听得都比较认真。在临时主持庭审的一位女法官对被告人较长的发言表现出有些不耐烦时,审判长也即绵阳中院院长李勤马上接过庭审主持权,对该被告人进行必要的引导,而后让被告人喝点水继续说。审判长对一位辩护人发表的质证意见没太听明白时,还专门让该辩护人再说了一遍。对不同辩护人以不同方式表达的意思大致相同的观点,法庭也从不打断。据辩护人反映,之前审判长就表达了对律师意见重复的正解,表示重要的意见可以说三遍。而在付廷祥案中,审判长田凌自开庭以来,经常打断辩护人发言。在我表达对庭前会议报告保留意见的阶段,一度不让我发言。在我释明自己对庭前会议报告表达保留意见的法律依据后,仍不时打断我的发言,说这个在庭前会议上说过了,那个在庭前会议上说过了。有人统计,我曾在一个小时左右的发言中被打断了10余次。在发问、质证过程中,田凌审判长也随时提醒,不要重复,还多次在我发言时,对我发言时间过长表达不满,说法庭要考虑我与其他辩护人发言时间的公平分配,还一度极不严肃地问我在某个阶段的发言“要不要5天时间”,我无奈表示自己准备没有那么充分,用不了5天时间。在审判长不时打断发言的压力下,我经常不得不调整自己的发言内容。或许是受到田凌审判长没有耐烦心的压力,多有辩护人在发言前先声明自己的发言只要多少多少时间,争取审判长的体谅。而对被告人、辩护人当庭表达的诉求,田凌审判长总是说:这个问题已经说过了,不再回复。如果认为我们有什么违法行为,你可以去控告。比较之四:举手发言今天的曾建斌案庭审中,审判长曾多次中止正在进行的程序,询问举手的被告人、辩护人有什么情况,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和建议。而在付廷祥案庭审中,审判长经常对辩护人举手要求发言视而不见。我曾向审判长提出建议,凡有被告人和辩护人举手要求发言,法庭都应该停下来问问举手的人有什么样的问题,避免出现重大的程序违法,导致庭审无效,但审判根本不以为然。王飞律师在多次举手要求发言被无视的情况下,直接发言,结果受到田凌审判长的训斥。比较之五:举证与质证绵阳中院在曾建斌案庭审中,公诉人的举证都制作了有证据内容的PPT,通过法庭内的大屏幕向被告人和旁听人员展示。我们在视频旁听室,对证据内容也看得十分清晰。而审判长李勤在宣布开庭后,还特别安排法警给需要记录的被告人笔和纸,记录公诉人举证的内容,以便质证。而重庆付廷祥案庭审中,公诉人的举证就是摘要宣读部分证据内容,而没有进行证据展示,被告人完全靠听,凭记忆获取只言片语的证据内容。在被告人付廷祥多次表示公诉人念的证据太多了,记不住,没法质证时,审判长田凌却表示,根据常情常理,被告人应该能记住。比较之六:庭审配合情况绵阳中院在曾建斌案庭审中,各被告人都非常配合。而涪陵法院在付廷祥案庭审中,多次受到被告人以不配合庭审的方式抗议,导致被告人多次被带出法庭,庭审多次中断。……重庆涪陵法院短短一天的旁听,我没办法对付廷祥案庭审与曾建斌案进行更全面的对比。但通过一天的旁听,绵阳中院对曾建斌案的审理,与涪陵法院对付廷祥案的审理,所形成的反差,已经让我感到足够强烈了!据参加曾建斌案的辩护律师说,审判长也即绵阳中院院长李勤,在庭下还向外地律师们表示:“我们绵阳,是一座包容的城市。”有趣的是,绵阳古称涪县,穿城而过的涪江,是嘉陵江右岸最大支流,古代称涪水,这条河流,也流经曾建斌的老家遂宁市;而涪陵的得名,是因为古代另一条流经巴黔的涪水,叫巴涪水,也即乌江下游。涪陵原属四川,划归重庆,则是在1996年。同是巴蜀山水,绵阳与原来同属四川的涪陵两地的法院,对一个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反差为何这么大呢?或许,是否受到薄王遗毒祸害,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为赶回涪陵参加明天的庭审,我们只能不舍地终止对曾建斌案庭审的旁听。回程途中,付廷祥案被告人亲属说:“周律师,我们的案件能想办法弄到绵阳中院来审吗?”把付廷祥案弄到绵阳中院审理,是没有希望了。希望让人从程序上看到了一定公正的曾建斌案,能够有个好结果。也希望从程序上让人没看到公正的付廷祥案,在实体上能够公正些。——周泽
202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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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关于一张照片的说明

看到有人在朋友圈传播一张照片,作为亲历者、见证人,我觉得应该作个说明。这张照片反映的是今天(6月1日)付廷祥案休庭后被告人付廷伟被法警抬着离开的景况。今天上午的庭审,被告人付廷祥及其弟弟付廷伟是被法警四仰八叉抬进法庭的。二人被抬进法庭后,付廷祥一直挣扎,不坐审讯椅上,并边挣扎边控诉法庭不公开审理、之前审判过该案一宗个罪的审判长该回避而不回避等审判程序违法。付廷伟在被摁进审讯椅后则滑到地上躺起,不动,连声哭喊自己的手断了。似乎有备而来的法庭,喊来了医生。因法庭上太乱,审判长让法警将不配合庭审的被告人带去视频法庭。随后付氏兄弟二人被抬出法庭,送到一个远离审判法庭的法庭在线庭审。付廷祥兄弟被抬出法庭后,被押进法庭时因被告人席一片混乱而被押坐在旁听席的付廷祥妻子吴海燕,滑落在地,而后也被抬出法庭,押到视频法庭。三名被告人被送到视频法庭后,另两名被控涉黑的被告人被押进法庭,落坐被告人席。合议庭准备开庭,公诉人提醒法庭,视频里看不到付廷伟。审判长经询问得知,付廷伟被送到视频法庭后,一直躺在地上,决定暂缓开庭,等医生看过再说。期间,付廷伟的辩护人刘沛谞律师、吴海燕的辩护人杨矿生律师,先后去到视频法庭看望自己的当事人。而后,我也到视频法庭看望了自己的当事人付廷祥,了解他们今天为什么这样。被押在视频法庭的被告人说,法庭那么多审判程序违法而不纠正,没有办法信任涪陵法院能够公正审理他们的案件。我问他们有什么诉求,能不能在法庭作出某些改变,比如法庭允许公众旁听,在法庭受到公众监督的情况下,配合庭审。吴海燕表示,法庭至少应该满足允许公众旁听及保证付廷伟的另一位辩护人王飞律师到庭两个条件,其才配合庭审。我给被告人解释了庭审时间冲突不可避免,要求王飞律师必须到庭才能开庭可能不现实。付廷祥、传廷伟、吴海燕都表示了王飞律师对本案辩护的重要性。要王飞律师到庭,自己才同意开庭,是付廷伟多次当庭表明的主张。遗憾的是,因为涪陵法院4月10日更换合议庭成员,将原任审判长李信梅更换为田凌后,未开庭前会议,未与辩护人进行任何沟通,法官助理即于4月11日通知付廷祥案4月20日至5月20日开庭,导致付廷祥案开庭时间与先通知王飞律师开庭的上海嘉定法院案件庭审时间冲突,也与多位律师的庭审时间冲突,但涪陵法院拒绝调整开庭时间。王飞律师无奈商请上海嘉定法院休庭两天,亲赴涪陵法院协商庭审时间冲突问题。因涪陵法院拒绝调整开庭时间,王飞律师被迫在涪陵参与付廷祥案4月20日、21日两天的庭审后,向法庭表明自己4月22日将到上海开庭,不能参加之后与上海开庭时间冲突的付廷祥案庭审。基于庭前会议以来对王飞律师法庭表现的肯定,4月21日休庭时,付廷伟表示,王飞律师不到,自己不参加庭审,但在田凌合议庭仍然决定将在法定休息一天之后的4月23日将继续开庭。不知什么原因,4月22日,田凌合议庭还是取消了4月23日起的庭审,将原定4月23日至5月20日的庭审时间,改成了5月5日至6月16日。由于田凌合议庭在确定新的开庭时间时,仍然没有与辩护人进行任何沟通,导致涪陵法院新确定的开庭时间,又与上海嘉定法院根据涪陵法院之前的开庭时间确定的开庭时间,发生了冲突。而且,涪陵法院新确定的开庭时间,还与多家法院根据涪陵法院原定开庭时间确定的开庭时间,发生了冲突。辩护人再次陷于了无奈。因庭审时间冲突导致王飞律师不能到庭,被告人不同意开庭,涪陵法院上周原定的开庭未能进行。本周二庭审结束后,王飞律师当庭表示从周三起将到先通知开庭的成都中院出庭,希望法庭调整开庭时间,法庭表示不调整。付廷伟再次表示,王飞律师不到庭,其不参加庭审。之前,付廷伟的哥哥付廷祥,也支持弟弟付廷伟,希望法庭在王飞律师到庭才开庭。付廷祥、付廷祥兄弟今天被抬到法庭,尤其是付廷伟被光着脚丫抬到法庭,显然是因为不配合今天开庭,被从看守所强制抬到法庭来的。上午10点40分左右,法庭叫来一位非诉讼参与人的社区医生。根据法庭的询问,社区医生报告了付廷伟手没有骨折等情况。而后,审判长宣布开庭。下午开庭,付廷祥、吴海燕、林剑、刘福新被带到审判法庭,正常参与开庭。不配合庭审的付廷伟,未被带到审判法庭。下午宣布开庭前,合议庭法官杨长煌对审判长说,付廷伟与今天审理的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没有关系,可以先还押看守所。审判长表示这是组织犯罪,付廷伟应该参与庭审。但在整个庭审中,付廷伟与上午的庭审一样,躺在视频法庭的地上。下午休庭后,付廷伟被从视频法庭抬出。在经过法院的楼道时,有人拍下了这张多名法警抬着付廷伟的照片。——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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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省台前主持人无端被“涉黑”,如此并案为哪般

