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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办的是沉甸甸的人生

李显峰 刑辩在途 2023-10-03

昨天下午陪当事人薛女士跑了趟最高检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接谈交流三个多小时一名大所的值班律师也在场

嫖宿幼女案,鸣冤十八年。案件特殊之处,不是被告人不服判,而是被害人的母亲喊冤:女儿不是“卖淫女”!

为此,她在最高检驳回申诉后,给应勇检察长写了封信,请求给女儿正名。前天发出,昨天上午她又去最高检,不收材料,离开后接到通知,下午接谈。于是,我推掉下午的安排,匆忙赶过去。

2005年,案发时,“幼女”未满十四周岁,被侵犯时是处女,那是她的“第一次”,在生父家中,被生父及其“小姐”情人卖掉“初夜”,卖给退休官员荆某。更惨的是,事后,她被生父恐吓“告诉你妈,就弄死你们”,还被“小姐”情人骗至洗浴中心卖淫,是她打电话喊“妈妈救救我”,母亲才带警察找到她解救出来的。

当年和18年后,媒体都作了报道。

按当年她对警察的陈述,“第一次”的过程,她有反抗,有“撕巴”,有“挠”;生父说她事后坐着“哭”。

这可能是自愿卖淫吗?她知道什么是“淫”吗?显然,任何一个普通人,都能轻易作出判断。如果这都不是强奸,什么叫强奸,什么叫违背女性意志?这可是一个未成年,一个孩子呀。

但,警察认为是强奸,检察官认为是强奸,起诉书上的罪名,却是嫖宿幼女,法院就按这个罪名判了。并且,原本有权利参与诉讼的母女二人,被排除在了法庭外。

最后,退休干部,成了涉嫌嫖宿幼女罪的嫖客,判了5年,甚至判决书上载为“无业”,这也导致事后他一直领着退休工资,至被纠正时,领了近70万元,全部退回。而一个普通百姓家庭的女儿,则成了自愿“卖淫”的幼女。她的命运,母亲的命运,因案件的发生,因案件的错误定性,彻彻底底改变。

那是怎样悲惨的人生?

她们,都曾徘徊在自杀的边缘。

薛女士说,最初维权之际,她要跳楼,一位齐姓检察官救了她,劝她:“大姐,你跳楼是逃避责任,你不配做母亲,你为了你的女儿应该好好活下去,这孩子的一生全靠你了。”

靠这口气,她撑到今天。

这对母女遭受伤害后18年间的心路历程,我也是通过共同援助案件的女同事彭晔律师做的调查笔录,通过女记者的两则报道,通过薛女士的自书材料,才了解到更多的。

推开一扇封闭的心灵的窗户,有些残忍,但愿,真相还原的同时,有更多阳光照进来,将灰色的微尘和霉味,驱散出去。

所以,“幼女”的申诉状说:

在拿到上述判决、裁定后,申诉人的母亲自此踏上了长达十八年的申诉、信访之路,只为替申诉人洗脱“卖淫女”的污名。于申诉人而言,噩梦般的经历及上述判决更是摧毁了本人原应精彩、积极、光明的人生,如今只得惶惶度日。内心积攒多年的冤屈、愤恨、无奈,促使申诉人誓要讨一清白公道。

我不知道,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是否认真看过申诉材料中的新的笔录、媒体报道和评论,有没有被触动过。

但即便只看当年在卷的笔录,也不至于得出,幼女是自愿卖淫的结论。这也是为什么,多位当年参与办案的警察、检察官,认为就是构成强奸。上级机关的法官、检察官,水平应该更高。

嫖宿幼女罪,之所以被废除,踢出刑法,就是因为不利于维护未成年幼女的合法权益。

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当年来说,给荆某定性强奸罪,鉴于情节严重,判处5年刑期,也是适当的,即使多判几年,也不为过。

