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 | 吕先三案二审辩护词(下篇:本案警示)
一案废掉数十个民事生效裁判,
民事司法权威性何在?
公信力何在?
如吕先三有罪,
则民事诉讼律师皆有罪,
法官亦然!
——吕先三律师被控诈骗案二审辩护词
周泽律师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
2020年6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周泽,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吕先三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上诉人吕先三的二审辩护人。
本辩护人认为:吕先三不构成犯罪!一审判决吕先三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本案一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二审应改判吕先三无罪,或将案件发回重审,否则将产生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
具体辩护意见详述如下:
(——目录及第一部分程序之辩见“上篇”,第二部分实体之辩见“中篇”——)
第三部分 【本案警示】
一个刑事案件废掉几十个生效民事裁判,让民事司法情何以堪?!警惕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借打击“套路贷”犯罪逃废债务的“套路”!
一、经济纠纷当事人利用公安司法机关,借打击“套路贷”犯罪逃废债务,或成“套路”
(一)并非被害人的广齐公司李光奇及李劲明为何以“李光建”名义信访、举报邵柏春、徐维琴
纵观本案,可以发现,本案侦查机关合肥市公安局决定对徐维琴、邵柏春等立案追诉,是由于广齐公司老板李光奇及其儿子李劲明的信访。本案案卷材料中的还有一份接待时间为2017年11月28日的安徽省公安厅接待来访登记表的登记的“信访人姓名”为“李光奇”,“身份证”为“GA38XXX(护照号)加拿大”,“反映问题及要求”为“反映李光建向邵柏春、徐维琴等人借款1600万元,由李劲明所在的合肥广齐建筑钢模租赁公司进行担保。后李光建被邵柏春等人以催债为由敲诈勒索……受害人向合肥瑶海分局报案”,“瑶海分局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但在11月15日以‘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责任’为由撤销了案件,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责任。来访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对该案复核,立案调查”。“领导批示”部分,安徽省公安厅长、安徽省副省长李建中批示“请厅法制处牵头,刑侦、经侦总队调卷审核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信访办督办”。
本案案卷材料中的另一份接待时间为2017年12月5日的安徽省公安厅接待来访登记表的“领导批示”部分,安徽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李建中再次批示将“11月28日接访时,合肥市李劲明及其你李光启(加拿大籍)反映瑶海分局刑侦大队不作为的问题,一并发合肥市局,请姜明同志关注重、重视”,责成市局对信访人提到的案件“提级管辖,由市局有关警种组成专案组直接办理”。(批示中提到的“李光启”应为李光奇。)
一个“加拿大籍”老板的信访,能够引起领导的重视,是自然而然的。但让人意外的是,从在卷材料看,李劲明及其父李光奇的信访,使用的却是“李光建”具名反映邵柏春、王仁芳等涉嫌诈骗罪的报案材料。
然而,公安机关在对本案侦查中对李光建进行调查时,李光建却一开始就否认自己是报案人!也否认自己被诈骗!其之前与徐维琴、邵柏春的民事诉讼及刑事控告,都是广齐公司以其名义进行的。
李光建称,其向邵柏春借的1600万均是用于广齐。李光建2011年向邵柏春借1000万,是源于广齐要交第二笔土地款,临时追增加保证金,其当时不甘心广齐占用其保证金一年多不付利息,且广齐董事长也向他承诺3个月内将保证金归还,其才紧急以8分月利向邵柏春借款1000万。但因为广齐保证金拖了3年才退回,导致其一直未能清偿邵柏春的借款。2012年1月、4月,广齐又以缴土地款为由让其代为向邵柏春借款总共600万(其中300万元以王仁芳名义出借),月利8分,广齐进行担保。后广齐代李光建还款300万,但邵柏春表示1600万的利息多月未付,只能先计算为利息,李光建考虑到广齐在其工程款中扣除了300万,且都是以其名义签署的借条,也同意如此计算,并在2013年3月双方结算,确认尚欠2000万未还,并签了还款合同。李光建一直是想还邵柏春钱的,并在2013年3月签署还款合同后也按还款计划还了一部分。但由于广齐工程款未能及时结算,才导致其债台高筑。2017年其被农民工讨要工资时,广齐还不愿结算部分工程款,导致其因欠40余万元被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广齐公司作为李光建两个300万元借款的保证人(以王仁芳名义出借的300万元,李劲明还是共同借款人),在邵柏春、王仁芳提起的借款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即使代李光建清偿借款后,仍可以通过扣李光建的工程款实现追偿,根本不可能因邵柏春、王仁芳提起的诉讼而使自身利益受损。为何要利用李光建之名与徐维琴、邵柏春不断诉讼并假借李光建为“被害人”对邵柏春、王仁芳等人提出控告呢?