把绵羊和山羊分开因为我们发表意见时间较长,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刘某,要求作为陆富强辩护人的我们回避,说我们发表意见占用了法庭太多时间,而陆富强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与他们无关。而这,恰恰是新密法院不当分案和不当并案造成的结果。近日,我与叶小珊律师共同辩护的陆富强案,被确认将并入一起涉黑案件审理。这不仅将使我们的当事人——一个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省级电视台前主持人——被误认为涉黑涉恶犯罪,导致名誉受损,还将使七十多岁高龄、一身是病的当事人,与其他被告人一起经受旷日持久的庭审,备受煎熬。对此,我们已向法庭表示强烈异议。几个月前,在法官告诉我们,陆富强案可能并要并入刘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审理时,我们就表示过异议。同时,我们还向法庭书面申请将陆富强与被指为其聚众斗殴共犯的李某某案并案审理。然而,新密法院对我们的申请和异议未予理会。在3月15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上,我们明确指出,新密法院根据河南省高院的指定管辖决定,将被南召县公安、检察机关追诉了近十年、检察机关两次作出不批捕决定的原河南省电视台主持人陆富强所涉案件,与多个不相干被告人的案件一起并入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理,使人误以为陆富强涉黑涉恶犯罪,致其社会声誉受损,而对我们之前申请将被指与陆富强系共犯却被与陆富强分案起诉的被告人李某某并案审理,法院不予理会,径直将被指为陆富强共犯的李某某案先行审理,先行作出有罪判决,导致不认罪的陆富强被“未审先判”,系不当司法行为,已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为此,我们不仅就新密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提出了异议,还要求公诉人和合议庭全体法官回避本案审理。同时,我们在排非、通知证人出庭等庭前会议征求意见事项,分别提出了申请,发表了意见。公安机关从2016年起,曾对陆富强多次提请批准逮捕,南召县检察院均未批捕,已足以说明陆富强是无罪的,根本不应该被起诉。没想到,多年后案件被指定到新密管辖,陆富强却被起诉了。陆富强想不通,自己作为河南省电视台最早的一批主持人,书生一个,七十多岁了,竟被指控犯聚众斗殴罪,还被认定为首要分子,与自己一个都不认识的一群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被告人一起受审!可以说,陆富强在所涉案件中,是纯粹的被害人,而非被告人。近十年前的2016年,已年届六十五岁的陆富强,在自己哥哥陆某某(外籍华侨)投资的公司帮忙,发挥点余热。当年12月4日,曾为陆某某特殊关系人,并曾被委任为陆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与陆某某产生矛盾,被解除职务的吴某某,带着社会上的人,开着六七辆车,来到公司,让财务人员交出财务资料,被拒绝。当时在公司财务室的陆富强,与吴某某及其带来的人发生抓扯,结果陆富强的右手被吴某某一方打成轻伤二级,吴某某也受了轻微伤。陆富强与吴某某双方均打电话报了警,但对陆富强及吴某某的伤系谁的行为所致,并未查清。当天,吴某某带着社会上的人到陆某某公司之前,恰好陆富强才接待过由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段某某带着到陆某某公司应聘保安的李某某。接待李某某后,陆富强去了公司财务室,与财务人员商量工作。看见吴某某带着社会上的人到陆某某公司逞威,当时还未离开陆某某公司的李某某,也叫了一些人来公司。李某某叫的人来到陆某某公司后,发现与吴某某带来的社会人员认识,就准备离开,但陆某某公司安保人员将公司大门关上,不准走,要等公安人员来处理。结果,李某某为陆某某公司利益着想叫来的人,与陆某某公司聘用的安保人员,打了起来。后据调查,吴某某带来的人也有参与斗殴。斗殴致多人轻微伤。事发后,陆富强与吴某某及其他参与斗殴的人员,均被以聚众斗殴立案追诉。陆富强与吴某某等人被拘留后,南召县公安局曾提请对陆富强等人批准逮捕,南召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批捕。后,南召县公安局再次提请批准逮捕,南召检察院仍未对陆富强等人予以批捕。期间,经公安人员做工作,陆富强就自己所受轻伤,给吴某某出具了谅解书。2021年,参与2016年斗殴的陆某某公司多名安保人员及李某某叫来陆某某公司的人员,被新密公安司法机关作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追诉。陆富强也再次被以聚众斗殴犯罪追诉。同时,当年吴某某带着到陆某某公司逞威的一部分人被认定为刘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与刘某等人一并被新密公安司法机关作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追诉。对于叫人去陆某某公司,到陆某某公司应聘保安的李某某最开始供述是其为了做陆某某公司的业务挣钱,想在陆某某面前挣表现。后来改变说法,称是陆富强让其叫人来保卫公司的。而陆富强始终否认让李某某叫人来公司。让陆富强不解的是,2016年陆某某公司发生的斗殴事件,完全是因为吴某某带着众多社会上的人到公司逞威而起,自己完全是受害者,在与吴某某的争执中受伤最重,自己受到追诉,而带着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内的社会人员到陆某某公司滋事的吴某某却没被追诉。我们认为,无论是新密检察院将陆富强与李某某分案起诉,还是新密法院对陆富强案与李某某案应并案审理而不并案,对陆富强与刘某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多个案件被告人,不应该并案而并案,本案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存在不正当司法行为,使陆富强被“未审先判”,与陆富强形成了利害关系,且影响了案件公正审理,公诉人及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回避。我们要求法庭,如果本案不能改变管辖,就应将曾身为省电视台主持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一直喊冤的陆富强另案处理,单独开庭。因为,陆富强与法庭合并审理的多个案件的被告人,均不属于共犯,与并案审理的各被告人的行为也没有关联。——无论陆富强如何供述和辩解,都不影响并案审理的任何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而并案审理的各被告人如何供述和辩解,也对陆富强被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也没有任何影响。将陆富强与刘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并案审理,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却将实际损害被告人陆富强的合法权益,我们表示强烈反对。在日前的庭前会议上,因为我们发表意见时间较长,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刘某,要求作为陆富强辩护人的我们回避,说我们发表意见占用了法庭太多时间,而陆富强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与他们无关。而这,恰恰是新密法院不当分案和不当并案造成的结果。在此,我再次呼吁新密法院撤销将陆富强案与刘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并案审理的决定,将陆富强另案处理,单独审判。——周泽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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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付廷祥案让我忧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今天是我出差重庆的第37天。晚上又有同行向我通报,我与孙渝、刘沛谞、王飞、杨旷生、傅达庆等著名律师共同辩护的付廷祥案,将很快开庭,很快判决,然后作为“扫黑除恶”成果写入地方两会法院工作报告。前几天就有人向我通报过同样的信息。我十分不安。我不希望法院将对我的当事人付廷祥等人的判决,作为什么会议召开的献礼!我与助理一行11月4日抵达重庆后,一直没有离开,除了疫情防控原因,很大程度上也是会见当事人、到法院查阅讯问录音录像的需要。入渝以来,我已在涪陵爆发疫情前后,多次会见当事人付廷祥,并断续到法院看了五天讯问录音录像。因法院不同意复制讯问录音录像,我还得继续按照法院的作息时间,到法院观看付廷祥案讯问录音录像。希望能在庭前会议之前把有疑问的讯问笔录对应的录音录像都看一遍。期间,法官助理一度通知在11月19日-20日召开庭前会议,并准备在庭前会议后的三四天开庭。其时,我就曾想,按照法庭这样的安排,会不会是要在年内审结付廷祥案,为地方两会凑法院工作报告素材。为此,我在有法官在的交流群表达了自己的疑虑,希望法庭不要那么着急,慢慢来。付廷祥案是一个争议巨大的案件。大案怕快。而且,像付廷祥案这样一个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公安机关又立案侦查,变更起诉到法院后还一次次向法庭移送证据材料,案卷材料多达数百卷的重大案件,法院想快,也未必快得了。除非不让被告人、辩护人说话。公安机关原是以恶势力犯罪对付廷祥等人进行追诉的,抓了很多人。检察机关经审查未认定涉恶,仅以非法采矿及虚开发票两罪,对我的当事人付廷祥提起公诉;其他几名自然人和三个单位,也分别被以不同罪名提起公诉。涪陵法院一审判了我的当事人付廷祥七年徒刑,同案五名被告人和三个被告单位也分别被判刑罚;付廷祥的弟弟付廷伟则另案被判刑罚。第一被告人付廷祥及第二被告人林某和三个被告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付廷祥等人案件重审开庭完毕后,在法庭要求公诉机关移送一项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证据,公诉机关尚未移送法庭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旋即对付廷祥等人立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个案件,又抓了很多人,并公开征集付廷祥等人的犯罪线索。期间被抓的人,包括原来抓过,分别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而未移送审查起诉或未被检察院起诉的人,也包括法院判决后未上诉,刑期已满的被告人,还包括原来没有被抓过的人,总计数十人。最后,公安机关对付廷祥等十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另两人分别被以盗窃罪和虚开发票移送审查起诉。尽管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的涉黑犯罪事实基本都体现在了原审案卷之中,原来认为付廷祥等人连恶势力犯罪都不构成的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还是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等犯罪,对付廷祥等人作了变更起诉。其中,原被以两个罪名起诉的付廷祥,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七个罪名,变更起诉;付廷祥的妻子、在付廷祥公司工作的付廷祥弟弟、付廷祥公司一位职业经理人,以及在付廷祥公司工作、原来未被起诉的付廷祥舅舅,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等罪名变更起诉。参与该案辩护的多位律师认为,付廷祥等人完全不构成被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要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就是恶势力犯罪也不能成立。作为付廷祥的辩护人,我与孙渝律师也将为付廷祥被指控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多个“犯罪”,作无罪辩护。毫无疑问,付廷祥案控辩双方的争议是巨大的。此前有媒体报道,“扫黑除恶”中的罚没财产已成为一些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办案机关扣押、冻结的付廷祥及其公司巨额财产,以及“扫黑除恶”的政绩追求,无疑都将让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如何面对法律,面对当下与将来,构成巨大的考验。薄熙来、王立军倒台后,重庆曾大力清除薄王遗毒。薄王时期重庆掀起的打黑风暴中被打击的多个企业家的案件,后来都被改判。我真心希望,付廷祥案能够得到公正审理,而不要沾上什么遗毒。——周泽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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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讯问录音录像不让复制为哪般

