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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刑事二审不开庭的尽头就是二审终审制的消亡

『“二审开庭不开庭是由法院决定,不是由你律师决定,我们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限你在×日内提交书面辩护词,否则视为你放弃辩护职责”。』最近,最高法院指导创作的电视剧《底线》热播,评论褒贬不一。国庆假期前,该剧所涉当红省份的一名当事人千里迢迢找到张玉环的老家,急寻我的联系电话,最后通过我比较信任的一名同行前辈那里得到了我的电话。简短通话后,了解了大概的案情:在老家搞养殖的当事人的丈夫龙某某好意借给了村支书的儿子刘某15万元一笔借款,不料却被刘某拿来入股投资贩毒,据当事人反映,她丈夫龙某某是蒙在鼓里的,龙某某被抓后也一直坚称15万元是正常借款,贩毒的事他根本不知情,因此其坚称自己是冤枉的。然而诡异的是,借款人刘某到案后,在前几次口供坚称15万元是正常借款后,第四次口供改变了说法,称15万元是龙某某投资入股的毒资,尽管后来刘某翻供了,庭审时也称15万元是借款,但是一审法院——某市中院没有采信刘某的当庭说法,而是以其15万元系毒资的庭前口供和刘某姑姑刘某某(也是同案被告人)“听刘某说龙某某投资了15万元”的说法,在龙某某一再坚持无罪的情况下,判处了龙某某无期徒刑。除此之外,这个案件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等罪名判了五名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三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四名被判了十五年及以下有期徒刑,共十三人获刑。一审宣判后,除了龙某某以自己无罪为由提出上诉外,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的五名被告人及其他三名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也向某省高院提出了上诉。根据法律规定,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可某省高院令人不解的操作是,他们仅仅安排此案中被判处了死刑(包括死缓)的被告人和他们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对于其他未判处死刑的上诉人,没开庭,就维持了一审判决。尤其对于坚持喊冤、坚称自己无罪的龙某某,满心期待高院开庭审理,能够当庭陈诉自己的冤情,可高院最终没给他这个机会,就送达了维持无期徒刑的书面裁定。二审终审,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五名被告人,还需最高法院核准,对于龙某某,审理程序也算是终结了。他十分不服,尤其耿耿于怀的,是二审不给他开庭就维持原判的事,他说这是“严重的程序不公”,百般请求我为他申诉。听到这个匪夷所思的案子,我也十分不解。实体方面,这个案子认定龙某某构成犯罪的唯一原因,就是说他投资入股15万元用于贩毒,而唯一指向他的证据其实就是同案被告人刘某的阶段性供述(后来又推翻了此说法),另一个就是刘某的姑姑,也是同案被告人的刘某某,但她都是听刘某说的,意味着,证据来源是单一的。孤证不能定案。但是,令我感到诧异和震惊,并不是实体问题,毕竟刑事案件办的多了,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各种奇奇怪怪的逻辑也见的多了,见惯不怪。我震惊的是这种二审审理程序的问题。说实话,这种做法是十分令人担忧的。刑事辩护空间逼仄,尤其是二审辩护,越来越低的开庭率,几乎让刑事二审程序变成了一种行政审批程序,你提交书面意见,我审查,最后给你个结果,就是不给你开庭审理,甚至法官连面都不见。司法讲求亲历性,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尚且讲究“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以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也就是我们通俗所讲的“察言观色”,难道到了现代,科技进步了,诉讼文件不需要手写了,通讯手段更为便捷了,判官们仅仅坐在办公室看看文件就够了吗?