但定性的不同,就这样,改变了“幼女”及其母亲的人生轨迹。这个被蒙骗、被出卖、被污辱、被损害、被解救出来的少女,被贴上“卖淫女”的标签,已经有18年。

这个标签,轻若羽毛,却是不能承受的生命之轻。

一个叫刘哲的知名检察官说过:我们办的不是案件,而是人生。

这起案件中,“幼女”的人生,是沉甸甸的。沉重得,来不及张开人生的翅膀。

判决虽然是法院作出的,以嫖宿幼女罪名诉出去的,却是检察院。

在找到我们,希望代理案件之时,薛女士早已山穷水尽。中院、高院、最高法、市检、省检,都驳回了申诉。她把最后的希望,全部寄托在了最高检。

18年当中,薛女士也面对过很多诱惑,给“XX万,签息诉罢访协议”,但她不接受。多少次,问她补偿多少钱才行,她都不语。

她真正想要的,就是给女儿正名。至于经过改判,是否加重荆某的刑期,并没有一个诉求,只希望“依法判”、“依法就行”。

而如果能重审,能把罪名改过来,她们以被害人的身份主张赔偿,也名正言顺、合情合理合法,哪怕赔偿、补偿,没有“诱惑”那么多,也拿得心安理得,不至于像很多访民那样,多年后,再背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

面对薛女士,很难不让人想起被贴上“上访妈妈”标签的唐慧。

那是一位湖南的母亲。她的女儿,是“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中的受害者,11岁的乐乐。

2006年,年仅11岁的乐乐遭多人强奸、轮奸,被强迫卖淫,遭受虐待。唐慧发现后,设法救出女儿,常年上访告状,最终,2008年,案件提起公诉,几名被告人被认定强奸罪等,分获死刑、无期徒刑。

而由于唐慧上访,公安机关曾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其处以劳动教养,引发行政官司,唐慧最终胜诉,行政处罚被撤销。

两起案件,两对母女,何其相似,命一样苦。不同的是,唐慧不满14周岁的女儿被“强奸”,薛女士不满14周岁的女儿被“嫖宿”。

我所认识的薛女士,是一位和唐慧一样伟大的母亲。

我不希望,她遭遇唐慧所遭遇的那些。在经年累月的维权过程中,唐慧与地方结下深怨,近年被整了一个寻衅滋事案,身陷囹圄之中。

她像唐慧一样执着、坚强,又多一些克制、隐忍——“我不求别的,怎么也得把判决书改过来,不是嫖宿,我姑娘就是被强奸了,”对记者,对检察官,对法官,薛女士都是这么说

这就抛给检、法机关一个难题,如果只是改一个罪名、未必加重被告人的刑期,只是给被害幼女一个无辜的身份,给她们一个在法庭说话的机会,值不值得再审、抗诉。

我认为,是值得的。因为,案件的判决,不只跟被告人的命运、自由相关,还严重关涉这个案件中“幼女”的名誉、诉讼权利等正当权益,进一步,深刻影响她的命运。

办案就是办人生,可不是说句漂亮话这么简单。而真的去掂量一下当事人的人生,不能光在案卷中找答案。

在最高检和检察官一番交流,达成诸多共识。

顺便谈到本所王飞律师和我共同代理的、向最高检申诉过的郭尚仁杀人冤案(地方公安已对郭案终结侦查结案)、正在申诉的田志娟姐弟杀人冤案。

我特别提醒,田志娟案,当年是原全国人大代表、知名律师迟夙生代理,黑龙江高院四次发回重审,冤情明显。向最高检申诉,也是最后一次机会,请万分慎重,切勿轻易就驳回申诉。

顺便还谈到代理这几起案件的收费问题。坦承相告,三起案件,分文未收。援助这些案件的初衷,无非是认为案件存在问题,申诉有法律依据,当事人值得同情,仅此而已。

律师并无绝对把握,也不可能承诺,案件一定就能重审、起死回生。真正能决定这些当事人命运的,是司法机关,是执法者。

但律师代理每一起案件,或多或少,也在潜移默化影响自己的认知。特别是,通过办案,体验了当事人的人生,对律师的认知,也是一种重塑,代理案件的得失,当事人的信任,也将融入律师自己的人生。这是“办案就是办人生”的另一种解读。

——李显峰,202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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