注:本文所附录音录像图片来自网络,不涉密今天,是我为查阅付廷祥案讯问录音录像、会见当事人付廷祥,而滞留重庆的第32天。下午排队两个半小时,在丰都县中医院做了个核酸检测。我向工作人员抱怨,排队时间太长。工作人员说,两个半小时能做上,已经不错了。做完核酸,我沿着长长的核酸检测队伍往回走,发现排队的人,比我之前开始排队时多了很多。可以想象,很多人排三个小时也未必能做上。在长长的队伍中,我还看到了我的当事人付廷祥七十高龄的父亲。好在,今天气温不算太低。要是再冷些,不知多少人会因此生病,尤其是队伍中的老人。据说,丰都的核酸检测社会采样点都撤了,核酸检测都得集中到丰都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两家医院来做。之前的免费检测改成了收费,单管采样收费每人16元,不做混采。或问:包括重庆在内的很多省市疫情防控政策不是已经改了,进公共场所都不查核酸了吗?还做它干啥?谁愿意做呢?作为律师,得去法院办事,是法院要求做核酸检测啊!重庆丰都:排长队做核酸的群众为了到涪陵法院查阅付廷祥案讯问录音录像(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几乎所有法院都不允许律师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只让在法院查阅),会见当事人付廷祥,我与助理一行于11月4日来到重庆涪陵。到涪陵后,我只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两天(此前多次会见过),到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及查阅讯问录像又两天,就因为疫情法院停止线下工作,其他地方也不便去,而滞留重庆。我与助理先在涪陵,入住的多家酒店都先后被征用作隔离酒店而被要求退房。后“逃”到丰都,入住的一家酒店也因被征用作隔离酒店而被要求退房,最后住到现在的酒店。昨晚,法官助理告知,因近期疫情防控政策改变,涪陵法院重开线下工作,我们可以去法院继续查阅讯问录音录像了,但需要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于是,在重庆做了几十次核酸,前两天才开始不做核酸的我们,今天又去做了核酸。我在想,要是法院将讯问录音录像复制给我,我们随时随地可以查阅,何需一次次做核酸,按照法院及法官作息时间去法院查阅?!可能有人会说,只能到法院查阅讯问录音录像,不能复制,完全是我自作自受。此前,已有人著文指出,就是因为我在吕先三上诉案辩护期间公开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视频资料,揭露办案人员违法办案、刑讯逼供的问题,才导致后来司法解释规定,辩护律师对讯问录音录像只能查阅,不能复制;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披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理解为讯问录音录像“只可查阅不可复制”。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被理解为律师不能披露案情。)作者将这称为“周泽条款”。对此,我不完全认同。在我公开吕先三案刑讯逼供视频之前,对律师能不能复制讯问录音录像,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给下级法院、检察院的批复,就在打架,律师就已几乎不能从法院复制讯问录音录像。法院拒绝律师复制讯问录音录像的依据,之前是最高检的批复,现在又多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我一直不理解,对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审讯的真实情景,对核查办案人员取得被告人供述(通常体现为讯问笔录)是否真实、合法至关重要的讯问录音录像,法院为啥只允许有阅卷权的辩护律师查阅,而不允许复制。法院是怕律师掌握反映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讯问录音录像后,像我在吕先三案中干的那样,进行公开,“损害”侦查机关的形象吗?如果是这样,那法院就太过多虑了!我因为披露吕先三案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视频,被停业一年,而且据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说这还算是对我的宽大处理,否则是可以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对我来说,把讯问录音录像复制给我,就算是再看到刑讯逼供的情况,我十之八九,也是不敢再公开披露了的。其他律师同行,也早就学乖了,都不用吸取我的教训。排除律师获得讯问录音录像后会予以公开的顾虑,把讯问录音录像全部复制给辩护律师,有啥不好呢?把讯问录音录像复制给律师,由律师随时随地进行查阅、观看,对讯问是否合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否真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是否存在合理怀疑,全部给指出来,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正处理案件,多有助益!何乐而不为呢?不允许律师复制讯问录音录像,而允许到法院查阅,如果真的像吕先三案那样存在刑讯逼供,律师既然查阅了,发现了问题,同样可以在庭审中要求法庭播放,从而使旁听庭审的人们广而知之!这与将讯问录音录像复制给律师,效果不都一样吗?!司法机关何必掩耳盗铃呢!?当然,将讯问录音录像复制给律师,很多律师可能真的会随时随地查阅、观看,反复查阅、观看,从而有更多机会发现讯问中存在的问题,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存在的问题,以致在庭审辩护中可能让公诉机关更为被动。辩护律师到法院去查阅讯问录音录像,每天只能根据法院的作息时间及法院工作人员的安排进行查阅。通常有多个案件在办的律师,显然不可能有充分时间去法院全面查阅、观看讯问录音录像。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众多的涉黑案件,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很多讯问录音录像,如果不是辩护律师手上有这些讯问录音录像,组织团队白天黑夜随时看,根本不可能全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重要证人证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讯问录音录像进行证实。这样,司法机关就可以瞒天过海了!不让律师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司法机关究竟在想啥呢?——周泽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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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王兴:云南徐天福案重审,那么多程序违法,二审该不该再发回?