不开庭,如何能够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最终把真相查明?不开庭,如何形成自己的心证?我是不能理解的!最极端的一个案例,就是我们代理的张玉环案。我们知道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在二十六年后再审改判无罪,而原审的终审程序(发回重审后的二审)有一个极大的BUG,就是没有律师辩护,而根据当年当时的法律规定,死刑案件(包括死缓案件)当事人是必须有律师辩护的,哪怕是他们自己没有委托律师,哪怕是不开庭审理(注:按照当年的规定,判处死刑缓刑执行的案件,也是可以不开庭的),但张玉环案二审法院没有给他指定辩护律师,是故意的吗?我想也不是,因为一审开庭的时候就给他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二审没有理由不给他指定。那二审没有律师给张玉环辩护,这个简单的问题为什么就没有发现,其实我认为原因很简单:二审没有开庭审理,这个问题被忽视掉了。可以想象,如果开庭,法官发现辩护席上空空荡荡,立即就会想到张玉环是一审被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的当事人,必须有律师给他辩护。然而,不开庭,你能不能一目了然地发现这个问题?未必。法官也是人,你不能寄希望他完美得永不犯错,否则我们也不用为冤假错案烦恼了。张玉环案在原审中的结局,大家都看到了,代价是一个公民的二十六年自由,不可谓不大。而这种二审不开庭的做法,目前正在成为一种现象级的存在,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成为理所当然和习以为常。为了一个二审开庭的问题,辩护律师们简直要扒层皮,十八般武艺都用上,他自岿然不动。苦口婆心地劝说没用,申请法官回避没用,申诉控告没用,申请检察监督没用,说案子正在审理中,检察院不便监督,最后只能寄希望于运气和法官们的自觉。当然,法官们的自觉、自律,归根结底也是当事人和律师的运气,因为不是每一个法官都是公正的、自觉的,不需要监督和提示的。最后,我觉得只能期待神迹了。现在的司法实践甚至成了——辩护律师如果欣然接受二审不开庭的做法,被法官大人们看起来还算是正常的;如果你一味坚持要求二审开庭审理,就会被视为固执、偏执、不接地气。我最近的一个二审案件,案发后跨越近二十年没审结,主要凭言词证据定案,之前已经被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是上审委会的案子,就这么一个争议巨大的案件,就是因为我坚持跟承办法官要求二审开庭审理,结果这法院把状告到司法局,指责我拖延提交辩护词。我说我是不交辩护词吗,是你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而不开庭,导致不具备精准提供辩护意见的程序条件。我反复强调,我会在开庭审理后根据庭审情况提交辩护词。但是法官就是不听,一遍一遍地要辩护词。我要求就不开庭的问题给个具体理由,人家就一句话,开庭不开庭由法院来决定,我们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好一个“不需要开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都不认可,都要求改判无罪了,还叫“事实清楚”吗,还“不需要开庭”?不开庭审理怎么就知道事实清楚了?试问,哪个认真履行辩护职责的律师会因为辩护词的问题跟法官battle呢?!凡事不得有个前因后果吗?动不动都告状到司法局让人很恼火。对于二审开庭的问题,法律的规定充满想象空间,而现实很残酷,甚至是严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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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吕先三案是一个没有被害人的诈骗案,公安“没事找事”硬搞