徐维琴称,其夫妇俩与李光奇的矛盾不止于李光建的借款纠纷。广齐公司不仅为李光建担保向徐维琴、邵柏春夫妇借款,用于公司,还为春城公司唐志春担保借款1800万元用于广齐公司(其中1000万系李光奇担保)。徐维琴称,其拿到到李光奇签字的担保书走后,又接到李光奇电话称“我给你盖个章不是更好嘛?”,其当时心想李光奇人这么好,却“哪晓得盖了之后变成了广齐集团”,其在中院起诉时,“人家说这个只是一个机构,起诉不了”,“后来我们就起诉他个人”,“但个人就变成一般担保了”,“抹掉了五百万”。在起诉时,李光奇就曾告诉其,“我担保的你给我们取消了,我就不找你。你要不把我取消,我给你讲我会不惜付出一切代价,告你们诈骗”。
徐维琴还称,李光奇败诉后去蜀山区报案诈骗,“蜀山区经侦大队、蜀山区法院全部都说立不了,确实是经济纠纷,他们之间是借贷关系”,“又到庐阳报案报不了”,然后报案到瑶海区公安局。瑶海区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戴玉程连夜在立案文书上盖章,最后阻止了法院拍卖李光奇的房产。徐维琴接受调查后也举报李光奇送白色奥迪Q3给戴玉程。据公开消息,戴玉程也于2019年4月24日被留置,12月9日被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然而,该案“市检察院、省检察院、法律专家和专案组开会”撤案。后李光奇找徐维琴谈判未果,又将其女婿举报到其自称有人的“省厅”,还控告徐维琴。在广齐公司控告期间,徐维琴与李光奇曾有多次调解,但因李光奇不仅要徐维琴免除李光建的600万,还要免除唐志春的1000万,徐维琴因其中有500万是尹国鹏的无法免除,双方协商不成最终走到今天。
正如不立案的庐阳区、蜀山区公安局,立案后又撤案的瑶海区公安局对广齐、李光建、徐维琴等人关系的认定一样,本案本质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应进行刑事追诉。广齐公司在各公安局对徐维琴等人提起刑事控告,无疑是试图利用刑事追诉手段,将债权人打成犯罪,不能继续向其主张债权从而赖掉债务。
(二)在广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多起民间借贷中,广齐公司不仅举报徐维琴等人涉嫌诈骗,还举报李光建及多位贷款人涉嫌诈骗免除连带赔偿责任,是值得警惕的另一种“套路”
徐维琴还称,广齐公司董事长李光奇多次在败诉后控告借款人诈骗。如,在李光建曾为发工资向亳州的王勇借款200万,广齐公司进行担保后又不愿承担担保责任,败诉后就到亳州谯城区公安局举报李光建与王勇诈骗。李光建现在仍十分不解,“那时候最高的时候你都欠我4000多万工程款,我能诈骗你200万吗?”又如,广齐曾为春城公司借陈长远的款项进行担保,但在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后一方面控告陈长远诈骗,另一方面又让挂靠在春城公司的李光建出具了向广齐借款6600万的假借条,以方便广齐起诉将春城公司的账户冻结,向春城公司追偿。李光建2月1日接受马警官调查时还非常担忧地向马警官咨询6600万虚假借条之事。与此印证的是,辩护人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广齐公司也确实以存在诈骗为由向安徽省高院申请再审王勇借款案;而陈长远被控诈骗也被合肥市公安局唐军警官透露的信息证实。
李光建无论是代广齐向邵柏春借款600万,还是向王勇借款200万发工资,钱均是用于广齐的工程,也均是源于广齐拖欠工程款;广齐愿为李光建担保也在于此。
广齐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本可以立即向李光建追偿。然而,与徐维琴、邵柏春夫妇还因春城公司借款担保纠纷并被判败诉的李光奇,却借用为李光建借款提供担保的李光建与徐维琴、邵柏春(包括以王仁芳的名义)之间难以言明的高利借贷关系,举报徐维琴、邵柏春夫妇诈骗。结果,在公安机关将徐维琴、邵柏春与李光建之间的高利借贷办成“诈骗犯罪”后,广齐公司不仅自身的担保责任得以免除,李光奇已被法院判决败诉的对春城公司与徐维琴、邵柏春之间借贷的担保责任,也不用承担。
民事案件败诉就提起刑事控告,是否成了债务人赖债的“套路”,值得警惕。
(三)警惕公安司法机关在打击“套路贷”犯罪中的角色错位
如前所述,本案是由广齐公司李光奇、李劲明持具名“李光建”的报案材料报案的。但“报案人”、“被害人”李光建在2018年1月31日接受合肥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调查时,却一再否认自己被骗,而办案人员则把李光建当成犯罪嫌疑人审讯,不停以已经给李光建体检、随时可以关押对李光建进行威胁、逼迫,让李光建态度转变,承认“受骗”,是“被害人”!