【周泽按】2021年11月云南徐天福案当事人徐天福亲属在两位律师同行陪同下到贵州找我,希望委托我担任徐天福案二审辩护人。当时,由云南省高院发回曲靖中院重审的陈年旧案——徐天福案重审尚未宣判。而因在辩护吕先三案期间公布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讯问录音录像,揭露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违法办案、刑讯逼供,被停业一年的我,停业期限尚未届满,其时正在贵州老家陪侍生病的父亲。看到徐天福案有关材料,并听了云南律师同行的介绍,我感到非常震惊!一个二十年前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进行追诉,对所谓的“黑老大”徐天福移送审查9个罪名,检察院经审查并未认定涉黑,且只起诉了5个罪名,而法院只认定了两个罪名的普通刑事案件,在时隔近二十年后,竟被包装成一个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重新追诉!司法机关为此竟不惜破坏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将生效多年的司法裁决通通推翻,将当年检察机关起诉而法院未认定的所谓“犯罪”全部“重新”予以认定;检察机关对当年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而未起诉的所谓“犯罪”重新起诉,法院也照单全收,全部认定,还给当事人新增了大量20年前的同类“犯罪”!这不得不让人怀疑:从云南曲靖市麒麟区,到曲靖市,再到云南省的三级司法机关,当年参与办理徐天福案的办案人员和领导,难道都在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者都在玩忽职守吗?否则,一个本应该是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称霸一方、对地方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怎么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呢?了解徐天福案的情况后,我对该案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但对要不要接这个案件,我非常犹豫。我担心,二审不开庭!更重要的是,吕先三案之后,我对如何辩护二审案件,已经有些不知所措了!我直言不讳地将我的顾虑告诉了徐天福的家人,他们请我担任二审辩护人,我也可能像很多律师那样,除了给法庭交一个辩护词,什么也做不了。如果二审法院庭都不开就维护了原判,会让他们感到不值。但徐天福家人坚持要请我,第一次见面之后,一直联系我,并先后跨省找了我四五次,最后我接受了委托。接受委托后,我给当事人家属推荐了一些律师参与同案辩护,并与共同辩护人及时会见了当事人,到二审法院阅了卷,收集了一些新证据,并向法院提交了要求二审开庭的申请。但最终,二审法庭还是决定不开庭。为此,我感到非常遗憾,也非常无奈!其实,在我看来,徐天福案二审开庭固然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这非常重要。但鉴于,该案重审(一审)存在若干重大程序违法,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诉讼权利,比如,公诉人不宣讲证据内容,让当事人无法质证;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搞错了自己的当事人,代理行为张冠李戴;等等,十余种重大程序违法,导致了重审(一审)审判的严重不公,二审即使开庭,也无法对当事人在重审(一审)中被剥夺或限制的诉讼权利予以救济!因此,徐天福案二审除非裁定撤销重审(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系不二选择。否则,该案将不可能有公正的审判!故,在向二审法庭陈述我们的辩护意见时,我表示,如果二审法庭听取我们的意见后,还是已经决定不开庭,那么请将该案发回重审。而且,二审对本案也应该发回重审!下面是我们对徐天福案二审的程序辩护意见——徐天福案二审程序辩护意见徐天福案二审合议庭:作为徐天福的二审辩护人,鉴于二审法庭已经通知我们,徐天福案二审不开庭,且对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法庭也未予调取,使我们有理由认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均存在问题、审判程序也严重违法的曲靖中院重审判决,二审法庭已没有查清事实对原审判决进行改判或作出较大改判的可能。在此,我们在已向法庭全面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谨书面提出如下程序辩护意见,旨在提醒二审法庭:本案存在若干重大程序违法,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依法应该发回重审,以期彻底纠正曲靖中院的错误判决!一、二审法庭无视曲靖中院对徐天福等人案件的重审判决存在的重大问题,二审不开庭审理,是错误的,我们对此感到遗憾作为徐天福的二审辩护人,我们对徐天福案二十年后启动再审、重审以致引起目前的二审,感到非常震惊!一个二十年前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进行追诉,对所谓的“黑老大”徐天福移送审查9个罪名,检察院经审查并未认定涉黑,且只起诉了5个罪名,而法院只认定了2个罪名的普通刑事案件,在时隔近二十年后,在没有任何黑恶犯罪的情况下,竟再次被以当年公安机关多送审查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重新追诉!人民法院竟如此漠视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将自己多次审理都认为正确,且已生效多年的司法裁决通通推翻!甚至将当年检察机关起诉而法院未认定的所谓“犯罪”全部予以认定,把当年自己吐掉的东西全部捡起来吃掉!检察院竟像没有案件可办一样,不仅将近二十年前起诉过而未被法院认定的所谓“犯罪”重新起诉到法院,还将近二十年前公安机关就移送审查而检察院未认定、不予起诉的所谓“犯罪”,重新拿来起诉,还给当事人新增了大量20年前的同类“犯罪”!如果徐天福等人二十年前真是一个“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对地方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怎么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呢?!难道从曲靖市麒麟区,到曲靖市,再到云南省的三级司法机关,当年参与办理徐天福案的办案人员和领导,以及地方党委、政府,二十年前都在包庇、纵容黑社会犯罪,或者都在玩忽职守吗?!如果近二十年前,真有徐天福等人这样一个“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对地方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麒麟区、曲靖市、云南省三级司法机关及地方党委、政府包庇、纵容,二十年来,地方老百姓是怎么活过来的?!地方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是怎么得以维系、持续发展的呢?!难道被包庇、纵容了二十年的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了吗?!如果徐天福等人二十年前因为被追诉,早就改恶从善,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径了,二十年后再把当年公安机关追诉过、检察院、法院都没有认定的所谓“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重新拿来对徐天福等人进行追诉,合法性、正当性在哪里?!是的,一审判决认定,徐天福等人在2002年被追诉,被判刑,徐天福获释后在2006年有过行贿行为,到2012年徐天福实际控制的公司还有过行贿行为,并在2016年被人民法院判过刑。但,这能成为将徐天福等人二十年前被公安机关追诉过而检察院、法院都没有认定的那些所谓的“犯罪”,重新拿出来追诉的实质合理性的理由吗?!是的,在徐天福及其妻子二十前被追诉,被判刑后,为了在监狱得到照顾,其家人对监狱及监狱管理部门的个别领导有过行贿行为,并使徐天福及其妻子在服刑期间得到了照顾,但这能成为将徐天福等人二十年前被公安机关追诉过而检察院、法院都没有认定的那些所谓的“犯罪”,重新拿出来追诉的理由吗?!徐天福二十年前被追诉时,云南名律师马军对其被指控的多个罪名作无罪辩护;当年徐天福被判刑后,其亲属多次申诉,曾引起再审,律师也为其当年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的罪名作无罪辩护;二十年后徐天福案被再次再审、发回重审,云南名律师李春光也对徐天福被指控的诸多“犯罪”作无罪辩护。二十年前徐天福等人被追诉时,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徐天福9个罪名拿掉5个,法院又从检察院起诉的5个罪名中拿掉3个,似也认为律师的辩护有些道理;二十年后,法院启动再审,认为经检察机关起诉、当事人申诉当年多次审理都认为正确的判决、裁定错了,要重审,并在重审中对检察机关补充、变更起诉的、当年检察机关起诉而法院没有认定以及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而检察机关没有认定的罪名,通通作了认定;包括我们在内的众多律师,还是对检察机关及法院重新认定的诸多罪名,作无罪辩护。都是法律人,今天的检察官、法官,与当年的检察官、法官,与当年徐天福案的众多辩护律师及今天徐天福案重审的众多辩护律师,认识差异咋那么大呢?!对徐天福案这样一个从程序,到实体,都千疮百孔,或许是百年难遇的奇案,云南省高院徐天福案二审合议庭决定对二审不开庭,我们感到非常遗憾。二、徐天福案原审判决、裁定是公正的。司法机关对多年前就追诉过并由人民法院多次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多年的徐天福等人案件旧案重审,加罪加刑,程序不正当,不合法对引起本次二审的本案一审判决显示,本案是云南省高院2020年12月启动再审程序,通过再审撤销曲靖中院2004年对徐天福等人的一审判决和云南省高院2004年对徐天福等人的二审判决及2007年的再审裁定后,发回曲靖中院重审的。重审期间,曲靖市检察院对徐天福等人进行了补充、变更起诉,将原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而检察院没有起诉的“犯罪事实”,以及检察机关起诉而法院未予认定的“犯罪事实”,全部起诉到了曲靖中院,并被曲靖中院一审判决全面认定!在云南省高院将2004年曲靖中院一审、云南省高院二审的徐天福等人案件进行再审,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同时,曲靖中院也对2016年曲靖市麒麟区法院一审、曲靖中院二审的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天福单位行贿案进行再审,撤销原判决、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将徐天福原审判决的单位行贿罪,变成了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对徐天福进行了数罪并罚。