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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襄阳人微信群里的这15秒视频别再转!襄州公安辟谣了!

襄阳广播电视台 襄阳帮女郎 2021-04-15

2019年12月28日
一段时长15秒的视频
开始在微信群里流传开来
拍摄视频的男子称:
清河三桥一名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
喝酒后寻短见跳河自杀
你们看看认识不认识



后经民警初步核查
该男子姓朱(襄州区黄龙镇人
据朱某陈述
2019年12月27日17时许
自己独自一人在清河三桥下面喝酒
酒醉后不掉入河中
被旁边捕鱼的汪某发现
将其救上岸报警


汪某拨打120将朱某送至襄铁中心医院抢
当晚20时其已清醒且无生命危险
朱某称并非是跳河寻短见
现其家属已在医院进行照顾



对此,襄州公安提醒广大网民
如果收到此类未经核实的消息
不要轻易相信、转发
可以拨打110进行核实
通过网络传播、散布谣言属违法行为
希望广大网民不信谣、不传谣
对未经核实的信息
不要盲目转发
更不要杜撰改编、添枝加叶
对故意散布、传播网络谣言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POLICE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诚信,公安机关对此将依法查处。希望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信谣、不传谣,发现谣言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健康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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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州公安

编辑:满天星的对白  责任编辑:刘力 谢雪飞

审核: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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