李光建接受审讯时,多次提到广齐公司拖欠工程款,但办案人员却不停为广齐辩解,还明确表示要“维护广齐”。
广齐公司以“被害人”李光建的名义信访、举报,李光建否认自己“被骗”,而办案人员多次威胁随时可以关押李光建,迫使其配合“承认被骗”,指证徐维琴、邵柏春、吕先三等人。这不禁让辩护人疑惑,办案机关是在维护“被害人”李光建的合法权益,还是把李光建作为棋子,滥用刑事追诉权,充当广齐公司的打手,做广齐公司及李光奇赖债的帮凶!?
二、警惕刑事司法僭越民事生效裁判,以刑废民,损害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一)吕先三案刑事裁判废掉几十个生效民事裁判,是否有正当性与合理性
纵观徐维琴、邵柏春一方(包括以他人名义)与李光建、广齐公司的所有民事诉讼,可以发现,徐维琴、邵柏春一方提起的借贷纠纷诉讼与李光建及广齐公司提起的不当得利诉讼,是交叉进行的。在公安机关对徐维琴、邵柏春等人进行刑事立案时,无论是徐维琴、邵柏春夫妇一方提出的借贷纠纷诉讼,还是李光建、广齐公司提出的不当得利诉讼,都已有法院生效裁判!
从徐维琴、邵柏春夫妇一方提出的借贷纠纷诉讼,及李光建、广齐公司提出的不当得利诉讼,最终的裁判结果来看,涉及徐维琴、邵柏春夫妇与李光建之间高利借贷纠纷的这些诉讼的裁判,是基本符合民事法律关于私权自治的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不受保护的司法解释精神的。
在涉及2011年3月2日借款1000万元(本金)、2012年1月13日借款300万元(本金)、4月6日借款300万元(本金)的李光建与徐维琴、邵柏春(包括通过他人名义出借)的高利借贷纠纷中,李光建向徐维琴、邵柏春(包括以他人名义)高利借贷。为规避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高利借贷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双方实际约定8分利,并实际按8分利履行,却在借据上不记利率或记载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低利率。这完全属于借贷双方私权自治范畴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李光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情况下,双方配合,签署新的借据,制作银行流水,将利息转成本金,形成新的借贷关系。这同样属于借贷双方私权自治范畴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双方的借贷协议履行中,李光建按照徐维琴、邵柏春的指示,向第三人账户付息,并在2013年3月2日双方扎账,在双方认可前期付息情况的前提下,签订了还款合同,约定了还款计划。2013年12月,为了配合徐维琴、邵柏春夫妇向担保人主张债权,李光建还针对有担保的两个300万元借款,给徐邵夫妇出具了两个300万元本金未还,利息只还了一部分的说明。(担保人代偿后自然也会向李光建追偿,但李光建却不用再向徐邵夫妇承担相应债务。故李光建出此说明,也完全是为了履行对徐邵夫妇的还款义务。)这也是借贷双方私权自治范畴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李光建与徐维琴、邵柏春夫妇之间的高利借贷纠纷中,徐邵夫妇追求高利,本无可厚非。如果李光建能够信守承诺,按照2013年3月2日与邵柏春、徐维琴等人签订的还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李光建与徐维琴、邵柏春等人之间,将不会有任何纠纷。
问题就出在李光建在2013年3月2日与邵柏春、徐维琴等人签订还款合同,在履行还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后,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为此,徐维琴、邵柏春一方提起诉讼。
针对徐维琴、邵柏春一方提出的诉讼,李光建(根据李光建后来接受公安调查的陈述,实际上是广齐公司利用其名义)一方提出,已经还清了徐维琴、邵柏春的借款本息,所还借款本息,包括向第三人的转款。按照民间借贷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李光建还款都超过应付本息了。这意味着,李光建违背向徐维琴、邵柏春夫妇的高利借贷承诺,不愿继续履行双方高利借贷的真实约定。
这就将高利放贷的徐维琴、邵柏春夫妇陷于了非常尴尬的境地!如果按照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限制性规定,李光建向第三人转款的付息,加上向徐维琴、邵柏春账户的付款,李光建一方给付的借款利息,可能确实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徐邵夫妇承认自己与李光建之间约定的借贷真实利率是8分,法院将不会支持徐邵夫妇向李光建及担保人提出的诉讼主张;如果徐邵夫妇一方否认李光建一方向第三人转款与其无关,继续按照只记载了低利率或未记载利率的借据,向李光建一方主张还本付息,在李光建一方没有证据证实向第三人转款系偿付徐维琴、邵柏春借款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当然会支持徐维琴、邵柏春的诉讼请求,但结果正像本案中的民当得利诉讼一样,李光建一方向第三人账户转款,被李光建一方作为不当得利通过诉讼给要回去。总之,诉讼的结果都是徐维琴、邵柏春的高利放贷,未能得到法律保护。
显然,在李光建一方与徐维琴、邵柏春夫妇之间的一系列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根据双方证据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完全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的。虽然纵容了李光建一方的不诚信,但仍不失为公正的司法裁判!期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被破坏以至于严重危害社会,需要动用刑事手段进行追诉!