2004年4月29日曲靖中院对徐天福等人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徐天福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院2004年6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对曲靖中院的一审判决除一个罪名认为原判认定错误作了改判之外,其余均予维持。之后,徐天福弟弟徐天伟不服代为提出申诉;云南省高院经审理于2005年7月1日驳回徐天伟的申诉后,徐天福女儿徐慧仍不服,继续申诉;云南高院于2007年6月25日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云南高院经过再审,仍然认为该案“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并于2007年10月19日裁定维持原判。而对徐天福2016年被追诉的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天福单位行贿案,曲靖市麒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徐天福不服提出上诉,曲靖中院予以维持;徐天福亲属进行申诉,也被驳回。我们认为,徐天福案经曲靖中院、云南高院多次审理均予维持的原审判决、裁定,是正确的,或基本正确的。即使有人认为曲靖中院、云南省高院对徐天福案的原审判决、裁定不尽正确,有错误,这也只是个人认识问题。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的司法裁判,本身就是根据司法官员的认识形成的。国家设立司法制度,委任一部分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作为法官,赋予他们审判权力,由他们来解决纷争,裁判案件,就是建立在对他们认识能力的信任基础上的。国家通过司法官员选任、律师辩护、公开审判(当然包括公众旁听、直播庭审、记者报道、公众及律师对庭审信息的披露,等等)、检察监督、审判监督,等等制度,来保障司法公正,不至于因法官个人的认识局限,或因个人认识之外的因素,导致使根据司法人员独立认识形成的司法裁判及司法过程,背离社会公众期许,出现公众难以接受的司法不公!曲靖中院及云南高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多年,被告人及其亲属虽曾上诉、申诉,但在云南高院在2007年再审仍维持原判后,已未再申诉;曲靖市检察院及云南省检察院多年来也未对曲靖中院及云南高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其他老百姓,对徐天福案生效裁判也没有任何不满。这些事实足以说明,曲靖中院、云南高院原审判决、裁定是公正的,正确的,至少是可以被社会接受的,已完全实现了司法定纷分止争的功能,完全不应该在时隔近二十年后再旧案重审,进行改判!否则,将导致严重的政治后果!曲靖中院对徐天福案时隔近二十年后重审的结果,如果被云南高院维持,意味着——曲靖市检察院2003年对徐天福等人的起诉,遗漏了多个罪名和大量犯罪事实,甚至连公安机关着重打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没有起诉,当年的曲靖市检察院领导及审查起徐天福案的众多检察人员,将陷于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大犯罪嫌疑!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多个罪名和犯罪事实,曲靖市检察院没有起诉,公安机关没有提出复议、复核,当年的公安局领导及侦办徐天福案的公安人员,将陷于玩忽职守或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嫌疑!2004年审判徐天福案的曲靖中院、云南高院多位法官及法院领导,2005年审查徐天福亲属申诉案件的云南高院法官及法院领导,以及2007年再审徐天福案的云南高院多位法官及法院领导,都将陷于玩忽职守或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大犯罪嫌疑!曲靖市乃至云南省当年的有关领导,也将陷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大犯罪嫌疑!这是多么严重的政治后果啊!对2004年曲靖中院对徐天福等人的一审判决,及2004年云南高院对徐天福等人案件的二审判决,以及2007年的再审裁定,检察机关在生效裁判作出的十几年中未进行抗诉,云南省检察院却在生效裁判作出16年后的2020年9月15日,向云南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云南省高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重新审判。这完全是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的挑战!要知道,人民检察院即使发现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也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本无权向人民法院发检察建议,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为再审检察建议是只适用于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建议人民法院依职权自行启动再审程序重审审理案件,或者在刑事案件中针对诉讼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的一种监督方式。人民法院完全不应该根据检察院的检察建议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云南省高院无视徐天福案件判决、裁定已生效十几年,曾经不服判决、裁定的徐天福及其亲属,也早已放弃申诉,应该通过司法裁判解决的案件,早已解决,社会秩序早已平复,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以“院长发现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再审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并通过再审裁定,撤销云南省高院2004年对徐天福案的二审判决及2007年维持该判决的再审裁定,将案件发回曲靖中院重审,完全是对自身司法权威性和确定力的破坏!徐天福案判决、裁定生效近二十年后被重审,曲靖中院重审判决对徐天福等人加罪加刑——这如果被云南高院二审维持,将使被追诉的被告人及其亲属,失去对司法的信赖,对未来失去合理的预期,也将使世人对司法的权威性与确定力丧失信赖!更重要的是,还可能让当下司法人员对未来陷于恐惧和不安!我们相信,涉及徐天福等人案件的那么多办案人员,除了极个别可能因为利益出现偏私,大多都是本着自己的理性和良知,根据自己的认识,在对案件进行裁判,但今天徐天福等人案件的再审及重审,让他们陷于涉嫌玩忽职守或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窘境!本案足以让每个司法人员警醒,自己今天的本着理性和良知作出和司法裁判,未来会不会被非理性的人推翻,从而使自己面临追责?!徐天福等人的案件再审程序的启动及最后发回重审,以及重审对检察机关补充、变更起诉的全面认定,无论从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抑或是政治效果,都是负面的!对徐天福案判决、裁定生效近二十年后被旧案重审,司法机关以被告人二十年前被追诉过而未被认定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加罪加刑的问题,我们曾与很多人进行过交流。大家一致的感觉是:对当事人太不公正了!显然,司法机关对徐天福案的旧案重审,对被告人加罪加刑,已经背离了习近平主席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背离了人民法院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旧案重诉的徐天福案,注定将会成为未来中国法学教育的经典案例,但肯定是反面教材!如果云南高院再无视曲靖中院对徐天福案重审判决从程序到实体千疮百孔的错误,二审予以维持,不仅将使人民群众感受不到公平正义,更将对中国法治建设产生难以估量的恶劣影响!三、徐天福案重审期间,检察机关对徐天福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指控,超过了追诉时效。徐天福等人案件被再审而后发回重审,检察机关补充、变更起诉,法院重审对检察机关的补充、变更起诉,全盘认定,是以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失职、渎职,来惩罚徐天福等被告人,是严重的程序违法和司法不公徐天福人案件被再审而后发回重审,检察机关补充、变更起诉的多个罪名和犯罪事实,都是事发近二十年后,才被检察机关起诉的。对这些近二十年前公安机关进行过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而检察机关没有起诉的所谓“犯罪事实”,以及检察机关近二十年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未被认定的所谓“犯罪事实”,全部都是公安、司法机关当年追诉过的事实,根据“新账旧账一起算”的漏罪追诉时效理论,早已超过了追诉时效!检察机关及一审法院强词夺理,以曲靖中院与云南高院对徐天福等人案件同步启动再审而后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天福单位行贿案所涉徐天福2006年至2012年间的个人及单位行贿行为,认定徐天福在追诉期内又犯新罪,前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被告人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过了法定追诉期限,便不再追诉。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根据“新账旧账一起算”的前罪追诉时效理论,对前罪的追诉,是指在追诉被告人追诉期内的犯罪行为(后罪)时,若发现之前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前罪)没有被追诉,就“新账旧账一起算”,前罪、后罪一并追诉。然而,徐天福重审,并不是因为有“新罪”需要追诉。实际上,重审判决认定徐天福在追诉期内犯的“新罪”——徐天福、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贿犯罪,2016年就已受到了追诉。虽然,2021年曲靖中院对徐天福等人旧案重审时,徐天福前罪追诉期内犯的所谓“新罪”——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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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徐天福案二审辩护记之一