【编者按】5月23日晚,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周泽律师参加了“拯救蒙冤律师吕先三——家属在行动”的直播活动。吕先三的妻子赵静作为主讲人,讲述了丈夫蒙冤后一家人的遭遇以及艰难喊冤的历程。作为吕先三的二审辩护人,周泽律师原本是赵静演讲的点评人,最后顺势谈起了吕先三案,将案情抽丝剥茧,娓娓道来。周泽律师认为,吕先三案是一个没有被害人的诈骗案,公安机关“没事找事”“制造事端”硬搞,致使对吕先三3次不予批捕的检察机关丧失底线,最后选择了“端菜”。以下是根据直播内容整理的文字实录——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周泽律师,吕先三的二审辩护人。最近律师界很多人都在通过网络直播传授刑辩经验、刑辩技术,我也一直在学习。虽然我也跟很多同志讲说准备搞一次网络的直播,但一直没有行动,觉得没有什么真正的刑辩经验和技术可供给大家分享。今天参加网络直播是考虑真辩网策划的这次直播活动,主题涉及到我与斯伟江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的吕先三案。这样的直播可能有助于人们了解这个案件,通过直播可能促进案件的公正处理,实现我们的辩护目标。所以李仲伟律师邀请我来点评赵静演讲的时候,我没有犹豫就答应了。说起来很惭愧,在此之前,已经吊销律师执业证的李金星律师就跟我说过,希望我能够搞一次网络直播,跟大家说说吕先三案,但由于我的原因一直都没有落实。我与斯伟江律师作为辩护人的吕先三案搞这样一场直播,却是由李仲伟律师等等朋友来促成,这说明我们作为辩护人,工作还没有做好,让关心这个案件的同行朋友们操心了。今天赵静演讲的题目,“拯救蒙冤律师吕先三——家属在行动”,是我给定的。前两天听谢留卿案的当事人谢留倾的女儿谢培救父过程的一个分享,我觉得非常好。对很多陡然遭遇刑案的当事人家属,想必都会非常有启发。今天赵静的演讲也非常精彩,赵静救夫的故事,很多我都听赵静讲过,或者见证了,但今晚听赵静的演讲,我还是深受感动。下面我想在赵静演讲的基础上,给各位网友补充汇报一下吕先三案的一些情况,来谈谈我的看法。谈不上是对赵静演讲的点评。一、我为什么接吕先三案?赵静在她的演讲中多次提到我,我是感到很惭愧的。应该说,我对帮助律师同行维权,一向都是相当积极的。这些年参与过很多涉及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案件办理,包括当年广西北海案,涉及到4名律师因为辩护工作被以妨害作证罪追诉,还有四川的冯科案、詹肇成案、李金星律师停业、吊照案、江西熊昕案、青岛张俊杰案和今天演讲主题所涉及的吕先三案。但是对吕先三案我一开始并不怎么关心,这当然与前期这个案子在网络上没有充分的传播,我们了解的信息有限有关系。另外我也注意到吕先三是一个代理民事案件的律师,因为代理民事案件被治罪的,而我们是专门做刑事辩护的,对刑辩律师、对刑事辩护的执业环境、执业权利的问题更关心。因此,在吕先三案一审宣判前后,吕先三的一审辩护人燕薪律师跟我联系,说希望我能够与斯伟江律师共同来为吕先三案做二审辩护的时候,我挺犹豫,或者说我就是婉拒了燕薪律师的邀请。当时赵静,也就是吕先三的家属,可能也受到了一些律师同行的“蛊惑”,跟我联系,说希望我能够接受委托,做吕先三的二审辩护人,我态度也是很消极的。我曾经跟赵静说,一审辩护人金宏伟律师和燕薪律师做得就非常出色,做得已经足够好了,没有必要再换律师了。结果赵静跟我说,就是他们推荐我,让她来找我的。其实我对吕先三案消极的原因之一,也是我认为燕薪律师和金宏伟律师一审辩护做得非常好,案情又熟悉,没有必要再换律师。另外当时我父亲正在生病,其实我父亲今天都还在生病,我是希望有更多的时间来陪侍我父亲。因为我平时本来也很忙,在家的时间也很少,那时候刚接了熊昕律师的案子,又接吕先三的案子,其实我老婆也很不乐意,觉得我揽的事太多了,让我不要把自己当成了专门为律师维权的律协人士了。同时我还有两点顾虑,一是这个案子已经是二审了,法院可能庭都不开,尤其是这种被告人众多的案件,开庭的可能性非常的低,律师的作用非常有限。另外我手上还有多个案件在办,我也害怕接受新的委托,给自己带来新的压力。最后,斯伟江律师又跟我联系,希望我再跟他联手再干一票。这些年与斯伟江律师一起合作过很多案件,对于斯伟江律师的人品、职业精神等等,我都是非常敬佩的。这期间已经被吊销了律师执业证的李金星律师,也一直都把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作为己任,之前为熊昕的案子来找我,为吕先三律师案子的二审辩护也跟我联系,希望我能够参与吕先三律师案子的二审辩护。斯伟江律师和李金星律师两位我非常推崇的律师同行和战友,在我们过去的合作过程中结下了深厚的友谊,他们来找我,我真的是很难拒绝。而且考虑到我跟他们合作过程中,向他们学习到很多东西,有机会在和斯律师一起合作,向他学习,我是非常乐意的。所以我就这样接受了吕先三案的二审辩护。二、我对吕先三案的基本评判接手吕先三案之前,我对该案二审是不抱任何信心的。尽管通过金宏伟律师和燕薪律师的一审辩护,通过两位律师在微博上发布的一些案情介绍,尤其是金宏伟律师为这样子写了很多的公号文章,我都看过,他们的辩护和这些文章已经把这个案子的冤情揭露得十分清楚了。