实际上,本案还涉及徐维琴、邵柏春夫妇高利放贷引发的多个借贷纠纷诉讼,涉及多个当事人,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其中,多个案件,都是调解处理的。而这些案件涉及的争议,与徐维琴、邵柏春夫妇与李光建一方的争议,基本一样。其中,徐维琴诉唐志春、唐永东、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志春为法一代表人)、李光奇1000万元借贷纠纷案件,还经过了合肥市中级法院及安徽省高院两级法院的审理,并都支持了徐维琴的诉讼请求。
公安机关在对徐维琴、邵柏春等人所谓“套路贷”的办理中,把这些人民法院早已作出生效裁判,当事人之间已不存在争议的案件,也翻出来,作为徐维琴、邵柏春等人的“套路贷”“犯罪”处理;将诸多已经被人民法院通过生效裁判认定负有民事责任的债务人,也作为徐维琴、邵柏春等人的“套路贷”“犯罪”的“被害人”!这,让辩护人非常震惊!
公安司法机关对徐维琴、邵柏春等人的刑事追诉,不仅废掉了李光建一方与徐维琴、邵柏春(包括通过第三人)之间因借贷关系引起的十几个民事裁判,还废掉了徐维琴、邵柏春夫妇与其他人因借贷关系引起的几十个民事裁判。众多法官和律师因此被陷于极其尴尬的境地!——他们分明都成了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法官,他们的很多判决、裁定,支持的当事人,竟然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刑事追诉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些法官岂不都成了“保护伞”?在本案中,律师吕先三,甚至被直接办成了“罪犯”!这,可怕不可怕?!惊悚不惊悚?!
吕先三案通过一个刑事裁判,废掉了同一法院审理的几十个民事案件生效裁判,甚至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生效裁判,是否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值得检讨!
(二)警惕以刑废民,损害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按照本案的追诉逻辑,民事诉讼庶几可以全面废掉了!
所有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前,如果不先交给公安机关去侦查一下,直接受理、审判,谁敢保证最后人民法院作为民事纠纷审理的案件不会被公安司法机关作为犯罪处理,把民事裁判全部废掉呢?!废掉民事裁判不说,要像本案这样,把律师办成罪犯,甚至把法官也办成罪犯“保护人”,对于律师和法官来说,上哪喊冤去?!
本案中,公安司法机关将执业时间较短,没关系,没背景,在律师圈里也没什么人脉的菜鸟律师吕先三,办成罪犯,威胁的不只是代理同类案件的律师,还有审理同类案件的民事法官们!正像侦查人员在对在审讯中对一些“犯罪嫌疑人”说的那样,他们也可以办葛德生等其他律师,还认为审理李光建与徐维琴、邵柏春之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官也有问题!
在此,可能很多人都会问:对本案涉及的多个合肥中院曾经作出过生效裁判,并支持了徐维琴、邵柏春诉讼请求的借贷纠纷案件,以及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徐维琴诉讼请求的徐维琴诉春城公司及唐志春、唐永东、李光奇案,现合肥中院都作为徐维琴、邵柏春的“套路贷”“诈骗犯罪”处理,难道合肥中院及安徽高院都分不清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吗?
也许,本案需要公安机关把代理徐维琴、邵柏春案件的所有律师都抓了,把合肥中院及安徽高院审理徐维琴、邵柏春相关案件的法官都抓了,司法机关才会认真审视目前对吕先三律师的追诉有多荒唐!
如果司法机关认为刑事与民事是有边界的,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的分立是必要的,本辩护人建议应该对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及刑事审判人员好好普及一下民事法律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这些基本常识!否则,不可避免还将不断出现以刑废民的现象,就不仅威胁代理民事案件的律师和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安全,还损害民事生效裁判的效力,损害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吕先三犯诈骗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一审程序严重违法,裁判错误,影响恶劣。建议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吕先三无罪!
吕先三的二审辩护人:周泽律师
2020年6月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