8月5日,我与沈忱等一干律师应云南高院徐天福案承办法官通知,到该院发表徐天福案二审辩护意见。这是一个陈年旧案。(参见:云南曲靖民营企业家夫妻被认定为黑社会,办案跨越二十年
202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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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刑事程序不是打击犯罪的障碍

唐山烧烤店暴力事件一直占据着这几日的舆论焦点,连前著名艺人吴某凡开庭的消息都没有激起什么波澜。公众高度关注,主要得益于监控录像的载体形式令现场真相全面直观地呈现给了大家,令大家对事情经过没有争议,不需担心是否会陷入“传谣”的大坑而尽可以对事件发表评论性意见。而事件本身的性质之恶劣、情节之令人发指,又令公众意见空前一致,大家愤怒值爆表。所幸舆论高涨后,当地公安机关及时开展行动,迅速将施暴嫌疑人尽数捉拿归案。1、故意伤害罪的缺陷作为执业刑辩律师,事件本身的定性及处罚没有太多需要说的,只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竞合问题,具体如何定罪要看受害人伤情鉴定的情况。但这些嫌疑人行为性质倒是毫无疑问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公认的口袋罪在这一事件中难得很对症。但这个非常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案件,仍然把当前故意伤害罪的问题暴露了出来。现在的法律规定把故意伤害罪的入罪及量刑标准机械地与被害人的伤害后果相关联,轻伤以下不构成本罪;轻伤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重伤则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同样像本案这样性质极为恶劣,但行为人事出有因而选择特定对象进行殴打,有故意伤害特定人的故意,只是被害人运气好点或者身体好点,法医鉴定不构成轻伤,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就像以前著名的方舟子遇袭案,只能选择以寻衅滋事罪兜底追诉,可显然这样追诉就产生了争议。因而,应当对伤害罪的入罪标准进行调整,除了伤害后果还应加上情节因素,达不到轻伤但情节恶劣的,仍然认定构成本罪,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放纵犯罪的担心以及需要“口袋罪”救场的尴尬。此外,舆论较多把此事件与“扫黑除恶”联系起来。在没有查清嫌疑人背景之前当然不好妄加揣测,但事件本身只是一个单纯的暴力犯罪,是不是必然与黑恶存在关联呢?不尽然。刑法定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公众头脑中喊打喊杀的黑社会形象并不一致。这几年扫黑除恶运动各地涉黑涉恶案件井喷,破获黑恶组织不计其数,坦白而言,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的罪状规定太过概括、笼统、抽象,实践操作空间太大,存在争议的案件很多,网上线下喊冤的也所在多有。但是,扫黑除恶如火如荼地进行了这么多年,“回头看”了,常态化了,为什么还会出现这样的恶劣事件?是扫的“黑”还不够多吗?我倒不这么觉得,很可能是扫黑对这样的暴力事件而言并不完全对症,当然也有当前扫黑方向偏差的问题。大量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家因为多年前存在的一些单个分析没什么恶性的问题被作为“黑社会”打掉。像本案这种看上去恶性极大、危害极大的嫌疑人,倒未必能凑齐涉黑的犯罪构成。可就算不构成黑社会、恶势力,也大可不必担心,刑法现有的具体罪名足够对其罚当其罪的,不用非要往“黑”上靠。倒是声势浩大、影响深远的扫黑除恶运动到底对社会治安的效果如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如何,以后该何去何从,是一个需要全面、系统反思的重大课题。前面说这么多,但本文重点关注的倒是办案程序的两个问题。2、引人关注的异地管辖我们注意到,6月11日14:26,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公告,最后一名嫌疑人在江苏被抓获,全部九名嫌疑人归案。同日22:53,廊坊公安微博公告,省公安厅指定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管辖本案。确实,现场监控录像引爆舆论后,公众就有质疑当地公安接报后的处理,有消息称110出警后通报的处理结果是将当事人带回,且将案件性质定义为“一般打架”,但显然嫌疑人都逃离现场了,那当地公安机关出警是否及时,现场处置是否得当,带回的“当事人”是谁,怎么处理的,这些凶手如此嚣张是不是“上面有人”才有恃无恐、穷凶极恶。这些疑问不管是否有充分的理由,但肯定会对当地公安办理案件产生一定的困扰。或许正是出于消除公众顾虑的考虑,河北省公安厅迅速决定指定异地管辖。可随之新的问题出来了,公众检索发现,唐山市新上任仅一年的公安局长就是从廊坊公安局长任上调来的,对廊坊公安大概率比对唐山公安还熟,相当于唐山局长的老部下办理这个唐山的案件。由此,又有人提出异地管辖挺好,但廊坊不太合适。这个案件,成为了检视刑事案件指定异地管辖制度的一个极佳样本。刑事案件中通常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犯罪嫌疑人住所地办案机关管辖,但通过指定管辖改变办案机关的也挺常见,主要集中在官员贪腐案件和涉黑案件。现行规定对于指定异地管辖的适用条件定义的极为宽泛,相当于没有限制。比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情况特殊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于指定管辖用的措词是“需要改变管辖”的,《监察法》第十七条的措词则是“可以……,也可以……”,2021年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也将指定管辖的规定修改为“有关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句话,对于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办案机关想指定异地管辖就可以指定。虽然刑事诉讼规定有办案人员的回避制度,但回避并不针对办案机关本身。指定异地管辖制度有其价值,对于一些看上去确实不适宜在通常的犯罪行为地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比如一些落马的现任领导干部,如果在其任职的辖区内的办案机关办理他的案件,可能会存在一些案外因素的干扰。但这种逻辑的局限性显而易见,最高人民法院落马的副院长已经三四个了,指定到哪个法院审理合适?如本案这样,指定异地管辖解决了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但又由于异地管辖产生了新的让公众顾虑的问题。因为社会是复杂的,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网也是复杂的,我们国家公职人员任职并没有地域限制,一来二去,似乎总能找到一些因素把两个地方的办案机关联系起来。是不是指定一次之后还要再指定一次?我认为异地管辖制度存在几个问题,其一,制度设计先入为主地推定有管辖权的办案机关办案可能不公正,这种偏见本身就不科学。但即便是一些没有异地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就一定办的不公正吗?有的办案人员为了表示自己跟老领导没什么徇私,反而办案更加卖力呢。而且,如果异地管辖越来越多,就会令正常法定管辖的案件陷入质疑:同样的案子那个就异地管辖了,这个为什么就不异地?是不是想办“人情案”、“关系案”?是不是有“猫腻”?其二,有管辖权的办案机关可能遇到的干扰办案的因素,指定异地管辖后同样可能存在,甚至没有的也可以产生出来。正如前文所说,我们这个社会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是复杂且密切的。像本案这样,在唐山可能有这样的因素,到了廊坊又有了公安机关这个因素。而且,在甲地办案,案件相关人员可能有熟人有关系干扰办案,指定到乙地,同样可能有熟人有关系,甚至没有熟人可以新认识,没有关系可以建立关系。如果在这个系统内本来有关系,换一个地方通过人牵线搭桥建立联系并没有多少难度。其三,非常明显的,异地管辖会极大增加办案成本,而这都是财政资金,是纳税人的血汗。异地管辖的案件,往往重大复杂,办案周期长,人员投入多,办案机关往往要在案发地或者嫌疑人主要活动地长时间整租一个宾馆,人吃马喂,往来奔波,所费颇巨。一些涉黑案件中,甚至会成为办案机关需要掂量的重要因素。办案费用投入这么大,如果不能定成黑社会,没有罚没收入,这个案件就办赔了。此外,因为是异地办案,办案机关不像使用自己的规范的执法办案中心那么方便,往往缺乏合法合规的办案场所,对嫌疑人的讯问,对证人的询问,经常是在不具备全程监控条件的宾馆房间内进行,违法办案的可能性大增,给案件办理质量反倒增加了不利因素。所以,我不看好通过异地管辖制度解决问题,其实,解决办法并不复杂,都是现成的。只要充分保障诉讼参与各方的各项诉讼权利,严格落实已有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公职人员过问案件留痕制度,充分保障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的监督,用好审判网络直播和审判文书上网,把办案过程暴露在阳光下,违法办案和案外因素干扰办案的问题一定能解决好。是不是太天真了?3、“从严、从重、从快”的老调重弹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就是检察机关批捕的速度。前文提到,6月11日22:53,省公安厅刚刚指定广阳公安分局管辖案件,6月12日10:55,廊坊公安再次公告,经广阳区检察院批准,嫌疑人已经执行逮捕。真所谓“兵贵神速”,实在是太快了,但是,是不是太快了?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及时抓捕嫌疑人,需不需要快?当然毫无疑问,越快越好。既能早一点破获案件,抚慰受害人(如果有),也有利于尽早固定证据,提高案件质量,也节约司法资源。但是,当嫌疑人到案以后,后续的程序有没有必要超常规地快速推进?甚至为了快而牺牲掉一些必要的程序?我认为大可不必。特别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当然也要讲究效率,但快绝不是首先要追求的。对于检法机关而言,确保案件程序和实体上的公正处理,确保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行使,才是让公众对案件处理结果信服,让司法公信力提高的重要保障。那么,通常,这个诉讼程序是怎么进行的?我们就案说案,只说公安机关办理的类似案件。公安机关抓获嫌疑人后,通常要在24小时之内刑事拘留,刑拘后24小时内要讯问嫌疑人,还要在这个期间内将嫌疑人送看守所收押。而如果是异地抓获的,还有个异地押解,以及与抓获地公安机关的交接配合问题。在疫情时代,这些法定程序的执行,都遭遇了考验,公安机关办案遇到了更多困难,比如收押和讯问,都要受制于看守所的防疫政策,甚至提审,也要以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在刑拘后,“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就算按照最短的时效要求,公安机关也是在三日内报捕。现在案件从决定指定管辖之后不到半天,不仅临危受命的广阳公安已经完成了报捕的相关文书制作、证据搜集整理,甚至广阳区检察院也已经完成了审查批捕程序,完全是“特事特办”的模式。那么,广阳区检察院在这有限的几个小时之内,完成了多少工作呢?工作要从受理广阳公安的报捕材料开始,首先要解决自己的管辖权问题。与公安机关一样,广阳区检察院同样没有管辖权,需要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相信这一步是抢跑了,公安厅和省检察院是事先协调同步指定的。所以广阳检察院“未卜先知”,已经连夜做好了等待广阳分局报捕的准备,甚至同场办公的可能性也很大。然后审查呈请批准逮捕的文书和附随的证据,按道理至少应该包括依法提取的现场监控录像,对已抓获的嫌疑人的讯问笔录(难点在于在江苏落网的嫌疑人,谁做的笔录,笔录在哪里,人押解回来了吗),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不知道被害人目前的身体条件能不能接受调查),在场证人的询问笔录。后续还会有现场勘查笔录,毁坏物品的价格评估,受害人的病历资料以及法医鉴定等。这些材料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不大可能齐全,而且刚获得管辖权的广阳公安到底有没有时间自己去讯问一下嫌疑人,还是说用的就是唐山公安制作的笔录,这也是个疑问。还有一个问题是,在审查批捕的时间,犯罪嫌疑人在哪里呢?异地抓捕的嫌疑人押解到广阳了吗?这么短的时间内检察机关肯定没有讯问犯罪嫌疑人。当然,这不是法定必须的,只是如此重大的案件,讯问一下嫌疑人会更好。审查批准逮捕的检察官完全可以通过已掌握的一小部分证据就足可以确信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批准逮捕。这个判断从实体上没有问题,但问题在于,批捕有必要这么急这么快吗?不这么急会导致犯罪分子脱逃还是会放纵犯罪?现在宣布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和被批准逮捕,从回应公众关切的角度看,区别大吗?上面讲的程序,公、检两家的干警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连夜奋战不辞辛苦,想快就快了。但有一个环节,是公、检急不来的,那就是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参与。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就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的,还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援助律师。那么问题来了,公安机关有没有告知?我们相信应该是告知了。这些嫌疑人会不会想要找个律师?如果巧了,这些人都一致不想委托律师也不想申请援助律师,那公安、检察机关完成报捕、批捕的工作节奏不大受影响,在几个小时内搞定。问题是,如果他们想要委托律师呢?一夜之间,自己成了全民公敌、人人喊打,被公安机关举全国之力抓捕,吓破了胆的时候想要找个律师了解一下情况寻求一下帮助是不是很自然的事情?而且,都奔驰迈巴赫了,应该也请得起律师吧。那么,当他们想要请律师的时候,办案机关是不是应该给他们提供便利?如果委托了律师是不是应该保障其会见嫌疑人?如果委托了辩护律师是不是应该保障其向检察机关就是否批捕提出意见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在审查批捕阶段,如果辩护律师要求发表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听取。如果不给委托律师的时间,律师介入辩护的时间,就神速批捕了,岂不是让这些权利形同虚设?当然,很多朋友会说,这纯属浪费时间,这样板上钉钉的案子让律师折腾这些有什么意义?我觉得还是有意义的。首先,法律规定这些嫌疑人享有的权利的时候是没有除外情形的,对所有嫌疑人都适用的,他用不用以及用了是什么效果,法律没有进行判断,只是毫无例外地赋予了他这一项权利。你认为法律规定毫无意义或者没有道理,可以先要求修改法律。规定了,就应该尊重并且遵守。其次,是不是真的都毫无意义呢?检察机关批捕了全部九名嫌疑人,带头寻衅和行凶的恶性很大,批捕应该没有问题,但是不是全部九人都没有任何可讨论空间呢?如果有的嫌疑人只是一起吃饭的没有干什么,他觉得自己委屈,委托了律师,律师通过会见了解了情况,有针对性地向检察机关提出,是不是这批捕有可能存在变数呢?第三点,哪怕是这样看上去板上钉钉的案子,甚至就恰恰因为是这样板上钉钉的案子,我们把办案程序走稳当了,诉讼权利保障到位了,该告知的告知了,律师该辩护的辩护了,会导致犯罪得不到惩罚,正义得不到伸张吗?难道不会让案件处理结果更让人信服、更有利于公众相信司法尊重司法吗?难道按程序走,晚几天批捕,嫌疑人会消失?案件会办不下去?我认为实在没有必要。急着把嫌疑人抓获之后,办案机关不连夜加班干,不会让正义之神蒙羞。只是让义愤填膺的网友们多等一些时间而已。再继续思考,如果连如此板上钉钉的案子,我们都要因为“从快、从严、从重”的原则而无法充分保障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那些疑难的、复杂的、有争议的案件,岂不是更难做到?那什么时候才能让纸面上的诉讼权利充分落到实处呢?还是那句话,当公安机关迅速行动把嫌疑人都已抓获后,为什么还要讲“从严、从重、从快”呢?我们当然不是希望它越慢越好,但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就不是慢。我们司法实践中有的是慢的案子,一个案件三年五年没有结果,审限一延再延,法律规定如此,不能说它违法。如果认为程序太慢,那就修改法律,调整办案时限。但同样的程序法律框架下,有的慢如树懒,有的快如闪电,就不够正常。公安干警确实辛苦,但职责所在,缉凶要紧,辛苦奔波无法避免。检察官们的工作负担已经很重了,实在没必要如此加班熬夜拼速度。等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综合审查被告人可能具有的从轻、减轻以及从重、加重的情节,依法判处不就可以了吗?为什么还要再从严、从重?如果在依法之外还要从严、从重,那就不是依法,而是枉法;如果从严、从重是在本来的法律框架之内,那有有什么必要再强调呢?这样的口号喊出来很痛快,但实在是有悖于法治精神,早该废弃了。舆论影响司法是一个老课题,舆论到底能不能以及能怎样影响司法都大可讨论,但有一点,在舆论汹涌的时候,我们的司法机关,特别是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能别这么着急,能稳一些,对于法治建设和提高司法公信力,没有坏处。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不可能成为打击犯罪的障碍,只会让案件更经得起检验,让有罪的人更能认罪伏法,让每一个无辜的人免遭冤狱。——王兴律师2022年6月13日凌晨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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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吕先三案二审辩护词(上篇:程序之辩)