尽管如此,我还是对这个案子不抱信心,因为他们一审都辩护得这么清楚,这么明白了,结果案件还是这么判。但是到今天,我对这个案子的结果改变了一个态度,我觉得吕先三案的结果在今天看来还是很乐观的。首先,因为吕先三确实不构成诈骗罪,这个案子确实是个冤案。其次,在二审期间,我们发现了一审判决据以认定吕先三犯诈骗罪的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都是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取得的铁证。之前我也在网上披露了包括被害人被讯问的录音录像整理的有关文字,前面赵静的演讲中已经提到了。虽然我在微博上发出去以后,后来被屏蔽了,但是已被其他的一些网络媒体给转载,在网上现在还能找到。另外我在网上还披露了办案人员对本案的被告人邵柏春等人刑讯逼供的视频等。我想这些可以说都可能是吕先三案二审翻盘的一些胜负手。再次,吕先三通过这么长时间的持续发酵,尤其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视频的横空出世,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最后就是赵静这半年来的持续的喊冤,已赢得了普遍的社会同情,受到了律师界的广泛声援。这些个因素都让我保持了对吕先三案二审结果的乐观。三、吕先三案的一些具体情况(一)没有被害人的诈骗案吕先三案是一个没有被害人的诈骗案,赵静在前面的演讲里面已经提到了这个问题。在之前我披露的所谓被害人李光建被审讯的录音录像整理文字,已经全面地反映了本案没有被害人的情况。在2018年1月31日至2月1日长达几十个小时的审讯过程中,被害人李光建几十次陈述自己与徐维琴和邵柏春之间的借贷是高利贷,双方的债权债务都是真实的,利息虽然高他也是认可的,自己没有被骗。尽管在这几十个小时的审讯过程中,办案人员持续地对李光建进行威胁恐吓,但李光建仍然坚持自己没有被骗。这表明本案被告人是不存在对被害人李光建的诈骗行为的。既然没有被骗,自然就不可能存在诈骗的问题。既然本案没有被害人,那吕先三案,也就是这个诈骗案又是怎么来的?从在卷的案卷材料里面,我们看到本案向公安机关去进行举报、进行信访的,实际上并不是所谓的被害人李光建,而是叫李光奇和李劲明的两个人,这两个人是安徽广齐公司的老板。被害人是李光建,为什么这两个人要作为举报人去信访?从这个案子的案卷材料里面,我们看到广齐公司或者说广齐公司的李光奇、李劲明,他们与本案的被告人徐维琴、邵柏春之间是一直存在经济纠纷的,双方之间有很多官司,其中涉及到安徽春城公司借款、广齐公司担保的这个案子,徐维琴一方已经胜诉了,并且申请了执行。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徐维琴一方直接申请限制已取得外国国籍的李光奇出境,对李光奇的自由也造成了很大的限制,双方的矛盾非常尖锐。而本案的所谓被害人李光建,就是李光奇的公司、广齐公司开发的安徽亳州广齐城市广场的施工人员。一开始李光建承揽广齐公司工程的时候,被要求交纳保证金,李光建借款交了保证金之后,由于广齐公司没有能够及时地开工,导致所谓的被害人李光建借的这些钱没有办法及时地返还。而李光建借的这些钱是高利贷,他借款的人就是徐维琴和邵柏春。李光建借徐维琴和邵柏春的这些钱一共有三笔,其中一笔1000万是直接借来做广齐公司工程的保证金,为建设工程使用的。第二笔300万也是用于广齐公司,第三笔300万也是用于广齐公司。第二笔300万和第三笔300万都是由广齐公司和广齐公司的老板、李光奇儿子李劲明和公司来进行担保的。这样,李光奇和他的广齐公司就与本案所谓的被害人以及本案的被告人都有了联系,因为他是担保的。在所谓的被害人李光建借邵柏春和徐维琴的这些借款没有能够及时归还的情况之下,徐维琴和邵柏春就起诉了李光建,同时把广齐公司和李光奇和李劲明都作为担保人同时起诉,要求他承担担保责任。由于徐维琴和邵柏春提起的这些诉讼里面有广齐公司的担保,广齐公司被判承担了担保责任。在春城公司向徐维琴邵柏春借款的那个案件里面,广齐公司也被判承担了相应的担保责任;在这个案子已经进入执行的状况之下,被害人借款的真正使用方广齐公司,举报徐维琴和邵柏春他们诈骗,目的显然是为了逃避债务。这案子就是这么来的。严格来讲,我认为广齐公司和李光奇、李劲明这些人都不是被害人,而他们去信访去举报徐维琴邵柏春的时候,有关部门根本就不应该受理他的这样的一种举报。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去举报徐维琴和邵柏春,拿的竟然是以李光建为被害人的一个举报材料。在李光建没有参与、没有到场的情况之下,就受到了有关领导的批示,就把徐维琴、邵柏春等人列为诈骗犯罪、涉黑犯罪来进行追诉。这是极不正常的!
