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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襄阳9名党员干部因酒驾、醉驾被严肃处理!

襄阳广播电视台 襄阳帮女郎 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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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党员干部有酒驾、醉驾等情形
会受到什么处分?

对以后有什么影响?

(图源网络)
1月15日
襄阳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

襄城区通报9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

典型案例

表明了对此类问题“零容忍”

重拳出击、严肃查处的鲜明态度


01

襄城区尹集乡原党委副书记郑军


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

2019年1月1日晚上,郑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襄城区环山路与青山路交叉口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郑军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7月,襄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郑军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11月,郑军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02

襄城区欧庙镇原党政办副主任、信访办主任张辉


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

2018年4月27日晚上,张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襄城区环山路与青山路交叉口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张辉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8年11月,襄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辉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0月,张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03

襄城区庞公街道文昌门社区原居委会副主任答相明


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

2019年6月16日下午,答相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襄阳公园路段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答相明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8月,襄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答相明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0月,答相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04

襄城区尹集乡褚庙村无职党员徐晓飞


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

2019年2月19日下午,徐晓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尹集高速路口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徐晓飞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6月,襄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徐晓飞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0月,徐晓飞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05

襄阳汉金瑞机械有限公司党员姜桂林


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

2019年4月14日下午,姜桂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襄城区汉唐大道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姜桂林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8月,襄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姜桂林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0月,姜桂林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06

襄阳仟丝利纺织有限公司党员余辉


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

2018年11月23日晚上,余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卧龙大桥襄城下桥处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余辉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8月,襄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余辉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0月,余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07

湖北古隆中演义酒业有限公司党员熊光合


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

2019年2月16日下午,熊光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襄城区汉唐大道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熊光合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6月,襄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熊光合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12月,熊光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08

襄城区尹集乡肖冲村党支部委员谢东涛


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2019年4月29日下午,谢东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尹集高速路口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谢东涛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5月,襄城公安分局依法对谢东涛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9年10月,谢东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09

襄阳市鑫趵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唐虎


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2019年5月20日下午,唐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尹集高速路口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唐虎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5月,襄城公安分局依法对唐虎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9年12月,唐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发布文章——《酒驾了,纪委监委咋知道的,会受什么处分?》,对党员干部、公务员酒驾、醉驾的处分予以了明确。




酒驾处分


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比如“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党籍。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醉驾处分


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线索来源


酒驾行为由交警部门查处,纪检监察机关要想准确掌握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等违法情况,就需要与行政执法部门强化协作配合,做好纪法衔接工作。


监察法实施后,为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酒驾的行政处罚,纳入各级纪委监委问题线索库,问题线索进入审批、分配流程,转交或指定各镇(街)纪委、各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处置。


   
酒驾的背后是惨痛的代价
希望广大驾驶人文明驾驶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多一份酒后安全出行的意识
少一份对自己和他人的伤害
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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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纪检监察网

编辑:满天星的对白  责任编辑:刘力 谢雪飞

审核: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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