一案废掉数十个民事生效裁判,民事司法权威性何在?公信力何在?如吕先三有罪,则民事诉讼律师皆有罪,法官亦然!——吕先三律师被控诈骗案二审辩护词周泽律师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2020年6月——目录——第一部分【程序辩护】基本意见:本案程序严重违法,应当发回重审一、公诉人王云徽与本案被告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二、一审法院“相关负责人”在侦查阶段就被合肥市公安局邀请参与案件讨论,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合办案”,“就邵柏春、吕先三等人涉嫌诈骗犯罪初步达成共识”,应回避本案审理及讨论,但该等“相关负责人”并未回避,违反回避制度规定三、一审合议庭对于应当调取的证据不调取,甚至隐匿本案重要证据,未向辩护人、被告人开示,已经严重剥夺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四、一审判决采纳未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剥夺了被告人辩护权,更有违公开审判原则,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五、应当出庭的证人、被害人没有出庭,侵犯了被害人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六、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一)所谓的被害人李光建一直表示自己没有被骗,也不认识吕先三,却但被办案人员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以关押追诉相威胁、不用还债相引诱,迫使其作出的指证吕先三的陈述;李光建的陈述显然属于非法证据,应当启动排非程序,予以排除(二)邵柏春辩解以及邵柏春接受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邵柏春先在合肥市公安局遭遇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后又在看守所的非讯问场所遭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而被迫作出的指证吕先三并自污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三)徐维琴的讯问笔录中对吕先三的指证前后反复,与多份书证矛盾,而其当庭也辩称吕先三未指使作伪证。在卷录音录像也证明徐维琴存在被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四)梅泉、徐维艮、王仁芳均是指证吕先三、邵柏春等人后旋即取保,当时被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梅泉、徐维艮、王仁芳对吕先三及邵柏春、徐维琴的指证,不能排除系被办案人员以关押相威胁,以取保相引诱,胁迫作供的合理怀疑,也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七、在侦查机关对吕先三以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时,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后经合肥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核,仍然维持对吕先三不予批捕决定的检察机关,在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以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组织罪、诈骗罪对吕先三提起公诉,以及一审法院判决吕先三有罪,明显是公安机关和有关领导违法施压、妨害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妨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结果第二部分
202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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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吕先三案二审辩护词(下篇:本案警示)

一案废掉数十个民事生效裁判,民事司法权威性何在?公信力何在?如吕先三有罪,则民事诉讼律师皆有罪,法官亦然!——吕先三律师被控诈骗案二审辩护词周泽律师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2020年6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周泽,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吕先三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上诉人吕先三的二审辩护人。本辩护人认为:吕先三不构成犯罪!一审判决吕先三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本案一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二审应改判吕先三无罪,或将案件发回重审,否则将产生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具体辩护意见详述如下:(——目录及第一部分程序之辩见“上篇”,第二部分实体之辩见“中篇”——)第三部分
202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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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吕先三案二审辩护词(中篇:实体之辩)

一案废掉数十个民事生效裁判,民事司法权威性何在?公信力何在?如吕先三有罪,则民事诉讼律师皆有罪,法官亦然!——吕先三律师被控诈骗案二审辩护词周泽律师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2020年6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周泽,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吕先三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上诉人吕先三的二审辩护人。本辩护人认为:吕先三不构成犯罪!一审判决吕先三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本案一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二审应改判吕先三无罪,或将案件发回重审,否则将产生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具体辩护意见详述如下:(——目录及第一部分程序之辩见“上篇”——)第二部分
202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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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王芳案:一个扭曲人性的“认罪认罚”案例

【6】为什么翻供喊冤?“我还是想着,人这一生一辈子,虽然时间只有这么长,但我还是想坚持说真话,让事实呈现出来……我不在乎刑期多长,我总要给自己一个说真话的机会”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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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先三案:“以上笔录我看过,和你说的一样”?