202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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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雷 | 窦娥冤,谁来喊?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这句话,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同样适用。刑事辩护的职业理念、刑事辩护风格,就是律师执业经验的综合积累,其实质是经验总结与升华。漫长职业生涯中,品味案件胜诉或者失败,洞察社会与人性多变,欣喜或痛苦后,刑事辩护律师心得、执业经验自然产生,之后又应验或修正。因此,作为一位曾执业16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自然也会多了一些“经验”。今天与诸君分享的是我本人的执业经验体会之一:为什么在当代中国刑事辩护,家属的作用极其重要?对于这个问题,以前是,现在仍然是我辅导当事人的主要内容。太阳底下无新事,律师工作内容永远是如此重复。我们知道,太多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固然重要(有些刑事案件律师根本无法介入,讨论律师问题无意义),律师的专业水准和敬业程度对于案件走向会发挥很大作用。但是,我们发现,这个过程中,案件当事人近亲属的作用同样非常重要,甚至毫不夸张地说,有的案件成败系于家属,家属作用与价值完全超过了律师,以至于有时候公众甚至忘却了案件承办律师是谁,记住的只有坚持不懈喊冤家属的名字。图:吴昌龙和姐姐吴华英公认的案例,没有吴华英12年的坚持,就没有吴昌龙案的水落石出;没有念建兰8年的坚持,就没有念斌案的宣告无罪;没有李宁的坚持,就没有山东龙口李淑莲上访死亡案八年后多名官员被追责。图:念斌和姐姐念建兰还有失败的案例,我此处引用当事人自己的总结与反思,何其深刻!案例一:(刘虎记者采访报道)广东女纪检干部为夫喊冤六年终失败:后悔一直“内部反映”“被关押6年3个月才解除工作关系,到了监狱以后才开除党籍,这都是极不正常的。”陈建英说,丈夫被检察院以“劣币驱逐良币”构陷,历经5年7个月才完成终审,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关押了整整6年,2019年9月送番禺监狱服刑。“这期间,我们一直在喊冤,但都是听同事和朋友的话,内部向上反映,没有公开哭诉。事实证明根本没有作用。”如今的她感到非常后悔。图:广东省检察院一份内部汇报材料显示: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院审理三个阶段,均存在证据采信的重大分歧。案例二:(周泽律师新浪微博)黄石王芳案:被告人当庭认罪的背后“让我后悔和自责的是因为心疼王芳,不想王芳再受苦了,害怕监委对王芳的再次折磨,听信某些办案人员的话最大限度的为王芳争取缓刑和轻判,并幻想王芳很快可以出来,多方听取他人和律师意见,经历矛盾、痛苦与恐惧,权衡利弊,我决定不让王芳翻案,只要人尽快出来,没有过不去的坎
202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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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律师 | 警方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屡见不鲜,破坏国家法治形象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等词汇,充斥着法治中国的建设历程,也大大改变了普通民众对司法的认知。然则,随着扫黑除恶专项运动的开展,多地公安机关以自身或者以扫黑办、刑侦支队等名义发布“公开征集xx涉黑涉恶团伙违法犯罪及财产线索的通告”,通告中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等,有的还附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等。这么做,似乎是要通过发动人民群众来扩大扫黑除恶行动的效果。用意可能不错,却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存在明显的合法性缺陷,达不到法治社会对公权力行使的基本要求,我以为,这些做法应当尽快叫停。主要谈七点看法:一、公安机关发布此类《通告》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无论是《宪法》《刑法》亦或是《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公开征集尚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所谓“犯罪线索”,更遑论大张旗鼓地征集公民的“财产线索”。对公权力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妇孺皆知的法治原则,更是公权力行使的“铁律”。公安机关此举是严重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权利的违法行为。二、公安机关违反“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原则。先不说“通告”里通常所说的公安机关掌握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否证据确实充分,所谓征集线索,就是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线索,就是公安机关还没有证据证实存在的“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在公安机关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凭什么推定犯罪嫌疑人还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征集线索?即便是一个十恶不赦的被抓现行的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无权凭主观想象认定其必然还有其他犯罪活动。即便有线索掌握其实施了某些违法犯罪的嫌疑人,侦查机关同样没有权力先入为主认定其还存在没有被发现的违法犯罪。反之,如果此例可开,那每一个公民都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