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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以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四条“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符合国家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登记。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及时登记,发给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道路的行驶的各类电动车(含电动二轮、三轮和四轮车),都必须依法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上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未依法登记上牌或因安全技术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录入国家工信部目录而无法上牌的各类电动车,均不得上道路行驶。对未取得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各类电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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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帮女郎 通讯员: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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