吕先三案,最早我从同案辩护人处看到,案卷材料中,第三被告人梅泉(第一被告人徐维琴的司机)在2018年1月31日被抓后,从一开始不认罪,未指证邵柏春、徐维琴、吕先三等人,到后来认罪,指证徐维琴、邵柏春等人“套路贷”诈骗,还指证吕先三帮助“套路贷”诈骗,而后被取保;而到了2018年8月24日最后一份讯问笔录,他这样指证自己的老板:“徐维琴放贷搞得好多公司破产,借钱的人房子都没有了,很多人无家可归,跑到外地躲债。她干事情过火了,精过得了,也太没良心了。其也知道跟徐维琴后面干的这些事不对,给社会带来不好影响,给借款人带来了不好的后果,还有对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带来影响,主要是对法律方面有影响。本来借款人还了,公司不承认还了,还到法院起诉别人,要是再判借款人输了,就会对司法失去了信心”我对梅泉的变化之大,一直心存疑问。尤其是最后那份笔录对徐维琴的指证,站位之高,觉悟之深,让我难以置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该有同步录音录像。所以,我后来到二审法院去阅卷,最希望看到的是讯问录音录像。很庆幸,我从二审法院看到了很多一审律师没有过到的讯问录像录像。其中,就包括足以看清本案全貌的第一被告人徐维琴、第二被告人邵柏春、“被害人”李光建在2018年1月31日至2月1日接受审讯的录音录像。遗憾的是,梅泉只有2018年2月12日和3月27日两次接受审讯有录像,而没有包括第一次与最后一次讯问录像在内的几十次讯问录像。故对2018年1月31日与徐维琴、邵柏春等人一同被抓的梅泉,在2018年1月31日至2月1日是如何接受审讯的,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在2018年1月31日至2月1日的四份讯问笔录为何前后反复,也就不得而知。而对梅泉最后一次接受讯问的情状,亦同样不得而知。因而,我只能根据第一被告人邵柏春在同时期接受讯问的过程中因不作供认,被侦查人员钱晓星几十次摁压手铐折磨得“哎哟哎哟”大叫的录像(我曾在网上披露过一些片段,以批评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结合梅泉从不供认到供认然后被取保的事实,提出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也可能遭受严禁酷刑讯逼供,并被以取保诱供的合理怀疑。在看到的对梅泉的两次讯问录像中,梅泉简直像一个受气的小媳妇。梅泉2018年2月12日讯问录像显示,此次讯问是在讯问人员办公室进行的。讯问中,被取保候审的梅泉一直被威胁:“态度不好,看守所过年。今天你就别想出去了”;“今天不是喊你一个人,6个人都在这。全部关进去,看谁态度好。都进去过年”;“我们今天做好准备了。拘留通知书都给你开好了。态度再不好,对不起,去长丰过年吧。你知道看守所在哪吧?长丰那个,梅冲湖那个知道吧?……这两天我们去见徐维琴,在里面都后悔死了。哭的汪汪叫,去一次哭一次”。讯问结束后,办案人员还说:“梅泉,今天表现还好。我们领导决定暂时还先让你回家。”这分明是继续以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梅泉:什么时候不配合,“表现不好”了,就不能回家了!在2018年3月27日侦查人员讯问梅泉的录音录像中,办案人员因为梅泉所讲不符合他们要求,用笔戳梅泉额头,对梅泉罚站,还以关押梅泉、让其拿不到房子加以威胁、引诱,持续对梅泉进行指供、诱供、逼供,甚至有时为了得到某个问题的答案,连续问了3、4遍进行提示。一审判决后,梅泉在其上诉状中写道:“上诉人只是司机,从未借钱过给别人,也未参与过,更不了解徐维琴的具体借款情况。……许多笔录是公安提前写好让我签字的,当时我是取保候审状态,如果不签字就立马关押我。……”原来,梅泉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那么高站位,那么深觉悟的讯问笔录,其实都是办案人员的作业。这让我想起“小河案”中那个叫黄陆兵的被告人在讯问笔录上的签注:“以上笔录看过,和你说的一样。”文/周泽律师
202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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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也许真是干一票的时候了

扫黑除恶运动开展以来,屡有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亲属求助,请托辩护。仅在今年前几个月里,就有近十个案件当事人亲属求助的,其中一个当事人亲属还在律师陪同来找我后,又独自来北京找我。我都没接。最近,多位有共同朋友的师友,为同一案件找我,希望我参与一个他们认为很有辩护价值的涉黑案件辩护,我有些心动了。之前很长时间,拒接涉黑涉恶案件,一方面,是没信心能把这样的案件辩出什么效果来,怕当事人失望。正像前些日山东检察机关所公布的,他们起诉的涉黑涉恶案件100%都给判了。在运动蓬勃开展之前,我曾带着团队在浙江某地接过一个检察机关抗诉的涉黑二审案件,干了很长时间,看了一审律师可能根本没看过的几十个审讯光盘(光看这些光盘,团队所花的时间就不下一个月),发现了很多很多的问题,对二审改判都满怀希望了,结果庭前会议一开,检察院撤回了抗诉,原已定下开庭时间的法院,庭也不开了,让提交书面辩护词,结果案件就给维持了。当事人家属找我也费了不少周折,还给我付了不少律师费,对案件的结果,当事人及家属的失望可想而知。据说当事人付给我的律师费,都是借的。当事人及其家属也算是赌博了,赌我辩护能有好结果,可惜输了。后来发现当事人家属困难,我又给退了一部分律师费。这个案件,我郁闷了很久。另一方面,涉黑涉恶案件被告人通常很多,十几个几十个被告人是常事;需要辩护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也很多(徐昕、李金星、王兴律师、袭祥栋等辩护的福建林峰等涉黑案,有的律师辩护意见就搞了十来万字,李金星律师当庭发表辩护意见的时间就是七八个小时,可想而知辩护的工程量是多大);诉讼时间通常拖得很长,当年我们辩护小河案,开庭就持续了几个月,净开庭时间达四十多天,后来我们辩护衡阳周氏家族案,持续开庭两个月,更不用说开庭前的一次次庭前会议,一次次会见。旷日持久,能坚持辩护下来都算是命大。(在小河案及衡是周氏家族案辩护期间,我都曾有过身体虚脱的经历。还好,第二天又满血复活了。)第三个,就是辩护涉黑涉恶案件的规矩多,司法行政部门啰嗦大,而办案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办理却往往不太讲规矩,而且往往有恃无恐,批评、揭露一下他们律师往往就得吃不了兜着走。记得当年办小河案,我就曾被投诉若干次,我都做好不能再做律师的准备了。很多在类似案件中真辩的律师,都有过被投诉的经历。当然,还有一个不便言明、也是让我很鄙视自己的原因,就是办这样的案件,一个案件相当于办其他若干个案件的工作量和身心耗损,但由于当事人财产基本都被查扣冻,家属往往无法支付与律师付出相称的律师费,在有很多其他类型案件当事人请托的情况下,我往往就选择其他性价比更高的案件。而接了其他案件,自然也就更没有时间再接更需要时间保障的涉黑案件了。眼看三年运动已近尾声,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尤其是当年以辩护涉黑案件(组织小河案辩护,后来又辩护了一系列涉黑案件)被很多同行熟知的律师,我常常自问,对这场以刑事司法面目呈现的扫黑除恶运动,隔岸观火,不参与相关案件的辩护,是不是有些社会责任缺失?奇了,找我的师友也在拿我在扫黑除恶运动中的辩护缺位,来说服我参与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也许真是干一票的时候了。——周泽写于2020年5月26日延伸阅读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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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我为什么披露吕先三案刑讯逼供录像

【编者按】5月23日晚,周泽律师在网络直播中对吕先三律师被合肥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的诈骗罪进行了公开辩护,此前周泽律师曾将本案中的刑讯逼供视频上传于网络。在接到安徽省高级法院的删帖电话时,他果断拒绝,并且专门在其新浪微博@周泽拍案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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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那年月,我的运气不错,当事人的运气也不错

刚刚,收到了谯可勤先生主编的《凤山文学》杂志。谯先生与我大有缘份。十几年前,时任广西河池下辖凤山县委宣传部门精神文明办主任的谯先生,是多家媒体的特约记者,揽下了自办发行的《南国早报》在凤山县的发行,利用业余时间跑征订,送报纸,赚提成。当然,他也没吃独食,给帮忙的人都有分利。当时,谯先生恃才傲物,新任县委书记罗光勤到任,他不去逢迎示好。书记要挪他的职位。这对其业余搞报刊发行势必产生影响。为此,他搞了两篇凤山县的负面新闻,想给书记来个下马威。结果,他被县委书记指示检察机关给抓起来办了,罪状就是其给《南国早报》搞发行赚提成,罪名是贪污。关在看守所期间,谯先生在《南方人物周刊》看到我的报道,就带话给妻子:一定要找到我。谯的妻子小杨(后来通过法律资格考试,现在也走到了律师路上)辗转联系上我,说了谯先生的案件,希望委托我去给谯先生做辩护人。我查了一下,发现凤山县,可真是远啊!飞到南宁后,还得坐五六个小时的车。真心不想去!而且,在那么偏远贫困的地区工作的工薪阶层,收入不高,我不好谈律师费。所以,我就对谯妻子说:谯先生的案件根本不可能成立,肯定定不了的。如果一审真被判罪了,您再找我。结果,谯先生一审真被判罪了!谯妻子再次联系当时还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书兼执律师业的我:“周教授,您说话可要算数啊!”为了说话算数,我只好远赴凤山县去见谯可勤,做谯的辩护人。此后又多次到凤山,每次都很是辛苦。结果,在家属与律师的共同努力下,谯可勤的案件最后被发回重审,检察院撤诉、撤案了结。谯可勤还拿到了国家赔偿。谯可勤无罪释放,官复原职后,主编《凤山文学》,给我封了个“法律顾问”。曾记得,当年为谯可勤案,我还给时任凤山县委书记罗光勤同志发过短信,告诉罗书记:“因看到本人推动西丰警察抓记者事件得以解决撤销对记者立案、县委书记引咎辞职的报道,贵县宣传部的谯可勤家人向本人反映,称谯受迫害,正在贵县法院受审。看了谯家人寄来的材料,本人认为谯是无罪的。望你们以‘西丰事件’为鉴,严格依法办事,以避免国家机关形象遭受辽宁西丰那样的损害!”罗光勤书记给我回信,称“谯可勤一案是否公平公正,县委可以要求人大依法进行监督,但是县委绝对不去干涉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希望多多指教!”能给我回短,让我对罗光勤书记心生好感。我回复罗书记:“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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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 孔祥文案如此冤,徐昕、周泽无罪辩护均失败,职务犯罪还能咋辩?

二审阅卷,除侦查卷11册、一审诉讼卷12册外,孔祥文自书辩解材料足足有21册,比侦查卷还多,令人瞠目。&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