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律师 | 警方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屡见不鲜,破坏国家法治形象
Editor's Note
王兴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尤其是公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照片等具体做法,存在明显的合法性缺陷,达不到法治社会对公权力行使的基本要求,且破坏国家法治形象,应当尽快叫停。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辩与呼 Author 王兴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等词汇,充斥着法治中国的建设历程,也大大改变了普通民众对司法的认知。
然则,随着扫黑除恶专项运动的开展,多地公安机关以自身或者以扫黑办、刑侦支队等名义发布“公开征集xx涉黑涉恶团伙违法犯罪及财产线索的通告”,通告中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等,有的还附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等。
这么做,似乎是要通过发动人民群众来扩大扫黑除恶行动的效果。用意可能不错,却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存在明显的合法性缺陷,达不到法治社会对公权力行使的基本要求,我以为,这些做法应当尽快叫停。
主要谈七点看法:
一、公安机关发布此类《通告》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无论是《宪法》《刑法》亦或是《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公开征集尚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所谓“犯罪线索”,更遑论大张旗鼓地征集公民的“财产线索”。对公权力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妇孺皆知的法治原则,更是公权力行使的“铁律”。公安机关此举是严重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权利的违法行为。
二、公安机关违反“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原则。先不说“通告”里通常所说的公安机关掌握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否证据确实充分,所谓征集线索,就是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线索,就是公安机关还没有证据证实存在的“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在公安机关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凭什么推定犯罪嫌疑人还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征集线索?即便是一个十恶不赦的被抓现行的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无权凭主观想象认定其必然还有其他犯罪活动。即便有线索掌握其实施了某些违法犯罪的嫌疑人,侦查机关同样没有权力先入为主认定其还存在没有被发现的违法犯罪。反之,如果此例可开,那每一个公民都 可以被公权力机关想象为犯罪线索,哪怕没有证据没有线索,毕竟可以公开征集嘛。这样荒唐的局面,是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几十年所希望看到的吗?党和国家下那么大力逐步建设刑法、刑诉法司法体系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努力就这样毁于一旦?
三、公安机关此举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原则。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无数,为什么办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不征集线索?为什么其他的犯罪嫌疑人就不会存在尚未掌握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为什么纪委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查办的那么多担任公安局长、检察长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公开征集犯罪线索?他们就不需要深挖余罪漏罪?如果这些所谓的涉黑涉恶的嫌疑人可以在法院判决之前公安机关刚开始侦查、甚至都未达到批捕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被公开网络“游街示众”公开羞辱,为什么那么多上至副国级的周X康、徐才厚、王立军等人没有被公告征集线索?到底是他们更干净更崇高?还是他们受到了办案单位的袒护包庇?别的不说,内蒙古前公安厅长赵黎平,那可是既贪腐又敢公然杀人的“恶魔”,为什么办理他的案件的侦查机关就不公开征集线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绝不能是一句空话,要把这样庄严的法治承诺落到实处,要让老百姓相信、信任,手握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就必须要慎之又慎,不能任性妄为。
四、要警惕司法实践中“因人查案”的错误倾向。作为刑事侦查机关,应当是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存在犯罪行为了,然后启动针对这些犯罪行为的侦查活动,抓捕嫌疑人,打击犯罪,犯罪活动涉及到谁就调查谁,此所谓“因案查人”。但实践中常有先圈定打击对象,然后掘地三尺、用尽手段去查他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甚至多年以前早已经解决的民间纠纷、治安案件也被翻出来重新利用;有的更甚,完全不顾法院生效判决早已经认定的结果,在判决未依法撤销的情况下重新处理;还有的,原来的责任人变成了受害人,原来是受害人的,现在因为是涉黑涉恶的嫌疑人了,就要反过来重新承担责任。早已经修复的社会关系再度撕开。这种做法真的有利于社会秩序稳定吗?真的符合刑事司法的价值追求吗?
五、公开征集线索的做法,侵犯了嫌疑人的人格权利。在“无罪推定”的原则指导下,不管是我国法律还是国际人权公约,都强调尊重未被法院判决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利,避免或者降低将来可能出现的法院判决无罪后给无辜的嫌疑人造成的名誉损害。比如抓捕嫌疑人时采用“戴黑头套”的方式,对新闻媒体上的嫌疑人形象做马赛克处理等。但现在,不仅不保护嫌疑人的个人信息,还大张旗鼓地把他们的信息甚至照片都大肆扩散,显然背离人权保护的要求,也侵害了嫌疑人的人格权、肖像权。更讽刺的是,很多办案机关即便搞了这种公告,抓捕嫌疑人、提解嫌疑人时仍时时处处给其“戴黑头套”,戴上以后往往会影响人正常呼吸,很不舒服。本来是为了保障人权的做法,却被异化为“惩罚”嫌疑人的手段,实在不应该。
六、公开嫌疑人照片的做法还有污染后续取证成果的风险。我们都知道,在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中,经常存在大量的被害人、证人辨认嫌疑人的辨认笔录证据。这些被害人、证人原本应该通过犯罪发生时对嫌疑人形象的记忆进行辨认,相应的结果才具有客观性、可采性。但现在,所谓的嫌疑人的名字及照片都已经在媒体及网络上被办案机关大肆扩散,被害人、证人完全可能是因为看到了这些公告才认识所谓嫌疑人,那相应的辨认结果完全可能是虚假的,可能会造成冤枉无辜的危害后果。相信,辩护方也会提出这样的质疑。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现,办案机关给证人辨认的,几乎全是这种一寸两寸的证件照,而不是影视作品中那种在辨认室对活人进行辨认,而且辨认过程通常没有录音录像,其可靠性本就非常差。
七、更有办案机关还公开征集嫌疑人的财产线索,这就更加没有道理了。《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即便是涉嫌违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其合法的财产权利同样不受侵犯。现在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才刚进行,给当事人扣上的“涉黑涉恶”的帽子都还没有证据体现,也没有进行立案,更没有法院判决认定,就已经征集起“财产线索”了,我们不禁要问,办案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当下,警方公开征集犯罪线索的现象在全国各地已经屡见不鲜,有鉴于此,上级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叫停这种和以前“游街示众”在破坏国家法治形象上并无二致的错误做法。
作者:王兴,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