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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5人终身禁驾!还有这些路段存在安全隐患!

零三七二 202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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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底前,安阳这2条大道将完工通车!

@安阳人:为期13天,禁止通行!

【安阳交警公布2021年6月份以来终身禁驾人员名单及犯罪事实】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1、崔某强,身份证号码:410521********0615。
2021年01月31日12时许,崔某强驾驶冀DS*9*5重型货车沿洪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铜水线 (铜冶积善至水冶镇果园)铜冶东环路与洪积线交叉口向右转弯时,与同方向在前秦某茹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秦某茹死亡于事故现场,崔某强驾车逃逸。

2、秦某阳,身份证号码:410526********8718.
2020年7月22日05时许,在滑县政通大道东半幅焦虎乡屯集村路段,秦某阳驾驶豫GM*3*1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政通大道东半幅自北向南逆向行驶时,撞到行人赵某申,造成赵某申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秦某阳豫GM*3*1号轻型厢式货车逃逸。2020年7月24日,赵某申死亡。2020年8月2日民警在秦某阳家中将豫GM*3*1号轻型厢式货车查获,秦某阳已将该车分割,毁坏证据,将车辆碎片藏匿。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3、宋某胜,身份证号码:410526********4877。
2020年12月08日17时30分许,滑县在后谭线(白道口后吾旺到高平镇肖谭村)南杞220省道102KM+500M处(滑县万古镇寺台村北地路段),宋某胜醉酒后驾驶豫EV*V*9小型轿车沿南杞220省道(原滑县后谭线)自北向南行驶至102KM+500M处(滑县万古镇寺台村北地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赵某合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造成赵某合当场死亡、宋某胜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4、刘某庆,身份证号码:410502********0019。     
2020年07月29日05时许,刘某庆饮酒后驾驶豫ED*95*3号小型轿车沿灯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工路与灯塔路交叉路口北侧时,与刘某辉驾驶自行车同方向行驶中相撞,豫ED*95*3号小型轿车又与路边停放的豫EL*1*0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豫EL*1*0号小型轿车又与停放的豫EB*X*2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刘明某当场死亡、车损四辆的交通事故。

5、李某峰,身份证号码:410522********1132.
2020年8月20日23时50分左右,李某峰醉酒驾驶豫E3*M*2号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大221省道3公里铜冶镇积善渡槽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前王某银驾驶的豫EK*9*6号二轮普通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银及豫EK*9*6号二轮普通摩托车乘车人杨某卿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李某峰驾车逃逸。

根据依据公安部139号令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隐患方面:
一、汤阴县G515国道菜园镇(349.3KM-361KM)路段
存在隐患:该路段为国道,道路宽敞,人流、车流量较大,路口较多,但路口警示柱、爆闪警示灯、交通标线缺失,易发交通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二、滑县政通大道老店镇小马村路口
存在隐患:该路段道路两侧村庄较多,路口为村庄主要出行路口,车流量较大,但无交通信号灯,易发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三、内黄县G341国道与老安楚路交叉口(西口)
存在隐患:该路段为不规则平面Y字交叉路口,人、车流量较大,尤其是G341国道大型车辆较多,但路口无交通信号灯,交通秩序混乱,易发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四、林州市黄华镇渠畔路(天平山路口北侧栗园坡村南涵洞)路段
存在隐患:该路段紧邻红旗渠一干渠,为通往红旗渠风景区必经之路,夏季等旅游旺季时通行车辆较多,但天平山路口北侧、栗园坡村南涵洞处渠边防护设施缺失,已发车辆坠渠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五、安阳县S502省道南瓦店村路口
存在隐患:该路口为平面交叉路口,S502省道车辆较多、车速较快,但路口无交通信号灯,由南瓦店村进出S502省道车辆易与直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六、殷都区G341国道(630KM+70m)祥和大道路口
存在隐患:该路口为平面交叉路口,G341国道大型货车较多、车速较快,但路口无交通信号灯,由祥和大道进出G341国道车辆易与直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事故案例方面:

1、2021年4月24日17时10分许,在彰德路与安康大道交叉口东侧,马某某驾驶豫E1*9*C号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调头时,与郑某某驾驶晋MD*5*3*号轻型箱式货车沿安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后,又与韦某某在安康大道南侧机动车道内停放的豫ET*0*3/豫E*H*7挂号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损三辆的交通事故。
马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调头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郑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韦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停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2、2021年4月28日20时50分许,王某驾驶豫ES*6*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文峰大道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光明路口东侧驶出道路时,与李某某醉酒后(129.7mg/100ml)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文峰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王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驶入非机动车道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靠右侧通行、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通过以上两起事故,告诫广大交通参与者,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要遵守交通规则,切勿超速、超载行驶,驾车时要注意观察瞭望、确保行车安全;驾驶非机动车时要靠道路右侧通行,切勿醉酒后驾驶;车辆停放时也要按照规定,切勿影响其他车辆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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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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